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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5月2日,周吉宜第一次联系嘉德公司,以手稿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口头交涉,要求拍卖行提供拍品所有者合法持有的证明,否则停止拍卖、返还手稿。随后,嘉德公司要求周吉宜提供相关抄家清单或确权证明。
5月8日,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在京开始预展。这一天,周吉宜再次跟嘉德公司交涉,但最终嘉德公司表示,由于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拍卖会照常进行。之后,周吉宜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卖、返还上述手稿并提供该手稿来源。
嘉德公司于5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情况说明回应称,周吉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拍品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5月10日,周吉宜报警,称发现丢失的手稿出现在拍卖公司即将被拍卖,请求立案并予保全。海淀区警方和周吉宜取得了联系,但经研究,因涉及“文革”抄家,而周又不能出示明确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并告诉他可到法院起诉。之后,到海淀法院立案,海淀法院表示,根据属地管理,不在立案范围。
5月11日上午,周吉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准备起诉嘉德公司,但上午的排队号已经停发,下午法院又不接受立案,当天未能立案。
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周吉宜到主管拍卖行业的商务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制止拍卖。商务部认为,嘉德公司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公司,商务部虽然有监管之责,但不负责执法。
5月12日,周吉宜努力未果,手稿被拍卖。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已尽我所能,现在只剩下起诉这一条途径。”7月24日,周作人之孙周吉宜这样告诉《方圆》记者。
5月12日,在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落槌。但这看似平常的拍卖交易背后引起的纷争,却没有随着落槌的声响而消失。
因质疑手稿系“文革”抄家时遗失的物品,周吉宜从5月2日拍品预展开始,便开始与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交涉。随后还通过报警、向商务部反映等方式,阻止手稿被拍卖,但都未能奏效。(《方圆》6月下刊发之《周作人百年手稿流转谜案》一文曾作报道)
尽管如此,周吉宜表示,他追回手稿的决心仍旧十分坚定。目前,他正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准备起诉嘉德公司、拍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起诉能否成功,目前还是未知数。”周吉宜表示,目前在诉讼推进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直接证据缺失致追回困难
周吉宜要追回手稿,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拿出证明,证实手稿是自己所有,然后通过民事诉讼把手稿要回来。“文革”时的抄家清单无疑是所有权最好的证明,但问题是:周吉宜无法出具这份证据材料。
嘉德公司法务人员也告知周吉宜,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文革”时抄家清单,以证明其对手稿享有所有权。嘉德公司认为,“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却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但是周吉宜手上没有抄家清单。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据材料”,这是周吉宜在前期维权过程中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对此,周吉宜提出异议,认为“抄家清单”等证实手稿所有权的材料,举证责任并不在他。
“周作人手稿属于祖父是毫无疑问的,我与祖父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对委托人拥有手稿所有权的质疑,应该由委托人负举证责任。”周吉宜告诉记者,他曾咨询过多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内,均认为,周作人手稿系“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在法理上,他与周作人其他继承人不需要证明手稿是周家的,而作为委托人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手稿来源的合法性。
对于周吉宜提出应该由委托人出示所有权证明材料的要求,嘉德公司回应:“委托人表示不同意周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再次保证对该拍品拥有合法权益。”
双方对手稿的所有权归属各执一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瑛认为,要搞清楚所有权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当面对质,首先通过鉴定,证明《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为周作人原作,同时,由周吉宜等人证明他们是周作人手稿的合法继承人,由委托人证明手稿为合法持有。两相对质,便能显出真伪。
但问题又来了,现在没办法找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来进行当面对质。至少想要从嘉德公司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信息是不可能的。
难寻委托人和买受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对外出示他财物的合法来源,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除非进入司法程序。
周吉宜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泽敏表示,可以尝试查阅工商备案信息。“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邓泽敏告诉记者,他曾到嘉德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查阅了嘉德公司的备案案卷,但并没有看到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相关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的相关信息。“东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嘉德公司并没有将手稿拍卖的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相关资料送来备案。”
“这也可以理解,嘉德公司一次拍卖会的拍品成千上万,拍卖前后相关的材料非常多,以委托合同为例,一份合同就算只有一页,上万件拍品便是上万页,再加上其他材料,太多了,全部备案的可行性不大。”邓泽敏告诉《方圆》记者。
7月25日,记者来到嘉德公司,询问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备案情况。嘉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的资料备案都是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积极予以配合的。并且,所有的拍卖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记者来到东城区工商分局,调查嘉德公司的备案情况。该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孙战军告诉记者,嘉德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已经备案。“手稿拍卖后,嘉德公司也填写了竞买人备案表,上面填有竞买人的身份证号。关于竞买人的名字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当需要时,会随时从嘉德公司调取。” 当记者问及为何邓泽敏没有查阅到相关信息时,孙战军表示,根据东城区工商分局的出证规定,只有公检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取证时,他们才能透露诸如竞买人身份等保密信息。其他人员,包括律师,都无权查阅这些资料。
“律师出面要求工商部门出证往往不能得到其配合,而律师又没有强制力要求其必须出证,这是问题的难点。”邓泽敏说,如果通过工商部门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途径被堵塞,那接下来的维权将变得更加艰难。
周吉宜维权错失良机?
证据提供不了,想当面质证又找不到委托人和买受人,周吉宜似乎陷入了进退维谷的窘境。
“周吉宜错失了维权的最佳良机。”邓泽敏告诉记者。他表示,拍卖公司受工商部门直接监管,早在手稿未被拍卖前,周吉宜就应该向工商部门举报进行维权。“周吉宜提出异议,由工商部门责令拍卖公司停拍或者撤拍,这要比到法院诉讼或者到商务部反映情况更有效果。”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孙战军告诉记者,东城区工商分局负责拍卖监管的工作人员总共只有5人,因此其不可能对每一场拍卖会实施拍卖现场监管。对于有条件的大型拍卖公司,如嘉德公司,工商局都要求其自行留存影像资料,并交至工商备案。“但我们都会要求拍卖企业在拍卖现场公布所在地工商部门的举报电话。”
“在事发第一时间,如果我向工商局举报,或许能够阻止拍卖。但当时并不知道还有工商举报这一渠道。”周吉宜事后说。
与周吉宜犯了同样错误的,还有很多人,国画家赵建成也是其中一个。在今年5月底举办的一场书画拍卖专场中,北京琴岛荣德拍卖公司拍了14幅署名“赵建成”的作品,但经赵本人核实,其中10幅系伪作。此后,赵建成分别通过邮件和电话告知拍卖方,部分作品为赝品,要求撤拍,但这部分作品依然在5月27日的拍卖会上全部成交,成交金额共计30余万元。随后,赵建成一纸诉状将北京琴岛荣德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像赵建成这种情况,本人出面指出画是赝品的,如果进行工商举报,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同拍卖公司交涉,要求其停拍或者撤拍。”孙战军说。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工商举报这条途径,极少有人了解。所以,即使是作者本人对拍品进行质疑,也常常因为维权不当而未能阻止拍卖。据孙战军介绍,目前为止,东城区工商分局还没有收到一起质疑拍品、要求停拍或者撤拍的工商举报。
“不过,周作人手稿拍卖事件有其特殊性。即便周吉宜当时举报至工商局,也难以要求拍卖公司停拍或者撤拍。”孙战军解释说,周吉宜举报的话,属于第三人举报,而工商部门没能力鉴定拍品所有权归属问题,很难定纷争。换句话说,如果周吉宜不能拿出强有力的确权证明,工商部门也很难阻止手稿被拍卖。
“实际上,工商部门在监督拍卖工作中也处于尴尬的地位,遇到第三人举报情形,工商部门没有要求鉴定的强制力,另外,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以请求文物局鉴定、鉴定结果应以哪个部门为准等问题。因此‘停拍’压力很大。”孙战军表示,除非本人提出质疑,否则工商部门也只是“有心无力”。
权宜之计,起诉嘉德
“找不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我只能先起诉嘉德。”周吉宜认为,按照2005年开始施行之《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用于拍卖。在手稿拍卖前,他对委托人手稿的来源合法性提出质疑,已经存在“有争议”,但嘉德仍然继续拍卖,则构成了侵权。
“告嘉德难度很大,但确实是一种可行的途径。”邓泽敏告诉记者,周吉宜的最终目的是想追回手稿,但手稿已被拍卖,并不在嘉德手里,不过可以先起诉嘉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他就可以借助人民法院请求调取证据,解决确定手稿持有人以及买受人这个问题。然后,再另行起诉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关于周吉宜称嘉德侵权的说法,嘉德公司并不认同。嘉德公司曾对媒体回应:周吉宜到商务部反映情况后,商务部曾于拍卖会开始前致电公司了解情况,公司法务部人员也据实进行了解释说明。嘉德认为,截至拍卖会开始前,并未收到异议者提供的任何证据,他们的拍卖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嘉德公司认为手稿所有权不存在“有争议”这一要素。
“显然,现在仍无法确定此手稿是在‘文革’中被抄走的。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手稿所有权人是谁已经存在争议。”刘瑛认为,嘉德公司不顾异议、坚持拍卖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周吉宜等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另外,周吉宜提到,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手稿的著作权期限为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因此到2017年末,手稿的著作权仍然在法定保护期内。
对此,嘉德公司回应,“手稿拍卖是对手稿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并不涉及处分著作权。”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李明德也认为,周作人手稿不存在著作权的纠纷,“这是一个物权的问题,维权应该从物权的角度而不是从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周吉宜应该主张的是从委托人手中追回物权,与拍卖公司无关。”
“周吉宜维权在情理之中,胜诉却难。关键在于手稿于文革中被抄走及未归还的证据。换言之,周吉宜若不能证明手稿文革中被抄走且未归还,嘉德、委托人、买受人的侵权则无从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沈致和说。
事实也证实了李明德和沈致和的判断。
8月7日,周吉宜随律师到东城法院起诉嘉德公司。立案厅的工作人员表示,周吉宜等周作人的法定继承人并非拍卖合同主体,不能以拍卖纠纷为由立案;并且,周吉宜等人的诉求是追回手稿,属于物权官司,被告应该是买受人、委托人,而不能是嘉德公司。
“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作为拍卖行为的第三方,想要告嘉德公司找不到案由,而要打物权官司,却找不到买受人、委托人。”周吉宜无奈地表示。立案厅最终收下了周吉宜的起诉状,但表示需要一个月进行立案审查。
拍卖公司的商业规范存缺陷
面对如今的维权困局,周吉宜认为,不管真理是站在哪一边,现实中,像他这样的维权者永远是弱势的一方。“我清楚,委托人也未必有所有权证据材料,但现在无法与其面对面地质证。”
“但如果拍卖公司能尽责,对委托人的所有权进行严格审查,可能就不会有现在我的纷争。”周吉宜说。
《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之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之证明及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但《方圆》记者了解到,很多拍卖公司对委托人的拍卖物所有权只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有些委托人并没有向拍卖公司提供合法持有证明。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有些很难证明的,例如拍物为祖传之物等情况,我们会请专家去鉴定,顺便对委托人的所有权、处分权了解清楚。但一般而言,不需要拍卖委托人提供什么证明,这是业内不成文的规矩。”
据了解,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合同中,都会有一项格式条款,即“委托人不可撤销地保证对该拍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处分权,如违反该保证,委托人同意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与委托人之间的这种承诺,被网友称为拍卖公司的“护身符”。
“只要有承诺,拍卖公司就敢拍?这样一来,是不是赃物也能通过拍卖公司进行销赃?”周吉宜对记者表达了不满。他认为,目前拍卖公司的商业规范存在极大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进行规制。
“当然,我现在最希望的是,找到委托人以及买受人,让维权不再‘无路可走’。”周吉宜说。
5月2日,周吉宜第一次联系嘉德公司,以手稿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口头交涉,要求拍卖行提供拍品所有者合法持有的证明,否则停止拍卖、返还手稿。随后,嘉德公司要求周吉宜提供相关抄家清单或确权证明。
5月8日,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在京开始预展。这一天,周吉宜再次跟嘉德公司交涉,但最终嘉德公司表示,由于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拍卖会照常进行。之后,周吉宜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卖、返还上述手稿并提供该手稿来源。
嘉德公司于5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情况说明回应称,周吉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拍品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5月10日,周吉宜报警,称发现丢失的手稿出现在拍卖公司即将被拍卖,请求立案并予保全。海淀区警方和周吉宜取得了联系,但经研究,因涉及“文革”抄家,而周又不能出示明确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并告诉他可到法院起诉。之后,到海淀法院立案,海淀法院表示,根据属地管理,不在立案范围。
5月11日上午,周吉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准备起诉嘉德公司,但上午的排队号已经停发,下午法院又不接受立案,当天未能立案。
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周吉宜到主管拍卖行业的商务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制止拍卖。商务部认为,嘉德公司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公司,商务部虽然有监管之责,但不负责执法。
5月12日,周吉宜努力未果,手稿被拍卖。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已尽我所能,现在只剩下起诉这一条途径。”7月24日,周作人之孙周吉宜这样告诉《方圆》记者。
5月12日,在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落槌。但这看似平常的拍卖交易背后引起的纷争,却没有随着落槌的声响而消失。
因质疑手稿系“文革”抄家时遗失的物品,周吉宜从5月2日拍品预展开始,便开始与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交涉。随后还通过报警、向商务部反映等方式,阻止手稿被拍卖,但都未能奏效。(《方圆》6月下刊发之《周作人百年手稿流转谜案》一文曾作报道)
尽管如此,周吉宜表示,他追回手稿的决心仍旧十分坚定。目前,他正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准备起诉嘉德公司、拍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起诉能否成功,目前还是未知数。”周吉宜表示,目前在诉讼推进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直接证据缺失致追回困难
周吉宜要追回手稿,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拿出证明,证实手稿是自己所有,然后通过民事诉讼把手稿要回来。“文革”时的抄家清单无疑是所有权最好的证明,但问题是:周吉宜无法出具这份证据材料。
嘉德公司法务人员也告知周吉宜,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文革”时抄家清单,以证明其对手稿享有所有权。嘉德公司认为,“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却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但是周吉宜手上没有抄家清单。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据材料”,这是周吉宜在前期维权过程中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对此,周吉宜提出异议,认为“抄家清单”等证实手稿所有权的材料,举证责任并不在他。
“周作人手稿属于祖父是毫无疑问的,我与祖父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对委托人拥有手稿所有权的质疑,应该由委托人负举证责任。”周吉宜告诉记者,他曾咨询过多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内,均认为,周作人手稿系“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在法理上,他与周作人其他继承人不需要证明手稿是周家的,而作为委托人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手稿来源的合法性。
对于周吉宜提出应该由委托人出示所有权证明材料的要求,嘉德公司回应:“委托人表示不同意周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再次保证对该拍品拥有合法权益。”
双方对手稿的所有权归属各执一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瑛认为,要搞清楚所有权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当面对质,首先通过鉴定,证明《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为周作人原作,同时,由周吉宜等人证明他们是周作人手稿的合法继承人,由委托人证明手稿为合法持有。两相对质,便能显出真伪。
但问题又来了,现在没办法找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来进行当面对质。至少想要从嘉德公司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信息是不可能的。
难寻委托人和买受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对外出示他财物的合法来源,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除非进入司法程序。
周吉宜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泽敏表示,可以尝试查阅工商备案信息。“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邓泽敏告诉记者,他曾到嘉德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查阅了嘉德公司的备案案卷,但并没有看到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相关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的相关信息。“东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嘉德公司并没有将手稿拍卖的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相关资料送来备案。”
“这也可以理解,嘉德公司一次拍卖会的拍品成千上万,拍卖前后相关的材料非常多,以委托合同为例,一份合同就算只有一页,上万件拍品便是上万页,再加上其他材料,太多了,全部备案的可行性不大。”邓泽敏告诉《方圆》记者。
7月25日,记者来到嘉德公司,询问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备案情况。嘉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的资料备案都是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积极予以配合的。并且,所有的拍卖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记者来到东城区工商分局,调查嘉德公司的备案情况。该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孙战军告诉记者,嘉德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已经备案。“手稿拍卖后,嘉德公司也填写了竞买人备案表,上面填有竞买人的身份证号。关于竞买人的名字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当需要时,会随时从嘉德公司调取。” 当记者问及为何邓泽敏没有查阅到相关信息时,孙战军表示,根据东城区工商分局的出证规定,只有公检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取证时,他们才能透露诸如竞买人身份等保密信息。其他人员,包括律师,都无权查阅这些资料。
“律师出面要求工商部门出证往往不能得到其配合,而律师又没有强制力要求其必须出证,这是问题的难点。”邓泽敏说,如果通过工商部门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途径被堵塞,那接下来的维权将变得更加艰难。
周吉宜维权错失良机?
证据提供不了,想当面质证又找不到委托人和买受人,周吉宜似乎陷入了进退维谷的窘境。
“周吉宜错失了维权的最佳良机。”邓泽敏告诉记者。他表示,拍卖公司受工商部门直接监管,早在手稿未被拍卖前,周吉宜就应该向工商部门举报进行维权。“周吉宜提出异议,由工商部门责令拍卖公司停拍或者撤拍,这要比到法院诉讼或者到商务部反映情况更有效果。”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孙战军告诉记者,东城区工商分局负责拍卖监管的工作人员总共只有5人,因此其不可能对每一场拍卖会实施拍卖现场监管。对于有条件的大型拍卖公司,如嘉德公司,工商局都要求其自行留存影像资料,并交至工商备案。“但我们都会要求拍卖企业在拍卖现场公布所在地工商部门的举报电话。”
“在事发第一时间,如果我向工商局举报,或许能够阻止拍卖。但当时并不知道还有工商举报这一渠道。”周吉宜事后说。
与周吉宜犯了同样错误的,还有很多人,国画家赵建成也是其中一个。在今年5月底举办的一场书画拍卖专场中,北京琴岛荣德拍卖公司拍了14幅署名“赵建成”的作品,但经赵本人核实,其中10幅系伪作。此后,赵建成分别通过邮件和电话告知拍卖方,部分作品为赝品,要求撤拍,但这部分作品依然在5月27日的拍卖会上全部成交,成交金额共计30余万元。随后,赵建成一纸诉状将北京琴岛荣德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像赵建成这种情况,本人出面指出画是赝品的,如果进行工商举报,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同拍卖公司交涉,要求其停拍或者撤拍。”孙战军说。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工商举报这条途径,极少有人了解。所以,即使是作者本人对拍品进行质疑,也常常因为维权不当而未能阻止拍卖。据孙战军介绍,目前为止,东城区工商分局还没有收到一起质疑拍品、要求停拍或者撤拍的工商举报。
“不过,周作人手稿拍卖事件有其特殊性。即便周吉宜当时举报至工商局,也难以要求拍卖公司停拍或者撤拍。”孙战军解释说,周吉宜举报的话,属于第三人举报,而工商部门没能力鉴定拍品所有权归属问题,很难定纷争。换句话说,如果周吉宜不能拿出强有力的确权证明,工商部门也很难阻止手稿被拍卖。
“实际上,工商部门在监督拍卖工作中也处于尴尬的地位,遇到第三人举报情形,工商部门没有要求鉴定的强制力,另外,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以请求文物局鉴定、鉴定结果应以哪个部门为准等问题。因此‘停拍’压力很大。”孙战军表示,除非本人提出质疑,否则工商部门也只是“有心无力”。
权宜之计,起诉嘉德
“找不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我只能先起诉嘉德。”周吉宜认为,按照2005年开始施行之《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用于拍卖。在手稿拍卖前,他对委托人手稿的来源合法性提出质疑,已经存在“有争议”,但嘉德仍然继续拍卖,则构成了侵权。
“告嘉德难度很大,但确实是一种可行的途径。”邓泽敏告诉记者,周吉宜的最终目的是想追回手稿,但手稿已被拍卖,并不在嘉德手里,不过可以先起诉嘉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他就可以借助人民法院请求调取证据,解决确定手稿持有人以及买受人这个问题。然后,再另行起诉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关于周吉宜称嘉德侵权的说法,嘉德公司并不认同。嘉德公司曾对媒体回应:周吉宜到商务部反映情况后,商务部曾于拍卖会开始前致电公司了解情况,公司法务部人员也据实进行了解释说明。嘉德认为,截至拍卖会开始前,并未收到异议者提供的任何证据,他们的拍卖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嘉德公司认为手稿所有权不存在“有争议”这一要素。
“显然,现在仍无法确定此手稿是在‘文革’中被抄走的。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手稿所有权人是谁已经存在争议。”刘瑛认为,嘉德公司不顾异议、坚持拍卖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周吉宜等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另外,周吉宜提到,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手稿的著作权期限为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因此到2017年末,手稿的著作权仍然在法定保护期内。
对此,嘉德公司回应,“手稿拍卖是对手稿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并不涉及处分著作权。”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李明德也认为,周作人手稿不存在著作权的纠纷,“这是一个物权的问题,维权应该从物权的角度而不是从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周吉宜应该主张的是从委托人手中追回物权,与拍卖公司无关。”
“周吉宜维权在情理之中,胜诉却难。关键在于手稿于文革中被抄走及未归还的证据。换言之,周吉宜若不能证明手稿文革中被抄走且未归还,嘉德、委托人、买受人的侵权则无从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沈致和说。
事实也证实了李明德和沈致和的判断。
8月7日,周吉宜随律师到东城法院起诉嘉德公司。立案厅的工作人员表示,周吉宜等周作人的法定继承人并非拍卖合同主体,不能以拍卖纠纷为由立案;并且,周吉宜等人的诉求是追回手稿,属于物权官司,被告应该是买受人、委托人,而不能是嘉德公司。
“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作为拍卖行为的第三方,想要告嘉德公司找不到案由,而要打物权官司,却找不到买受人、委托人。”周吉宜无奈地表示。立案厅最终收下了周吉宜的起诉状,但表示需要一个月进行立案审查。
拍卖公司的商业规范存缺陷
面对如今的维权困局,周吉宜认为,不管真理是站在哪一边,现实中,像他这样的维权者永远是弱势的一方。“我清楚,委托人也未必有所有权证据材料,但现在无法与其面对面地质证。”
“但如果拍卖公司能尽责,对委托人的所有权进行严格审查,可能就不会有现在我的纷争。”周吉宜说。
《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之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之证明及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但《方圆》记者了解到,很多拍卖公司对委托人的拍卖物所有权只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有些委托人并没有向拍卖公司提供合法持有证明。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有些很难证明的,例如拍物为祖传之物等情况,我们会请专家去鉴定,顺便对委托人的所有权、处分权了解清楚。但一般而言,不需要拍卖委托人提供什么证明,这是业内不成文的规矩。”
据了解,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合同中,都会有一项格式条款,即“委托人不可撤销地保证对该拍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处分权,如违反该保证,委托人同意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与委托人之间的这种承诺,被网友称为拍卖公司的“护身符”。
“只要有承诺,拍卖公司就敢拍?这样一来,是不是赃物也能通过拍卖公司进行销赃?”周吉宜对记者表达了不满。他认为,目前拍卖公司的商业规范存在极大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进行规制。
“当然,我现在最希望的是,找到委托人以及买受人,让维权不再‘无路可走’。”周吉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