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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统计法》的重新修订,我国当前统计立法体系呈现出立法层次复合化、立法主体多元化、法律规范单一化和处罚规范双轨化等四大特点。但仍有程序法缺失和制裁法模糊这两大瓶颈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文章从我国统计立法的“软法”属性根源出发,提出了完善统计程序法、充实统计制裁法、实现其从“软法”向“硬法”的转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