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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济危机的阴霾尚未散尽、复苏曙光乍隐乍现之际,贸易保护的幽灵现出狰狞面目,开始向自由贸易发起猖狂进攻。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等,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反倾销、反补贴、特保等贸易保护措施,形成一股来势汹汹的自由贸易反动潮流。本文以美国对中国大蒜产品反倾销案例来分析,说明贸易保护主义的升温致使反倾销力度空前加大的事实。
美国对中国大蒜的反倾销始于1994年2月。在以美国大蒜协会为主导的起诉商对中国大蒜提出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商务部于1994年2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中国出口的大蒜普遍税率为376.67%;1994年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大蒜正式在《联邦通告》上发布反倾销令。
透过年度行政复审看贸易保护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反倾销令颁布后每满一周年为一轮行政复审的复审期,大蒜产品的复审期即为每年11月到下一年10月。美国对反倾销税的征收采用回溯课征的方式,在每一个复审年度美国商务部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颁令周月的前12个月的进口进行审核,以确定一个准确的税率来清算上一轮的反倾销税,并据此向进口商预征下一轮的倾销税保证金,这也就是所谓的年度行政复审制度。
纵观近几年大蒜反倾销终裁加权平均税率,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税率的递增预示着这种贸易保护趋势的抬头。
反倾销税率(或倾销幅度)与替代财务比率成正比关系,财务比率越高,反倾销税率越高。第11轮、12轮复审中,商务部采用的财务比率替代数据来自印度的一家茶叶公司LIMTEX的报表,这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约为11%。而在第13轮终裁的财务比率计算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加入了印度TATA TEA与ADF公司的报表数据(这两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分别为131%和90%),采用了三家公司的平均值,导致综合财务替代比率升至77%,比前两轮高出了66%,这是自中国出口商应诉美国大蒜反倾销以来的最高的财务比率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TATA TEA是一个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绿茶、黑茶、速溶茶、咖啡等产品,有自己的种植农场。它的分公司遍布全球,依靠品牌优势,销售金额及利润在印度全国名列前茅,ADF是生产速冻蔬菜和罐头的集团公司,主要产品有速冻洋葱、土豆、菠菜、水果罐头等。在这场经济危机之前,美国商务部曾在连续多轮的大蒜反倾销复审中拒绝使用TATA TEA茶叶集团公司的财务比率数据,理由是TATA TEA公司生产速溶茶,而速溶茶的生产与大蒜加工没有可比性。然而,到了第13轮复审,正值美国的经济危机时期,在此形势下,美国商务部断然使用自己以前否决的相对很高的替代财务比率数据,蓄意提高中国大蒜的反倾销税率,其贸易保护的操作痕迹非常明显。参与这轮复审的6家中国公司很可能将被迫退出美国大蒜市场。
透过新销售商审查看贸易保护
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出口企业可以用新销售商的名义参加审核并获取单独的反倾销税率。所谓新销售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过涉案产品,同曾经向美国出口该产品的企业没有关联关系,不受本国中央政府控制,在调查期后具备了向美国销售涉案产品的既成事实。
在经济危机时期,美国商务部对大蒜新销售商审查更为严格,近乎苛刻,人为地设置障碍,提高新销售商的门槛,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个具体表现。
通常来讲,反倾销税率与出口价格成反比,出口价格越高,反倾销税率也就越低。但是美国商务部为了阻止中国大蒜新销售商进入美国市场,引进了“数量少,价格高”的非真实销售评判规则。新销售商一但被认定为非真实销售,就意味着败诉,不能取得分别税率,只能适用376.67%的中国统税。
一方面,美国商务部选用不合理的、很高的财务比率数据,蓄意地提高反倾销税率;另一方面,又变相地不允许新销售商卖高价,几乎将中国大蒜新销售商逼上绝路。如果大蒜新销售商价格卖高了,美国商务部会认为是“数量少,价格高”的非真实销售,判最高税率(376.67%);如果大蒜新销售商价格卖低了,美国商务部会认为是真实的销售,但由于价格低,倾销幅度往往很高(100%左右),同样不能向美国出货。
以第14轮大蒜新销售商终裁为例,6家中国企业应诉,其中有4家被裁定为“数量少,价格高”,以非真实销售为由败诉,其余两家倾销幅度,一家为15%(每吨征收430美元反倾销税),另一家为115%(每吨征收1600美元反倾销税)。
通过表2,我们可以看出近几年来美国对中国产大蒜新销售商呈封杀趋势。
但中国大蒜应诉商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并不接受美国商务部蓄意封杀新销售商的终裁结果,已将美国商务部这种无理的做法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通过以上大蒜反倾销案件的分析,见微知著,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影子,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时期的狰狞面目。
以平常心对待反倾销
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涉及到近百种产品,大蒜产品在美国庞大的进口额中只占据微不足道的份额,但是美国却对其实施了疯狂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他大额产品更是不言而喻(如钢铁、轮胎产品等)。
中国作为一个号称“世界工厂”的出口大国,遭遇反倾销很正常,企业要有一颗平常心。平时就要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比如,保存好自己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系统健全,符合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真实地反映生产成本;副产品、联产品的销售要真实地反映到财务报表。另外,要以良好的心态认识反倾销。因为反倾销虽然常常给行业带来的是灾难,而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却是商机。很多事例证明,勇敢面对的企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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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美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美国贸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为国内首批专业应对反倾销的服务公司之一,公司汇聚了经验丰富的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代理了中国众多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应诉了美国,欧盟,南非,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的对华反倾销案件,帮助中国企业开发和巩固了国外市场。
美国对中国大蒜的反倾销始于1994年2月。在以美国大蒜协会为主导的起诉商对中国大蒜提出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商务部于1994年2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中国出口的大蒜普遍税率为376.67%;1994年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大蒜正式在《联邦通告》上发布反倾销令。
透过年度行政复审看贸易保护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反倾销令颁布后每满一周年为一轮行政复审的复审期,大蒜产品的复审期即为每年11月到下一年10月。美国对反倾销税的征收采用回溯课征的方式,在每一个复审年度美国商务部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颁令周月的前12个月的进口进行审核,以确定一个准确的税率来清算上一轮的反倾销税,并据此向进口商预征下一轮的倾销税保证金,这也就是所谓的年度行政复审制度。
纵观近几年大蒜反倾销终裁加权平均税率,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税率的递增预示着这种贸易保护趋势的抬头。
反倾销税率(或倾销幅度)与替代财务比率成正比关系,财务比率越高,反倾销税率越高。第11轮、12轮复审中,商务部采用的财务比率替代数据来自印度的一家茶叶公司LIMTEX的报表,这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约为11%。而在第13轮终裁的财务比率计算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加入了印度TATA TEA与ADF公司的报表数据(这两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分别为131%和90%),采用了三家公司的平均值,导致综合财务替代比率升至77%,比前两轮高出了66%,这是自中国出口商应诉美国大蒜反倾销以来的最高的财务比率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TATA TEA是一个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绿茶、黑茶、速溶茶、咖啡等产品,有自己的种植农场。它的分公司遍布全球,依靠品牌优势,销售金额及利润在印度全国名列前茅,ADF是生产速冻蔬菜和罐头的集团公司,主要产品有速冻洋葱、土豆、菠菜、水果罐头等。在这场经济危机之前,美国商务部曾在连续多轮的大蒜反倾销复审中拒绝使用TATA TEA茶叶集团公司的财务比率数据,理由是TATA TEA公司生产速溶茶,而速溶茶的生产与大蒜加工没有可比性。然而,到了第13轮复审,正值美国的经济危机时期,在此形势下,美国商务部断然使用自己以前否决的相对很高的替代财务比率数据,蓄意提高中国大蒜的反倾销税率,其贸易保护的操作痕迹非常明显。参与这轮复审的6家中国公司很可能将被迫退出美国大蒜市场。
透过新销售商审查看贸易保护
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出口企业可以用新销售商的名义参加审核并获取单独的反倾销税率。所谓新销售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过涉案产品,同曾经向美国出口该产品的企业没有关联关系,不受本国中央政府控制,在调查期后具备了向美国销售涉案产品的既成事实。
在经济危机时期,美国商务部对大蒜新销售商审查更为严格,近乎苛刻,人为地设置障碍,提高新销售商的门槛,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个具体表现。
通常来讲,反倾销税率与出口价格成反比,出口价格越高,反倾销税率也就越低。但是美国商务部为了阻止中国大蒜新销售商进入美国市场,引进了“数量少,价格高”的非真实销售评判规则。新销售商一但被认定为非真实销售,就意味着败诉,不能取得分别税率,只能适用376.67%的中国统税。
一方面,美国商务部选用不合理的、很高的财务比率数据,蓄意地提高反倾销税率;另一方面,又变相地不允许新销售商卖高价,几乎将中国大蒜新销售商逼上绝路。如果大蒜新销售商价格卖高了,美国商务部会认为是“数量少,价格高”的非真实销售,判最高税率(376.67%);如果大蒜新销售商价格卖低了,美国商务部会认为是真实的销售,但由于价格低,倾销幅度往往很高(100%左右),同样不能向美国出货。
以第14轮大蒜新销售商终裁为例,6家中国企业应诉,其中有4家被裁定为“数量少,价格高”,以非真实销售为由败诉,其余两家倾销幅度,一家为15%(每吨征收430美元反倾销税),另一家为115%(每吨征收1600美元反倾销税)。
通过表2,我们可以看出近几年来美国对中国产大蒜新销售商呈封杀趋势。
但中国大蒜应诉商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并不接受美国商务部蓄意封杀新销售商的终裁结果,已将美国商务部这种无理的做法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通过以上大蒜反倾销案件的分析,见微知著,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影子,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时期的狰狞面目。
以平常心对待反倾销
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涉及到近百种产品,大蒜产品在美国庞大的进口额中只占据微不足道的份额,但是美国却对其实施了疯狂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他大额产品更是不言而喻(如钢铁、轮胎产品等)。
中国作为一个号称“世界工厂”的出口大国,遭遇反倾销很正常,企业要有一颗平常心。平时就要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比如,保存好自己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系统健全,符合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真实地反映生产成本;副产品、联产品的销售要真实地反映到财务报表。另外,要以良好的心态认识反倾销。因为反倾销虽然常常给行业带来的是灾难,而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却是商机。很多事例证明,勇敢面对的企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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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美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美国贸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为国内首批专业应对反倾销的服务公司之一,公司汇聚了经验丰富的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代理了中国众多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应诉了美国,欧盟,南非,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的对华反倾销案件,帮助中国企业开发和巩固了国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