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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密集执法,外资格外引人关注。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官网上挂出了史上最大反垄断罚单——依法对日本十二家对汽车零部件和轴承实施价格垄断的企业罚款12.35亿元。
最近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中国的实际投资呈下降趋势,一些声音质疑中国是否能保持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8月21日,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在第18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上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周年到来之时,商务部将总结上海自贸区经验,研究是否能将上海自贸区基于负面清单的以备案为主、以审批为辅的投资管理体制推广到全国,并将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对外资“三法”的修订,今后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只有一部法律,这部法律或将叫作《外国投资法》。
将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据悉,目前正在修订的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望在“十二五”末完成,将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这是五年规划中,重点的立法项目,应该有希望在‘十二五’之内完成,以后变成什么样很难说,现在叫三资企业法,未来可能叫外国投资法,由管企业变为管投资者。现在探讨的属于公司法的内容,可能外资法里面就不说了,就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定义、行为在投资法里来界定。当时三资法建立的时候还没有公司法,所以这些都得界定。”
今年前7个月中国的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出现波动,尤其是7月降幅超过一成,有舆论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变差,导致吸引外资水平出现下降。对此,王受文予以否认。
许多外企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呈现下降的态势,在谈到有报道称中国已从第一大重点投资对象国降为第三大投资对象国时,王受文表示,去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是1176亿美元,增长5.3%,仍然在世界上排名第二位,在发展中国家里面排第一位,这已经是连续21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至于中国的投资环境是不是质量在下降?他说,最近,通过对欧盟中国商会等外资企业商会调研发现,在中国投资的85%的外资企业是盈利的,还发现9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愿意继续在中国扩大投资。“确实有一些跨国公司,可能转移到别的地方去了,另一类的企业主要以出口为导向,比如到中国来设立—个企业,成立一个加工业,加工的产品出口。现在中国的土地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升高、人民币汇率升高,做这种进料加工再出口的外资企业可能会减少。但是如果这些企业瞄准的是中国国内市场,这个市场会迅速扩大,而且未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他们的投资前景非常有吸引力。”
2014年上半年中国使用外资的情况,一些大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美国、欧盟和东盟地区对华投资有比较明显的下降。谈到这些国家对于中国投资出现明显下降背后的原因,以及是否是中国自身投资环境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王受文称,今年1-7月份实际投资减少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一是面向出口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方面投资在减少。“因为是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加工,利用便宜劳动力,再出口,这一类利用外资确实在减少。”二是今年上半年中国政府推出了一项改革,叫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就是说,签署一个外商合同,原来规定这个合同要投入的外资必须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投到这个市场上来,不投就违反了规定。现在国家改革了,把这个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的制度改为认缴制,“你认为合适的时候就投进来,认为不合适就先不—定投进来,不违法。举一个例子,比如要投资1亿美元在这个项目上,原来两个月要把这1亿美元投入到中国市场来,现在发现工期有一些推后,就不着急把这1亿美元打进来,政府也不怪罪,因为这是允许的。这是投资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完善了投资环境,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自由度。”
“所以,临时个别月份出现的外资下降不代表一个趋势,要考察外资,就要把完善外资环境的重要改革因素考虑进来。就是说,短期内实际投资会减少,但是长期这个制度会有利于企业。”王受文称。反垄断调查不会把外资企业吓回去
“吸收外资数据在个别月份有一些波动是正常的,不足以反映整体走势,更不能去跟外资反垄断调查挂钩。商务部在反垄断工作方面主要是承担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方面的工作商务部仍然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积极地开展。”8月18日,在商务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通报的数据显示,中国吸引外资金额由6月的微弱增长0.12%,迅速转变7月的同比下降16.95%,有观点认为近期的反垄断调查会把外资企业吓回去”的说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做出上述表示。
另外,他强调,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各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兴业,依法保障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性质的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的法律环境、高效便利的行政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沈丹阳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绝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守法经营的,都能够依法在国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相信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将在中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本不会因为查那么几个案子,就把外商投资企业吓回去。
谈到具体如何修改的问题,王受文举例道,比如现在正在探讨的问题有的属于《公司法》里的,以后在“外资法”里就不再说了,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定义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这些将在新修订的“外资法”里进行界定。
“比如‘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名称)以后都不会出现在外资法里,因为《公司法》里本来就有。”王受文说。
据了解,外资“三法”通常指《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并实施。当年外资“三法”出台的时候,《公司法》尚未出台,也因此外资“三法”中就企业性质作了界定,与后来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里内容有所重合,因此现在进行改革就变得很有必要。 如何寻求外资法的现代转型
目前,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性规范、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已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审视,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使我国的投资法与WTO多边协定的规定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资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法权限上,立法权限不够明确,这就容易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也容易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在立法方式上,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外资法制建设,建立与WTO投资规则相一致的,以统一的外资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外资的特别法(如反垄断法)和涉及外资的行政规章为补充,包含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公约的一个统一、和谐的外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外资法典
我国应改变对内对外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经济法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外资法典,以避免外资立法的分散、交叉、重复和冲突,维护外资法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提高法律的稳定性。统一的外资法典应是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包括外资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外资的概念、外资的准入、资本的构成、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的综合性法律,外资法典所规定的是政府管理外国投资的特殊性问题。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应纳入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如通过税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等来统一调整内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税收、外汇、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必将其纳入外资法典之内。
2.加快对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
我国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放宽,对外商限制的减少,这方面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当今外国投资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外国投资往往通过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跨国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加快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减少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在不断完善外资法的同时,应制定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等单项法律,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防止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3.确保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我们应该规范外资立法的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杜绝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并规范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避免立法的重复、交叉和冲突。同时,要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规范,协调外资法与公司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尽量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尽快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官网上挂出了史上最大反垄断罚单——依法对日本十二家对汽车零部件和轴承实施价格垄断的企业罚款12.35亿元。
最近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中国的实际投资呈下降趋势,一些声音质疑中国是否能保持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8月21日,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在第18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上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周年到来之时,商务部将总结上海自贸区经验,研究是否能将上海自贸区基于负面清单的以备案为主、以审批为辅的投资管理体制推广到全国,并将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对外资“三法”的修订,今后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只有一部法律,这部法律或将叫作《外国投资法》。
将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据悉,目前正在修订的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望在“十二五”末完成,将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这是五年规划中,重点的立法项目,应该有希望在‘十二五’之内完成,以后变成什么样很难说,现在叫三资企业法,未来可能叫外国投资法,由管企业变为管投资者。现在探讨的属于公司法的内容,可能外资法里面就不说了,就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定义、行为在投资法里来界定。当时三资法建立的时候还没有公司法,所以这些都得界定。”
今年前7个月中国的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出现波动,尤其是7月降幅超过一成,有舆论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变差,导致吸引外资水平出现下降。对此,王受文予以否认。
许多外企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呈现下降的态势,在谈到有报道称中国已从第一大重点投资对象国降为第三大投资对象国时,王受文表示,去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是1176亿美元,增长5.3%,仍然在世界上排名第二位,在发展中国家里面排第一位,这已经是连续21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至于中国的投资环境是不是质量在下降?他说,最近,通过对欧盟中国商会等外资企业商会调研发现,在中国投资的85%的外资企业是盈利的,还发现9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愿意继续在中国扩大投资。“确实有一些跨国公司,可能转移到别的地方去了,另一类的企业主要以出口为导向,比如到中国来设立—个企业,成立一个加工业,加工的产品出口。现在中国的土地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升高、人民币汇率升高,做这种进料加工再出口的外资企业可能会减少。但是如果这些企业瞄准的是中国国内市场,这个市场会迅速扩大,而且未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他们的投资前景非常有吸引力。”
2014年上半年中国使用外资的情况,一些大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美国、欧盟和东盟地区对华投资有比较明显的下降。谈到这些国家对于中国投资出现明显下降背后的原因,以及是否是中国自身投资环境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王受文称,今年1-7月份实际投资减少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一是面向出口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方面投资在减少。“因为是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加工,利用便宜劳动力,再出口,这一类利用外资确实在减少。”二是今年上半年中国政府推出了一项改革,叫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就是说,签署一个外商合同,原来规定这个合同要投入的外资必须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投到这个市场上来,不投就违反了规定。现在国家改革了,把这个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的制度改为认缴制,“你认为合适的时候就投进来,认为不合适就先不—定投进来,不违法。举一个例子,比如要投资1亿美元在这个项目上,原来两个月要把这1亿美元投入到中国市场来,现在发现工期有一些推后,就不着急把这1亿美元打进来,政府也不怪罪,因为这是允许的。这是投资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完善了投资环境,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自由度。”
“所以,临时个别月份出现的外资下降不代表一个趋势,要考察外资,就要把完善外资环境的重要改革因素考虑进来。就是说,短期内实际投资会减少,但是长期这个制度会有利于企业。”王受文称。反垄断调查不会把外资企业吓回去
“吸收外资数据在个别月份有一些波动是正常的,不足以反映整体走势,更不能去跟外资反垄断调查挂钩。商务部在反垄断工作方面主要是承担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方面的工作商务部仍然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的部署积极地开展。”8月18日,在商务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通报的数据显示,中国吸引外资金额由6月的微弱增长0.12%,迅速转变7月的同比下降16.95%,有观点认为近期的反垄断调查会把外资企业吓回去”的说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做出上述表示。
另外,他强调,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各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兴业,依法保障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性质的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的法律环境、高效便利的行政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沈丹阳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绝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守法经营的,都能够依法在国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相信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将在中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本不会因为查那么几个案子,就把外商投资企业吓回去。
谈到具体如何修改的问题,王受文举例道,比如现在正在探讨的问题有的属于《公司法》里的,以后在“外资法”里就不再说了,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定义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这些将在新修订的“外资法”里进行界定。
“比如‘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名称)以后都不会出现在外资法里,因为《公司法》里本来就有。”王受文说。
据了解,外资“三法”通常指《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并实施。当年外资“三法”出台的时候,《公司法》尚未出台,也因此外资“三法”中就企业性质作了界定,与后来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里内容有所重合,因此现在进行改革就变得很有必要。 如何寻求外资法的现代转型
目前,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性规范、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已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审视,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使我国的投资法与WTO多边协定的规定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资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法权限上,立法权限不够明确,这就容易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也容易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在立法方式上,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外资法制建设,建立与WTO投资规则相一致的,以统一的外资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外资的特别法(如反垄断法)和涉及外资的行政规章为补充,包含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公约的一个统一、和谐的外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外资法典
我国应改变对内对外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经济法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外资法典,以避免外资立法的分散、交叉、重复和冲突,维护外资法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提高法律的稳定性。统一的外资法典应是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包括外资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外资的概念、外资的准入、资本的构成、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的综合性法律,外资法典所规定的是政府管理外国投资的特殊性问题。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应纳入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如通过税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等来统一调整内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税收、外汇、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必将其纳入外资法典之内。
2.加快对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
我国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放宽,对外商限制的减少,这方面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当今外国投资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外国投资往往通过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跨国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加快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减少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在不断完善外资法的同时,应制定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等单项法律,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防止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3.确保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我们应该规范外资立法的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杜绝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并规范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避免立法的重复、交叉和冲突。同时,要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规范,协调外资法与公司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尽量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尽快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