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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对象是不动产权利,而权利的承载客体便是不动产这一有形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权利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内容之间的一致性,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才能予以受理。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这条中没有将第十八条不一致的情形列为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