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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仅仅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就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了当今各阶层,尤其是适婚年龄层尤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房产、第三者、亲子鉴定、生育权等。新的意见稿出来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资源,得到社会普遍关注,这将引发全社会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再次讨论。
首先我們来看房产,该意见稿公布之后,一些将要走上婚姻殿堂的青年们,或许要打新的主意或另做打算了。
首先我先谈第一个问题:房子。新的婚姻法解释明确了婚前财产的几种情形。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相信大多数人都已明白,法律关于婚前买房为产权人个人婚前财产的规定。实践中,不少人会认为,一方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就自然享有共有权,因而在离婚时就自然可以要求分割。当然,这种观念当然是不正确的。现实中,法院一般普遍会判决房子归产权人即婚前买房人,另一方参与的还贷部分即按照债权债务的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时候,法院或许也会要求产权人向共同还贷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因房子升值而产生的利润作为补偿。当然,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得出的合理判决。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很明确的肯定了这一点,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肯定了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即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公布,或许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女性朋友们,是愤愤不平的,这方面各电视台,各大网站上已有诸多报道。起码,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士们,有可能会作新的考虑,女士们是不是会要求在未婚夫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作为结婚的一个前提呢?当然,这暂时还是猜测的,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现在,我们来看该司法解释涉及的第二个问题:第三者。也就是广大“原配夫人”们一再呼吁的婚姻忠诚问题。现实生活中,广大的女士们对所谓的“小三”一方面恨之入骨,而另一方面却又对其无可奈何,只能抱怨,吼骂自己的男人。而这次,最高法院给她们撑了腰,一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所谓的“分手协议”(即出轨方承诺向第三者予以金钱补偿,即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无效!甚至,即使已经支付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也可以侵犯共有权为由,向不当得利人(即“小三”)主张返还。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热门话题,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这次,最高法院继续保持缄默,仍未明文规定。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与另一方签订书面协议(或承诺),规定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即出轨,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质利益(如放弃财产等)。其实现实中,广大女士拿着提前准备好的空白协议,想办法捉奸现场,以其逼迫男方签字。这种情况下,出轨男人往往出于理亏或情景窘迫,会无奈签字。当然,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各地法院对待这样的忠诚协议判决是不一致,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有的认可,也有的不认可。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此协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在现代文明社会,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这点《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即当感情破裂不再成为婚姻的基础时,法律允许人们对自己的婚姻做出自主选择,或选择离婚,也可以继续保持婚姻存续。越而轨的出现无疑会给婚姻带来致命的一击,越轨说明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这时候,是否继续维持婚姻,是一个夹杂道德、家庭、子女、财产的问题,而不是仅仅是个金钱交易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把这个婚姻、感情、道德这个问题商品化、物质化、金钱化。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出轨一次就需要支付多少钱,这是一个非常可笑、讽刺的问题!如果一旦把出轨的后果以金钱化,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接受这样的交易:一旦婚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购买允许其出轨(商品化之后)的交易权,此时另一方则以认可不忠诚为对价,进行交换,从而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呢?当然,这就是上述所谓忠诚协议效力的答案。或许,说到这儿,很多女性主义者都会骂我了。我想她们的理由或许是,女型本来就是婚姻中的弱者,法律一旦不支持忠诚协议,则必然会加剧婚姻中的女性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当然这肯定是一个伪命题了。我们试问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城市中的女性,又有几个是弱者?众所周知,这几年房价一路飙升,在城市里安家立足的成本与二十前前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现实中,承担为结婚而发生的支出,尤其是房子,然而,几乎绝大多数的人(特别是女性)仍然认为这是男人理所应当的义务,更不说谈恋爱时所花的成本了。在结婚后,男人仍要职场血拼,挣钱养家、养房子、养车子、养孩子。如今看来,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更为可笑的是,大家看到某些一些所谓专家教授发表缪论,说婚后,男人通常玩腻了自己的老婆,然后就另寻新欢,如此的司法解释无疑是纵容男人在外寻欢的行为。真的很难相信,在我看来,这些专家的言论,毫无根据,犹如泼妇骂街!一方面喊男女平等,女性能顶半边天,呼唤女权,而另一方面却又强调女人是弱者,要求法律作出非平等的保护,我们觉得这本身在逻辑上就是说不通的。说到底,我个人主张,道德问题归道德,法律问题归法律,道德和法律都不可或缺,但应分清领域,并非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用法律去解决。如何化解解婚姻的不忠诚问题,我想这更多地应该是社会学所研究考虑的问题,不是规定几个法条或一纸协议就能够解决的。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不一定都能适用在我们国家。正如前面所说的,美国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国家,他们的国度几乎一切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来交易,或衡量。而我们是一个深受传统道德习俗影响的国家,家庭道德观念相对保守,或许这是最高法院的考虑?
第三个问题:亲子鉴定。这实际上是第二个问题的引申。不久前看了媒体的报道,据说说此次人口普查引起了新的一轮亲子鉴定热,当然,我不知道这其中有没有这次司法解释的因素。此次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在举证责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生育权。我国《婚姻法》早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或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即女人有生育权,男人同样也有生育权。夫妻之间能统一思想自然没问题,而问题是,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坚持生育权,另一方又主张不生育时,该怎么办?现实中,往往有些女性不与丈夫商量,或商量不能达成一致,就擅自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般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女方责任。笔者看过一些最高法院编的书籍,法院往往支持女性一方(当然,这无疑是得到最高法院肯定的),认为男女双方均固有生育权利,但在权利冲突时,一方的权利实现不能以他人权利为代价,更不能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权利。我们都知道,生育的行为,是通过女性的身体才能实现的,在生育的过程中,相对于丈夫,妻子往往承受了更多的风险与痛苦,根据利益与风险平衡的原则,法律自然会倾向于优先保护女性的利益。就是说,丈夫的生育权利,不能通过牺牲妻子的合法利益而实现。从另一方面,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也认为,婚姻是感情的结果,妻子不应该是生育的工具,丈夫不能通过女性的身体实现自己所谓的传宗接代的目的,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时,丈夫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收养等方法,从而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当然,这次司法解释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在其正式出台前,还需要经过修改。因此,最后的正式解释是如何规定,暂时还无法预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解释应该是一部文明、充满人性的法律!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了当今各阶层,尤其是适婚年龄层尤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房产、第三者、亲子鉴定、生育权等。新的意见稿出来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资源,得到社会普遍关注,这将引发全社会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再次讨论。
首先我們来看房产,该意见稿公布之后,一些将要走上婚姻殿堂的青年们,或许要打新的主意或另做打算了。
首先我先谈第一个问题:房子。新的婚姻法解释明确了婚前财产的几种情形。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相信大多数人都已明白,法律关于婚前买房为产权人个人婚前财产的规定。实践中,不少人会认为,一方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就自然享有共有权,因而在离婚时就自然可以要求分割。当然,这种观念当然是不正确的。现实中,法院一般普遍会判决房子归产权人即婚前买房人,另一方参与的还贷部分即按照债权债务的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时候,法院或许也会要求产权人向共同还贷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因房子升值而产生的利润作为补偿。当然,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得出的合理判决。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很明确的肯定了这一点,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肯定了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即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公布,或许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女性朋友们,是愤愤不平的,这方面各电视台,各大网站上已有诸多报道。起码,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士们,有可能会作新的考虑,女士们是不是会要求在未婚夫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作为结婚的一个前提呢?当然,这暂时还是猜测的,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现在,我们来看该司法解释涉及的第二个问题:第三者。也就是广大“原配夫人”们一再呼吁的婚姻忠诚问题。现实生活中,广大的女士们对所谓的“小三”一方面恨之入骨,而另一方面却又对其无可奈何,只能抱怨,吼骂自己的男人。而这次,最高法院给她们撑了腰,一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所谓的“分手协议”(即出轨方承诺向第三者予以金钱补偿,即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无效!甚至,即使已经支付的,合法婚姻当事人也可以侵犯共有权为由,向不当得利人(即“小三”)主张返还。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热门话题,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这次,最高法院继续保持缄默,仍未明文规定。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与另一方签订书面协议(或承诺),规定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即出轨,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质利益(如放弃财产等)。其实现实中,广大女士拿着提前准备好的空白协议,想办法捉奸现场,以其逼迫男方签字。这种情况下,出轨男人往往出于理亏或情景窘迫,会无奈签字。当然,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各地法院对待这样的忠诚协议判决是不一致,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有的认可,也有的不认可。
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此协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在现代文明社会,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这点《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即当感情破裂不再成为婚姻的基础时,法律允许人们对自己的婚姻做出自主选择,或选择离婚,也可以继续保持婚姻存续。越而轨的出现无疑会给婚姻带来致命的一击,越轨说明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这时候,是否继续维持婚姻,是一个夹杂道德、家庭、子女、财产的问题,而不是仅仅是个金钱交易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把这个婚姻、感情、道德这个问题商品化、物质化、金钱化。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出轨一次就需要支付多少钱,这是一个非常可笑、讽刺的问题!如果一旦把出轨的后果以金钱化,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接受这样的交易:一旦婚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购买允许其出轨(商品化之后)的交易权,此时另一方则以认可不忠诚为对价,进行交换,从而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呢?当然,这就是上述所谓忠诚协议效力的答案。或许,说到这儿,很多女性主义者都会骂我了。我想她们的理由或许是,女型本来就是婚姻中的弱者,法律一旦不支持忠诚协议,则必然会加剧婚姻中的女性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当然这肯定是一个伪命题了。我们试问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城市中的女性,又有几个是弱者?众所周知,这几年房价一路飙升,在城市里安家立足的成本与二十前前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现实中,承担为结婚而发生的支出,尤其是房子,然而,几乎绝大多数的人(特别是女性)仍然认为这是男人理所应当的义务,更不说谈恋爱时所花的成本了。在结婚后,男人仍要职场血拼,挣钱养家、养房子、养车子、养孩子。如今看来,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更为可笑的是,大家看到某些一些所谓专家教授发表缪论,说婚后,男人通常玩腻了自己的老婆,然后就另寻新欢,如此的司法解释无疑是纵容男人在外寻欢的行为。真的很难相信,在我看来,这些专家的言论,毫无根据,犹如泼妇骂街!一方面喊男女平等,女性能顶半边天,呼唤女权,而另一方面却又强调女人是弱者,要求法律作出非平等的保护,我们觉得这本身在逻辑上就是说不通的。说到底,我个人主张,道德问题归道德,法律问题归法律,道德和法律都不可或缺,但应分清领域,并非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用法律去解决。如何化解解婚姻的不忠诚问题,我想这更多地应该是社会学所研究考虑的问题,不是规定几个法条或一纸协议就能够解决的。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不一定都能适用在我们国家。正如前面所说的,美国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国家,他们的国度几乎一切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来交易,或衡量。而我们是一个深受传统道德习俗影响的国家,家庭道德观念相对保守,或许这是最高法院的考虑?
第三个问题:亲子鉴定。这实际上是第二个问题的引申。不久前看了媒体的报道,据说说此次人口普查引起了新的一轮亲子鉴定热,当然,我不知道这其中有没有这次司法解释的因素。此次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在举证责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生育权。我国《婚姻法》早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或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即女人有生育权,男人同样也有生育权。夫妻之间能统一思想自然没问题,而问题是,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坚持生育权,另一方又主张不生育时,该怎么办?现实中,往往有些女性不与丈夫商量,或商量不能达成一致,就擅自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般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女方责任。笔者看过一些最高法院编的书籍,法院往往支持女性一方(当然,这无疑是得到最高法院肯定的),认为男女双方均固有生育权利,但在权利冲突时,一方的权利实现不能以他人权利为代价,更不能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权利。我们都知道,生育的行为,是通过女性的身体才能实现的,在生育的过程中,相对于丈夫,妻子往往承受了更多的风险与痛苦,根据利益与风险平衡的原则,法律自然会倾向于优先保护女性的利益。就是说,丈夫的生育权利,不能通过牺牲妻子的合法利益而实现。从另一方面,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也认为,婚姻是感情的结果,妻子不应该是生育的工具,丈夫不能通过女性的身体实现自己所谓的传宗接代的目的,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时,丈夫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收养等方法,从而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当然,这次司法解释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在其正式出台前,还需要经过修改。因此,最后的正式解释是如何规定,暂时还无法预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解释应该是一部文明、充满人性的法律!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