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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事件的主角“问题奶粉”一度重现市场,使人们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提出了质疑,由于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期,对于食品召回制度自然尚有不健全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未来发展的重点,以不断的完善我们自己的食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一)现行的政策都是以事后弥补为主,食品召回制度则是以事前预防为主。
在我国,现行的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然而,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文本都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即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障多具有事后性和补偿性的,而缺乏事前性和预防性的保障效果。关于这一点特征,我们可以知道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对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可以起到实质的救济作用,但对于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却无法给予实质性的救济,因为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无价的。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所确立的事先防范的救济模式弥补了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的不足,对于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事前救济比事后救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食品召回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实施食品召回是为了及时收回有缺陷的问题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此类食品对于大众的人身安全有所损害或者减少其损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召回本身具有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特征,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减少消费者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尤其是在近几年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更让我们看到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三)提高企业的信誉,降低企业的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一方面要面临市场化的竞争,另一方面要面临国际化的竞争,而对于问题食品的售后处理,将成为食品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之一。对于食品厂商而言,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以及加强对于食品的检测,对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食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关系到亿万人的健康问题,所以食品企业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如果食品企业能在食品安全上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防患于未然,自然就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企业通过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大规模的产品责任诉讼和巨额的损害赔偿,将公司的费用最小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食品企业在受到召回限制的同时也得到了保护,不断走向理性化的生产,使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二、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
到目前为止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能找到的法律法规就只有以下三部,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实是提到了建立食品召回制,但是只是一概而过,唯一比较详细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仅仅是泛泛而谈。
1、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2007年7月2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2007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食品召回有了一个基本的流程和细则,对于召回类型和召回分级也有明确的说明。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未来发展的重点
(一)食品追溯制度是基础。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符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通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提供了“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模式,提取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供应链环节消费者关心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一旦发现问题,能够根据溯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召回,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的可溯源性是食品应具备的品质,它是通过溯源系统追踪食品或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和食物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来实现的。通过食品可追溯系统,可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能够迅速地确定污染和劣质成分的源头和终点,有助于监测和保证食物质量,提高食品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研究和实施食品追溯体系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网络交换平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施行了《出入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牛肉制品追溯指南》、《牛肉质量跟踪与追溯体系实用方案》。通过动物标志溯源系统建设,将逐步在全国建立现代化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利用信息化网络有效集成畜牧兽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业务管理、执法监督和诊断检测,以实现标准统一、传递迅速、追溯快捷的管理目标。
(二)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提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不明确就造成在工作中个职能部门相互沟通的时间成本加大,严重影响了问题食品的检测及召回的时间,当出现问题食品时,不能最小限度的减少给人们健康带来危害。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仅仅只有食品召回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法,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引入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为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另外,我们的处罚措施太轻,《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仅仅是产品价值的3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根本就无足轻重,根本构不成对它们的约束,如果改用严刑峻法,从另一个方面是对人们健康生活的一种保障。所以,孤立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是个空架子,只有在相关技术和法律环境的配合下,才能发挥出其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
(作者:郑州大学商学院2009级国民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李洁.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研究报告.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7期.
[2]韩庆龄.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研究.内蒙古大学,2008.
[3]潘晓芳.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较研究.浙江大学,2005.
[4]李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7.
关键词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一)现行的政策都是以事后弥补为主,食品召回制度则是以事前预防为主。
在我国,现行的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然而,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文本都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即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障多具有事后性和补偿性的,而缺乏事前性和预防性的保障效果。关于这一点特征,我们可以知道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对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可以起到实质的救济作用,但对于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却无法给予实质性的救济,因为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无价的。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所确立的事先防范的救济模式弥补了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的不足,对于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事前救济比事后救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食品召回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实施食品召回是为了及时收回有缺陷的问题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此类食品对于大众的人身安全有所损害或者减少其损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召回本身具有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特征,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减少消费者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尤其是在近几年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更让我们看到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三)提高企业的信誉,降低企业的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一方面要面临市场化的竞争,另一方面要面临国际化的竞争,而对于问题食品的售后处理,将成为食品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之一。对于食品厂商而言,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以及加强对于食品的检测,对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食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关系到亿万人的健康问题,所以食品企业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如果食品企业能在食品安全上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防患于未然,自然就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企业通过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大规模的产品责任诉讼和巨额的损害赔偿,将公司的费用最小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食品企业在受到召回限制的同时也得到了保护,不断走向理性化的生产,使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二、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
到目前为止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能找到的法律法规就只有以下三部,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实是提到了建立食品召回制,但是只是一概而过,唯一比较详细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也仅仅是泛泛而谈。
1、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2007年7月2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2007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食品召回有了一个基本的流程和细则,对于召回类型和召回分级也有明确的说明。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未来发展的重点
(一)食品追溯制度是基础。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符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通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提供了“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模式,提取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供应链环节消费者关心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一旦发现问题,能够根据溯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召回,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的可溯源性是食品应具备的品质,它是通过溯源系统追踪食品或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和食物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来实现的。通过食品可追溯系统,可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能够迅速地确定污染和劣质成分的源头和终点,有助于监测和保证食物质量,提高食品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研究和实施食品追溯体系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网络交换平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施行了《出入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牛肉制品追溯指南》、《牛肉质量跟踪与追溯体系实用方案》。通过动物标志溯源系统建设,将逐步在全国建立现代化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利用信息化网络有效集成畜牧兽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业务管理、执法监督和诊断检测,以实现标准统一、传递迅速、追溯快捷的管理目标。
(二)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提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不明确就造成在工作中个职能部门相互沟通的时间成本加大,严重影响了问题食品的检测及召回的时间,当出现问题食品时,不能最小限度的减少给人们健康带来危害。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仅仅只有食品召回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法,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引入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为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另外,我们的处罚措施太轻,《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仅仅是产品价值的3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根本就无足轻重,根本构不成对它们的约束,如果改用严刑峻法,从另一个方面是对人们健康生活的一种保障。所以,孤立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是个空架子,只有在相关技术和法律环境的配合下,才能发挥出其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
(作者:郑州大学商学院2009级国民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李洁.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研究报告.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7期.
[2]韩庆龄.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研究.内蒙古大学,2008.
[3]潘晓芳.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较研究.浙江大学,2005.
[4]李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