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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去年年末的开庭审理之后,中国“足球大审判”首批案件的一审结果于2月16日和18日宣判,丹东、铁岭中院分别对57名足坛反赌案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有12年徒刑的,有3年6个月徒刑的,也有缓刑当庭释放的;各涉案人员有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的,也有不服判决要求上诉的;而各方舆论有人为量刑过轻的,也有认为量刑适当的;而这一次审判将会给中国足球的未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和冲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孰轻孰重
在这次被宣判的主要涉案人员中,除了原足协裁委会主任张建强和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被判处了12年与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外,其余人员的判处年限均没有超过10年,甚至,原成都谢菲联俱乐部工作人员尤可为与原成都谢菲联俱乐部总经理许宏涛,仅仅被判处1年徒刑并缓刑1年,而且由于两人均被羁押时间已有2年左右,所以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都被当庭释放。
在四名涉案裁判中,黄俊杰的涉案金额最高,为150多万元被判7年,其次是万大雪94万元被判6年,陆俊受贿81万元被判5年6个月,周伟新受贿49万、行贿35万被判3年6个月。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的涉案金额都要高于龚建平,他们中最高的黄俊杰达到了150多万元,超出龚建平100多万,但他也仅仅获得7年的刑期,要比龚建平少了三年。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人认为量刑过轻,曾经欲状告中国足协的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就认为量刑太轻了:“龚建平判了10年,陆俊(受贿)81万啊,才判5年6个月。而其他几名裁判判得也很轻,并且这次判决整体来说都很轻。毕竟国家刑法规定,受贿10万以上要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陆俊受贿81万,却几乎按最低的起刑点判处,这与他们的犯罪成本完全不成比例。”而郝劲松还认为量刑过低无法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量刑跟他们的罪刑完全不适应,这对于后面的中国足球和中国裁判界不是件好事,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后来的裁判会想: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如此,冒险也值了。”郝劲松最后认为黑哨们不会在监狱里呆上与判处刑期相同的时间,“判五年半肯定不会在牢里坐五年半,顶多两三年就出来了。这对老百姓、对球迷来说太不公平了。”
正如郝劲松所说的,和死去的龚建平相比,这四名裁判所受到判决显得过轻,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在判决宣布之后,不少相关的法律界人士都进行了分析,大家认为主要的原因是2006年我国修改了《刑法》,裁判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上海知名律师方正宇对此进行了分析,“2003年时,国家刑法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龚建平的身份后来被定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受贿超过10万元,起点就是10年。而在2006年刑法修改后,裁判员的身份成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刑期就只有受贿罪的一半。”周伟新为何仅仅判了三年半?方正宇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周伟新有投案自首情节。
而相对于龚建平案的差异,黄俊杰的律师刘炜表示:“两个案子完全没有可比性。”他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的,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刘炜同时还认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黄俊杰进行了从轻处罚,“法院认为黄俊杰的悔罪表现非常好,也认为被告人黄俊杰极其家属主动配合法院退赃,这两点法院认为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量刑适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虽然从情感上球迷们可能觉得判得轻了,但从法律上看,对4名涉案裁判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和基本案情。”洪道德指出,法院对4名裁判员都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判决,这符合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洪道德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罚是不一样的。一般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是死刑,量刑分为4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过去说的商业受贿罪,刑法量刑分为2档。数额较大的,为5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陆俊、黄俊杰、万大雪今天都被判处了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符合‘数额巨大’这一条款。刑法中规定,‘数额巨大’这一档是‘可以’没收财产,但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全部的。因此法律上不以被告是裁判员重判,来满足大家情感上的愿望。我认为判处黄俊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陆俊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这样的判处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事实。”
自作自受
其实对这些中国足球蛀虫的审判,具体的判决到底是轻还是重,对于普通球迷来说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毕竟这里面关系到很多国家法律的专业问题,但重要的是,他们没有能够逃脱掉法律的审判与制裁,虽然从开始的时候,他们也许并没有腐败的想法,而是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主任韦迪对此曾表示:将以本案为鉴,从暴露出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对中国足协体制机制、运行管理、自身建设反思,发现工作漏洞,把下一步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执行不力、制度漏洞、监督失效”这三大原因,现在看来是目前中国足球沦落到这个地步的根本原因。以陆俊为例,他在刚进入裁判生涯的时候,不可能有所谓贿赂金的进入,但是贿赂金的进入就意味着事情的性质发生突变。特别是像陆俊这样重要关键的裁判,执法完之后收了钱,这种现象应该说在足球领域还是存在过一段时间,后来逐渐演变到事先就给钱。人在这种环境下的演变,从单位角度讲,是足球从业者缺乏有效的监督。
而任何一个制度都是为守制度的人制定,如果不愿接受制度的制约,那么制度就形同虚设。比方说在选派裁判时(尤其是重要场次),一般提前几个小时才通知裁判,怎么有的人就早早知道呢,而决定裁判的人又属于一个极小的圈子,显然这里面就有通风报信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利用权力去置换某种东西了。这就是是监管的执行不力,而中国足协从2003年以来就没换届也影响了协会的正常运转,这种影响也是导致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
但即便是完整的制度,也可能出现漏洞,原来中国足协在决策这个环节上是有缺失的。比如说,裁判的选派工作到底应该用哪种方式?世界上主要的足球国家都有独立的裁判委员会,而在此之前,足协的裁判选派只是把握在少数几个人手里,裁委会基本是虚设,工作机制不正常,而且裁委会连年会都不开。行政领导决定了裁判使用,甚至包括重点裁判的培养、重点场次的安排,往深了说,权力和利益搅在一块才导致出现这种工作局面。
而当权力与利益相勾结,并且把持了话语权,那么这一切就失去了约束作用,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利益的分配就不再存在, 就好像杨一民当时是足管中心纪委书记,而他本人就是涉案人员之一,很显然,足管中心这方面完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抛开这一层面,足管中心纪委至少应该可以监督本单位的其他人员,比如张建强、蔚少辉等人,但事实是,他们全部进入了利益中心。
如何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也成为中国足协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就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足协权威人士透露,虽然还没有具体研究处罚的问题,但大原则肯定是和韩国足协处理假球、赌球案件一样,涉案的教练员、球员和俱乐部官员等人,将被永久性禁止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2011年,韩国职业联盟和韩国足协在最短的时间内,先后处理了50多名球员和教练,最终在实施行业内部处罚时,这些人被永久禁止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即使业余联赛也被禁止。如今,中国足协也将对这些涉案的前球员、教练和俱乐部官员作出上述处罚。此前,对于如何处罚涉案人员,中国足协内部也有过研究,一旦案子结了,就会作出处理。2月19日晚,足协权威人士表示:“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判决,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行业内部进行处罚。已经被判刑的,中国足协将不会对他们进行罚款,而是永久禁止他们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至于那些此前已经不属于足球圈内的人,中国足协不会再对他们进行处罚。”——对于这样的情况,是疏而不漏还是自作自受,公道自在人心。
孰轻孰重
在这次被宣判的主要涉案人员中,除了原足协裁委会主任张建强和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被判处了12年与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外,其余人员的判处年限均没有超过10年,甚至,原成都谢菲联俱乐部工作人员尤可为与原成都谢菲联俱乐部总经理许宏涛,仅仅被判处1年徒刑并缓刑1年,而且由于两人均被羁押时间已有2年左右,所以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都被当庭释放。
在四名涉案裁判中,黄俊杰的涉案金额最高,为150多万元被判7年,其次是万大雪94万元被判6年,陆俊受贿81万元被判5年6个月,周伟新受贿49万、行贿35万被判3年6个月。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的涉案金额都要高于龚建平,他们中最高的黄俊杰达到了150多万元,超出龚建平100多万,但他也仅仅获得7年的刑期,要比龚建平少了三年。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人认为量刑过轻,曾经欲状告中国足协的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就认为量刑太轻了:“龚建平判了10年,陆俊(受贿)81万啊,才判5年6个月。而其他几名裁判判得也很轻,并且这次判决整体来说都很轻。毕竟国家刑法规定,受贿10万以上要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陆俊受贿81万,却几乎按最低的起刑点判处,这与他们的犯罪成本完全不成比例。”而郝劲松还认为量刑过低无法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量刑跟他们的罪刑完全不适应,这对于后面的中国足球和中国裁判界不是件好事,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后来的裁判会想: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如此,冒险也值了。”郝劲松最后认为黑哨们不会在监狱里呆上与判处刑期相同的时间,“判五年半肯定不会在牢里坐五年半,顶多两三年就出来了。这对老百姓、对球迷来说太不公平了。”
正如郝劲松所说的,和死去的龚建平相比,这四名裁判所受到判决显得过轻,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在判决宣布之后,不少相关的法律界人士都进行了分析,大家认为主要的原因是2006年我国修改了《刑法》,裁判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上海知名律师方正宇对此进行了分析,“2003年时,国家刑法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龚建平的身份后来被定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受贿超过10万元,起点就是10年。而在2006年刑法修改后,裁判员的身份成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刑期就只有受贿罪的一半。”周伟新为何仅仅判了三年半?方正宇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周伟新有投案自首情节。
而相对于龚建平案的差异,黄俊杰的律师刘炜表示:“两个案子完全没有可比性。”他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的,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刘炜同时还认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黄俊杰进行了从轻处罚,“法院认为黄俊杰的悔罪表现非常好,也认为被告人黄俊杰极其家属主动配合法院退赃,这两点法院认为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量刑适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虽然从情感上球迷们可能觉得判得轻了,但从法律上看,对4名涉案裁判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和基本案情。”洪道德指出,法院对4名裁判员都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判决,这符合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洪道德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罚是不一样的。一般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是死刑,量刑分为4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过去说的商业受贿罪,刑法量刑分为2档。数额较大的,为5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陆俊、黄俊杰、万大雪今天都被判处了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符合‘数额巨大’这一条款。刑法中规定,‘数额巨大’这一档是‘可以’没收财产,但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全部的。因此法律上不以被告是裁判员重判,来满足大家情感上的愿望。我认为判处黄俊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陆俊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这样的判处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事实。”
自作自受
其实对这些中国足球蛀虫的审判,具体的判决到底是轻还是重,对于普通球迷来说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毕竟这里面关系到很多国家法律的专业问题,但重要的是,他们没有能够逃脱掉法律的审判与制裁,虽然从开始的时候,他们也许并没有腐败的想法,而是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主任韦迪对此曾表示:将以本案为鉴,从暴露出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对中国足协体制机制、运行管理、自身建设反思,发现工作漏洞,把下一步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执行不力、制度漏洞、监督失效”这三大原因,现在看来是目前中国足球沦落到这个地步的根本原因。以陆俊为例,他在刚进入裁判生涯的时候,不可能有所谓贿赂金的进入,但是贿赂金的进入就意味着事情的性质发生突变。特别是像陆俊这样重要关键的裁判,执法完之后收了钱,这种现象应该说在足球领域还是存在过一段时间,后来逐渐演变到事先就给钱。人在这种环境下的演变,从单位角度讲,是足球从业者缺乏有效的监督。
而任何一个制度都是为守制度的人制定,如果不愿接受制度的制约,那么制度就形同虚设。比方说在选派裁判时(尤其是重要场次),一般提前几个小时才通知裁判,怎么有的人就早早知道呢,而决定裁判的人又属于一个极小的圈子,显然这里面就有通风报信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利用权力去置换某种东西了。这就是是监管的执行不力,而中国足协从2003年以来就没换届也影响了协会的正常运转,这种影响也是导致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
但即便是完整的制度,也可能出现漏洞,原来中国足协在决策这个环节上是有缺失的。比如说,裁判的选派工作到底应该用哪种方式?世界上主要的足球国家都有独立的裁判委员会,而在此之前,足协的裁判选派只是把握在少数几个人手里,裁委会基本是虚设,工作机制不正常,而且裁委会连年会都不开。行政领导决定了裁判使用,甚至包括重点裁判的培养、重点场次的安排,往深了说,权力和利益搅在一块才导致出现这种工作局面。
而当权力与利益相勾结,并且把持了话语权,那么这一切就失去了约束作用,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利益的分配就不再存在, 就好像杨一民当时是足管中心纪委书记,而他本人就是涉案人员之一,很显然,足管中心这方面完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抛开这一层面,足管中心纪委至少应该可以监督本单位的其他人员,比如张建强、蔚少辉等人,但事实是,他们全部进入了利益中心。
如何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也成为中国足协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就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足协权威人士透露,虽然还没有具体研究处罚的问题,但大原则肯定是和韩国足协处理假球、赌球案件一样,涉案的教练员、球员和俱乐部官员等人,将被永久性禁止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2011年,韩国职业联盟和韩国足协在最短的时间内,先后处理了50多名球员和教练,最终在实施行业内部处罚时,这些人被永久禁止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即使业余联赛也被禁止。如今,中国足协也将对这些涉案的前球员、教练和俱乐部官员作出上述处罚。此前,对于如何处罚涉案人员,中国足协内部也有过研究,一旦案子结了,就会作出处理。2月19日晚,足协权威人士表示:“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判决,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行业内部进行处罚。已经被判刑的,中国足协将不会对他们进行罚款,而是永久禁止他们从事和足球有关的活动。至于那些此前已经不属于足球圈内的人,中国足协不会再对他们进行处罚。”——对于这样的情况,是疏而不漏还是自作自受,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