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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0日,患者刘某因双眼视力下降至广西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检查,诊断为"巨大垂体腺瘤".2000年8月22日,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后进行垂体瘤切除手术,术后该患者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双眼视力改善不明显的结果.出院后,患者在2001年3月15日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病理诊断"生殖细胞瘤",出院诊断"鞍上生殖细胞瘤术后化疗后".2002年6月,原告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