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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水利建设市场正快速稳定地向前发展。为了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较为模糊,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接着分析了明确监督依据和内容﹑质量监督巡查要领导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加大执法力度,最后研究了加强检测,用科学数据说话,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客观准确核定工程等级。
关键词:水利建设;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
1.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较为模糊,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
尽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采取了三级设置,但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等多方面原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不太一致。在设置方式上,有的挂靠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为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机构中,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工作的经费主要是靠向项目法人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来获取。质量监督机构大部分执法地位不明确,没有行政处罚权,而且全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不统一,甚至差异很大,使质量监督工作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不能规范地开展工作,执法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
2.明确监督依据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以下 3 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是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技术要求、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质量监督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 二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对质量体系的监督主要是指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各单位投入工地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和数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分为 3 个阶段,工程开工前要检查设计文件、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是否合理。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情况,依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质量标准,根据《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认定质量等级。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质量等级的建议。
3.质量监督巡查要领导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必须要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参与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仅只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很多。由于质量监督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齐。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协作。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联合监督的效果是好的。能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的质量状况,相互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特别是与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程的跟踪并有效地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到位率。只有从单一机构监督向多方机构联合监督转变,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4.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 实行财政拨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 建设单位) 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下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可见,我国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制和私有制国家是有区别的。
5.加大执法力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针对于工程项目参建有关单位超资质、超范围经营。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赋予了水利工程质监机构一定的处罚权。但目前水利工程项目多数是监督方和被监督方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再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水利项目参建方不执行质监部门的整改意见、质监部门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政府监督的权威性被大大削弱。因此,水利部应针对这一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强化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监督的权威性。
6.加强检测,用科学数据说话,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客观准确核定工程等级长期以来,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基本上是通过目测、手量、锤敲的传统手段,凭直观和经验来判断质量状况。虽然也做了一些检测工作,对施工质量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缺少可靠依据。另外,随着资料管理的逐步规范化,有些文件化了的技术资料。有可能已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很难完全凭借工程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核定。随着近期大规模的治淮建设,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复杂程度变化很大,仍以传统手段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因此,迫切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必要的检测,使质量等级核定更为科学、准确,同时也提升质监机构的权威性。在质量监督巡查过程中,一般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法定检测,对工程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以后质量等级核定的基础。
关键词:水利建设;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
1.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较为模糊,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
尽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采取了三级设置,但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等多方面原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不太一致。在设置方式上,有的挂靠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为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机构中,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工作的经费主要是靠向项目法人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来获取。质量监督机构大部分执法地位不明确,没有行政处罚权,而且全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不统一,甚至差异很大,使质量监督工作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不能规范地开展工作,执法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
2.明确监督依据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以下 3 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是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技术要求、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质量监督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 二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对质量体系的监督主要是指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各单位投入工地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和数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分为 3 个阶段,工程开工前要检查设计文件、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是否合理。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情况,依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质量标准,根据《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认定质量等级。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质量等级的建议。
3.质量监督巡查要领导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必须要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参与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仅只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很多。由于质量监督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齐。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协作。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联合监督的效果是好的。能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的质量状况,相互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特别是与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利于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程的跟踪并有效地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到位率。只有从单一机构监督向多方机构联合监督转变,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4.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 实行财政拨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 建设单位) 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下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可见,我国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制和私有制国家是有区别的。
5.加大执法力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针对于工程项目参建有关单位超资质、超范围经营。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赋予了水利工程质监机构一定的处罚权。但目前水利工程项目多数是监督方和被监督方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再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水利项目参建方不执行质监部门的整改意见、质监部门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政府监督的权威性被大大削弱。因此,水利部应针对这一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强化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监督的权威性。
6.加强检测,用科学数据说话,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客观准确核定工程等级长期以来,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基本上是通过目测、手量、锤敲的传统手段,凭直观和经验来判断质量状况。虽然也做了一些检测工作,对施工质量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缺少可靠依据。另外,随着资料管理的逐步规范化,有些文件化了的技术资料。有可能已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很难完全凭借工程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核定。随着近期大规模的治淮建设,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复杂程度变化很大,仍以传统手段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因此,迫切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必要的检测,使质量等级核定更为科学、准确,同时也提升质监机构的权威性。在质量监督巡查过程中,一般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法定检测,对工程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以后质量等级核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