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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暗静谧的街口巷道与办公环境,光怪陆离的影片残像与现实交织,伴随着充满冷金属的各类尖端机器,《少数派报告》延续着好莱坞科幻影片的风格,构建了一个完美无缺的未来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精确地通过一个“预防犯罪系统”被扼杀在其尚未付诸实施之前,从而使人类世界迎来了史上的黄金时代。然而纵观全片,在这种预防犯罪系统之下所实施的预防犯罪的行为却不得不让人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犯罪?
片中的预防犯罪系统由三个具有预测未来功能的“先知”构成,“先知”能侦察出任何人的犯罪意图,因此在实施犯罪之前,罪犯就已经被犯罪预防组织的警察逮捕并获刑。例如电影中目睹妻子与第三者偷情的丈夫,在愤怒的支配下准备挥刀杀人时,警察及时出现阻止了惨案的发生。看起来这套系统对于降低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着极大好处。
然而抛开警察制止惨案发生这一层面来看,丈夫面对妻子出轨虽然愤怒,但他仅仅是有了杀人的念头,即犯意,而并未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可否认,警察的出现是导致其杀人行为未能实施的直接原因,但随后丈夫被逮捕入狱却显示出这个预防犯罪系统的本质一一刑罚惩罚的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而是所谓的“犯意”,即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犯意即是实施了犯罪。
毫无疑问,这种观点与当今法学领域各学派所坚持的犯罪构成学说相悖。就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而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必须同时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正如陈兴良先生在其《刑法哲学》一书中所提,中国“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各个要件之间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构成犯罪。然而在影片中描绘的未来世界中,只要人有了犯罪意图便是犯罪,就要接受刑法的处罚。
刑罚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的武器,是否可以惩罚人类的思想意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的意识具有能动性,伴随着对客观存在认识和理解的变化,人的意识永恒地处于复杂变化之中。例如甲与朋友們一起吃饭,饭桌上因乙的一句话使其瞬间有了杀害乙的念头,最终因为某些情况乙幸运躲过一劫;又如甲与乙结怨已久,某次准备杀害乙时关键时刻幡然醒悟,最终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以上两个例子均可以表明甲只是某一刻单纯持有杀人意图,但最终都并未付诸行动。如果当今各国的刑法对于这类只存在犯罪意识的行为人便处以刑罚,而犯罪行为的实施与否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的话,将会有更多的人将犯罪意圖转变为实际的犯罪行为,刑法的意义也不再是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反存在了鼓励犯罪之嫌,人类社会也不再享有法治与公正。
因此,对行为人定罪的过程是一个寻找犯罪完整的构成要件的过程。犯罪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均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足以成立,行为人才能据此被判处刑罚。如果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全,除非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否则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均不能构成犯罪,定罪过程便宣告终止。
总而言之,刑法只能对已经发生的既定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尽管这种处罚本质上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一种补偿性救济,但与“企图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便及时制止行为发生”的方式相比,这是目前最合理也是最公正的解决手段。
“那些被指控谋杀罪名的人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未来,”这是影片中约翰请教爱丽丝博士问道自己的工作是否冤枉过人她给出的回答。正如江平先生为呼格吉勒图撰写的墓志铭中所说,“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优良的司法是国民之福,与之相配套的执法措施的合法性与科学性更是国民关心之重点。不为一时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这是每个司法者应当恪守的理念与准则。
片中的预防犯罪系统由三个具有预测未来功能的“先知”构成,“先知”能侦察出任何人的犯罪意图,因此在实施犯罪之前,罪犯就已经被犯罪预防组织的警察逮捕并获刑。例如电影中目睹妻子与第三者偷情的丈夫,在愤怒的支配下准备挥刀杀人时,警察及时出现阻止了惨案的发生。看起来这套系统对于降低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着极大好处。
然而抛开警察制止惨案发生这一层面来看,丈夫面对妻子出轨虽然愤怒,但他仅仅是有了杀人的念头,即犯意,而并未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可否认,警察的出现是导致其杀人行为未能实施的直接原因,但随后丈夫被逮捕入狱却显示出这个预防犯罪系统的本质一一刑罚惩罚的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而是所谓的“犯意”,即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犯意即是实施了犯罪。
毫无疑问,这种观点与当今法学领域各学派所坚持的犯罪构成学说相悖。就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而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必须同时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正如陈兴良先生在其《刑法哲学》一书中所提,中国“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各个要件之间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构成犯罪。然而在影片中描绘的未来世界中,只要人有了犯罪意图便是犯罪,就要接受刑法的处罚。
刑罚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的武器,是否可以惩罚人类的思想意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的意识具有能动性,伴随着对客观存在认识和理解的变化,人的意识永恒地处于复杂变化之中。例如甲与朋友們一起吃饭,饭桌上因乙的一句话使其瞬间有了杀害乙的念头,最终因为某些情况乙幸运躲过一劫;又如甲与乙结怨已久,某次准备杀害乙时关键时刻幡然醒悟,最终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以上两个例子均可以表明甲只是某一刻单纯持有杀人意图,但最终都并未付诸行动。如果当今各国的刑法对于这类只存在犯罪意识的行为人便处以刑罚,而犯罪行为的实施与否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的话,将会有更多的人将犯罪意圖转变为实际的犯罪行为,刑法的意义也不再是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反存在了鼓励犯罪之嫌,人类社会也不再享有法治与公正。
因此,对行为人定罪的过程是一个寻找犯罪完整的构成要件的过程。犯罪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均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足以成立,行为人才能据此被判处刑罚。如果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全,除非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否则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均不能构成犯罪,定罪过程便宣告终止。
总而言之,刑法只能对已经发生的既定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尽管这种处罚本质上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一种补偿性救济,但与“企图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便及时制止行为发生”的方式相比,这是目前最合理也是最公正的解决手段。
“那些被指控谋杀罪名的人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未来,”这是影片中约翰请教爱丽丝博士问道自己的工作是否冤枉过人她给出的回答。正如江平先生为呼格吉勒图撰写的墓志铭中所说,“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优良的司法是国民之福,与之相配套的执法措施的合法性与科学性更是国民关心之重点。不为一时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这是每个司法者应当恪守的理念与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