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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看守所羁押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作为羁押被逮捕、拘留之后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场所;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代为监狱执行刑罚;三是在没有设立拘役所的地方代替拘役所对罪犯执行拘役。看守所内被监管人员的流动性很大,而且处于教育监管的前沿阵地,是自由社会与不自由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