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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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就是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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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就是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他文献
一、缘起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话语里,法律现代化无疑是一个热门话题。其中,又有两种法律话语特别引人瞩目:一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成就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事实上,它们既是一对新问题,也是一对老话题。所谓“新”问题,乃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与此相关的法律现代化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问题;所谓“老”话题,则是由于早在晚清修律运动期间,中国法律“变革”就已面临如何对待西方法律与本土资源的问题。
1999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由“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讨论会”。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以及教学、研究机构的30多位同志参加,还有部分海外、国外学者向会议提交了论文。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具有法学修养而缺少史学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难于作出具有史学深度的解释。具有史学修养而缺少学法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又难于作出具有法学深度的解释。本书作者是一位既具有法学修养又具有史学修养的学者,他撰写的《明清律典与条例》一书是一部具有法学深度又具有史学深度的著作,是一部值得细读值得推重的优秀著作。
一、问题的提出
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纯粹,在此处它意指:形而上的思辨和逻辑自洽。这样定义的法理学只需要卉壳法律理论体系内部逻辑是否齐整严密,法思辨是否规范(并且思辨的来源可以是主观的)。它的学术用语往往颇具权威气息,似乎自己传达的是不容置疑的“理性”。
1803年2月24日,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发表了如下意见:
在书记员宣读宣誓书(affidavits)并归档之后,此案形成了一个规则,即要求国务卿说明不送达命令状(mandams)的理由,并命令他给威廉·马伯里颁发哥伦比亚地区华盛顿特区治安法官(a justice of the peace)的委任状。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司法审查陈述其意见的时候,他的想法离被普遍接受和适用还有很长的距离。对马歇尔见解作出经典的司法上的辩驳的是来自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约翰·班尼斯特·吉布森(John Bannister Gibson)。吉布森是美国早期司法界中最富有创造力的人物之一,他在州法院担任普通法官和首席法官达37年。遗憾的是,宾州内部政治上的派系争斗妨碍了他取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职位。吉布森的观点可以被看作是对马歇尔理论根据进行了逐点驳斥和在逻辑推理上的反驳。吉
如果这篇书评有自己的标题的话,它应当叫“研究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在“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之前加上“研究”二字,是我对书中研究对象的重新解读和定位。从广义来说,任何学术文本本身便是一种研究路径的张扬和宣泄,无论文本是以论文汇集的方式来呈现,或以专著阐述的方式来呈现。而对学术文本的描述阅读,也预示了后来研究者对研究路径的新的策略期待。
1.引证应当依照所引用资料的客观情况,完整、准确地提供关于引证的各种信息,能够(1)辨别所引用的资料;(2)与其他资料相区别;(3)帮助读者查找其出处。
本刊2000年第1期出版后,编辑部获得了不少反馈。对于从封面到编辑风格的一系列改变,一向关心本刊的读者基本的反响以肯定为多。“《中外法学》从来就重视理论,现在更进一步,一下子发表六万字的大文章,气势更大了。应该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寒假期间在重庆,一位北大校友对编者如是说。
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其内在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对它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十分必要。本文试图以分析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此作一尝试,并通过这一尝试,为深入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以及现代社会财产权制度提供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