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适用调解的有关问题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choofsta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调解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调解”的意义
  古语云“和为贵”。调解自古就是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即使到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调解依然是最具生命力的法律传统。被西方法学界誉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洗礼,发生着新的变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从强调惩罚与打击犯罪为主的“报复性”刑事司法理念,而转变为惩罚、教育挽救并重,它以修复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检察调解正是适应了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更新,被运用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
  当今的检察调解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涉及的多层面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案结事了、根除矛盾、促进和谐”为根本出发点,兼顾法律、民意及当事人三方意见而做出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处理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调解”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适用调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适用“调解”这一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方式进行了不间断地探索,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二、适用检察调解案件范围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调解”,必须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适用调解的案件,不能无原则地轻,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可以从轻的案件,属于从轻案件的范围。对此我院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适用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必要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5、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和积极赔偿损失的;
   6、因邻居、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如重伤、互殴情况)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7、青少年或在校生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由于义愤而犯罪的(如大义灭亲或伤害侵害者的犯罪嫌疑人);
   10、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
   以上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从轻处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我院将以上案件列为可适用调解处理案件的范围,如不属于此范围,则不适用调解。
  三、适用检察调解案件的程序
   对于适用调解的案件,必须遵守相关程序规定,由于在工作中没有先例,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初步尝试,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规范操作。具体操作程序分为以下四步:
   (一)认真审查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卷后,应认真审查,看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如属于调解范围,由承办人向科长口头提出意见,科长同意后,承办人做好如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了解其平时表现,有无前科、劣迹;
   2、对于青少年或在校生犯罪,了解其家人、学校及所在社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
   3、对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人应向其所在单位了解其平时表现,看其是否积极退赃,是否具有打击、报复、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然后看其悔罪表现;
   4、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5、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意向。承办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提出意见,由主管检察长审批。
   (二)启动谅解程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刑事和解告知书》,也可以口头或电话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此情况要记明笔录入卷。对于案件当事人具有和解意向的,可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的民调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或关系人主持调解或由律师进行调解,或者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承办人请双方当事人见面,主持调解。在调解工作完成后,应将《调解协议书》和《被害人意见书》递交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并由承办人对此情况记明笔录入卷。启动这一程序,主要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悔罪赔偿的机会,给被害人宽容谅解的权利;
   (三)依法合理裁量。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合理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如果被害人愿意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而犯罪嫌疑人一方又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能力,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则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办理,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1、对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2、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做出相对不起诉。对其中的轻伤害案件,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3、对过失犯罪,确需提起公诉的,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从宽处理;
   4、对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其已主动退赃,犯罪数额不大的,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在《量刑建议书》中注明,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如果上述条件不成立,则结束检察调解程序,重新回归刑事诉讼程序。
   (四)确保公平公正。为了保证刑事和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由办案单位申请纪检部门参加并进行监督,并由纪检部门在《申请监督表》上签字,及时回访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适用检察调解案件的跟踪监督
   对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1、在宣布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时,应让其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对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进行法制教育;
  
  2、 向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送达《帮教通知书》,通知对其进行帮教,期限为1年;
  3、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进行不定期回访,了解其表现,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4、纪检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其现实表现。五、适用调解案件收到的成效。
  以此为指导,我院成功地对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一是化解了涉检上访。如在处理高艳芬上访案中,曲阳县齐村南雅握村谷德印与谷印良(高艳芬之夫)系同胞兄弟,因地界纠纷产生矛盾,2001年3月10日两家发生冲突,谷德印之长子谷英会用刀将谷印良刺死,将谷印良三子刺伤,经判决,谷英会被执行死刑(判决中无附带民事部分),同年12月经村干部及亲属调解,对方付给高艳芬3000元并签订协议了结此案。后因多方面原因高艳芬自2009年春节后多次到北京、省、市上访,在案件时隔八年后又强烈要求追究谷德印及其次子谷英权的刑事责任。曲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谷英权提请逮捕。受理此案后,双方当事人每天都到检察机关反映诉求,一方强烈要求批准逮捕,理由是谷英权系漏犯;另一方强烈要求不批准逮捕,理由是此案已处理完毕并有协议,否则要集体上访。面对严竣的局面和复杂的案情,院党组多次召开党组扩大会,研究解决处理办法。检察长杨宗豪要求办案人要站在维护全县稳定大局的高度处理此案,与有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100%的努力积极争取1%的和解希望。以此为指导,副检察长阮宏哲、与办案人员多次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耐心听其诉求,反复明确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由乡村干部共同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并动员双方亲属、各种社会关系参与说服工作。检察官的真诚努力,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基本和解意向后,为打消双方顾虑,我院又协调派出所、乡村领导、当事人亲属到场见证,正式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了矛盾。高艳芬表示不再上访,安心生产生活,收到了较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村村支书谷占楼专程找到检察长杨宗豪,感谢检察院为该村解决了一大难题,激动地说:“如果曲阳县各单位都像检察院,有这样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态度,曲阳就没有上访的了。”
  二是促进了社会稳定。农村少年张某为上网打游戏,伙同另外一不满16岁少年盗窃本村李某一台电视机,价值838元,盗窃过程中电视机被不慎摔坏,张某家长和李某两家为损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某
  以公安机关办案迟缓为由找到保定电视台曝光。公安机关对张某刑事拘留后提请我院批捕。办案人在审查此案时了解到张某系一农村未成年在校生,又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可以不批准逮捕,但考虑到张某家长和失主李某两家紧张的邻居关系及信访隐患,侦监科没有简单地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而是按照涉农检察工作宽严相济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村干部及双方亲属,共同努力,苦口婆心促成了两家调解,最后失主李某主动要求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不批捕。促进了该村的稳定。
  三是促进了家庭和谐。在办理韩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此案的被害人是嫌疑人韩某之兄,且被害人平时不孝顺父母,多次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在又一次对父母殴打时,被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发现,当韩某某劝阻时,其兄还对其进行殴打,在这种情况下,韩某某用刀将其兄刺伤,案发后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移送公诉科起诉后,我们对双方进行了认真的说服教育,并就双是否有意愿进行了分析,最后经过努力,双方接受了我院的调解意见。韩某某赔偿其兄医药费及误工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韩某之兄表示要孝敬老人,一家人重新言归于好,促进了家庭和谐。
  适用检察调解是一种收益较大而风险较小的案件处理方式,在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立法相对滞后情况下,通过检察调解,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身利益的取舍达成调解意见仍不失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構建和谐社会,就要在严打刑事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更注重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从单纯的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及对被害人的安慰、赔偿,努力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
  (作者通讯地址: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保定071000)
其他文献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表现,具有优越的制度价值,是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趋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正是顺应世界刑事诉讼改革潮流的表现,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规定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在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基础上,评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
期刊
摘要:我国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在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具有管理公司事务、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职能。由此可见它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明确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如严格确定公司董事财产责任、董事长权力、协调
期刊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鉴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定罪的重要性及理解上分歧,“两高”1989年11月6日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解释:“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解释强调作为职务的核心内容的职权在实施受贿行为中的作用,对于指导司法
期刊
摘 要:诉讼与仲裁作为两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在诉讼活动中被人们广泛予以运用。而通过分析诉讼与仲裁的利弊,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忽视任何一方的作用都将是不智之举。考察两者特点,对其关系进行合理定位,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趋利避害,使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  关键词:仲裁;民事诉讼;支持  诉讼和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中两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被人们广泛的运用在日常生活中。诉讼
期刊
摘 要:当前,用人单位返聘离退休岗现象口渐增多,且不说用人单位基于何种原因使用离退休人员,也不管离退休人员为何选择用人单位再就业,只要两者结合在一起,就绝不是简单的就业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如果不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劳动法律属性作理性的分析而盲目用人,纠纷就会如影随形。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才力图为二者在利益上寻求某些平衡点,以求和谐之要义。  关键词:用人单位;离退休人员;利益平衡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新农村示范镇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配合地方街道党委,以防范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做一些探讨。
期刊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法条的施行,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对立法完善以及实践操作都起了巨大的指导作用。本文笔者从商品房预售中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商品房预售中情势变更原则是适用条件以及适用后果着手,具体阐述了商品房预售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把握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中的准确适用,对保护商品房预售交易有巨
期刊
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在调整民事双方合同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的频繁性、复杂性不断深化,侵犯合同外第三人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从而引发了理论和实务部门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试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的基础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理论基础及内容作一简单论述
期刊
在如今这种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中总是伴随着暴力抗法的事件,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存在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力与利益,导致在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被拆迁人的权利不时碰撞产生火花。在此博弈中,被拆迁者相对拆迁者即行政机关是弱势群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因为有国家公共利益的因素就当然凌驾于被拆迁者权利之上,否则就违背了法
期刊
摘 要: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美国,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在法庭审理时一直只看重当庭所作的证据。除非某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加以承认,否则都须经过当庭质证。而经过公证员公证的文件,即使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看似高于未经公证的一般书证,也逃不过当庭作证。然而,在这种以当庭作证为最佳证据的文化下,在美国这个普通法的天地里,在个别地区却存在“大陆法公证人”,并承认其所作公证的证明力类似于大陆法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