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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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虽然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趋势上升,但由于日本从产业政策到法律制度上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排斥,我国的并购之路仍艰难。为我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提出相应的对策,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本文将介绍分析日本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日本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禁止垄断法
  2009年,上海电气收购日本田边包装机械设备,宁波中兴收购日本马谷公司,家电连锁巨头苏宁电器并购日本老字号电器连锁企业LAOX,中信资本公司收购日本特耐王集团,2010年中信公司收购Higashima Film公司,2010年山东如意集团收购日本的百年老店Renown公司,2011年联想集团并购日本NEC公司,浙江富通公司并购日本昭和电缆,2012年鸿海公司并购夏普公司。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并购日本企业的趋势有所好转,同时我国企业成功的并购可以吸收日本企业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企业在对日本的基本的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将从日本对外资并购的基本态度,外资并购的审查对象、机构、标准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介绍。
  一、日本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模式
  日本对外资并购其本国企业的态度是随着其本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而有所变化,由早期的禁止外资进入到二战后的逐步开放、自由化。日本对外资并购的态度也主要体现在其外资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对外资并购仍持谨慎态度,在外资政策和法律制定上限制仍比较多。日本的产业政策整体上决定了日本对外资基本的排斥和限制态度,而不同时期的不同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决定了对外资并购规制的不同侧重点。日本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模式:产业政策+禁止垄断法,在证券市场上的模式:产业政策+禁止垄断法+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①日本对外资并购的态度转变从其制定并经过不同阶段修改的法律可以体现,目前规制外资并购的主要有《禁止垄断法》和《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等。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经过了不同阶段的修订,《外汇及外贸管理法》是由早期制定的《外国投资法》和《外汇管理法》合并修改统一而成,后期也经过了多次修订和补充,随着日本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日本政府将有可能对其有所修订。
  二、日本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机构
  由于日本对行业的不同分类,在需要进行事前申报的外资并购行为上,日本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是根据外资并购行为的不同程度影响,适用不同法律,从而有不同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决定。当一项外资并购行为可能在日本市场形成垄断状态,达到《禁止垄断法》规定的垄断状态,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将对该项并购行为涉及的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是由一位委员长,四位委员组成的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
  在不涉及垄断状态时,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的规定,大藏大臣和事业主管大臣对外资并购行为具有审批和决定权,但是在具体的审查方面由设置于大藏省内部的外资审议会进行,并由外资审议会提供咨询。外资审议会由15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由大藏大臣从有学识经验者中任命,任期为2年。②
  三、审查对象
  1、并购主体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中第26条具体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范围,主要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对日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一定比例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占法人或者团体负责人员或有代表权的负责人员中任何一方一半以上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还从实际利益上来区分外国投资者,在本法第26条第5款中具体规定即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外国投资者,只要为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并购的主体仍然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2、并购行为
  日本对应该进行审查的外资并购行为,主要规定于《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与对内直接投资等有关的政府命令》中,主要有外国投资者对日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购买,对日本上市公司的股份购买达到10%以上,对日本公司事业目的的实质性变更,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分公司等形式的直接投资,对日本企业有超过1年余额超过1亿日元的金钱贷款或者公司债券,以及外国投资者对其占日本上市公司股权10%以上的对该上市公司的处理。
  四、日本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禁止垄断法》是基本的规制外资并购外商投资及并购企业行为的法律,当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很有可能对日本市场形成垄断状态,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则对企业进行审查。
  1、《外资与外汇管理法》
  日本对外资并购活动的审查标准也主要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所以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日本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有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③这些标准均具体规定于《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中,有利于日本国内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日本重要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并购行为,将适用积极标准。对于其他并购活动,若并购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阻碍日本国内经济正常发展,外资审议会将对该项并购活动进行调查。
  2、《禁止垄断法》
  对于可能达到市场垄断状态的并购企业,公正交易委员会将对该项并购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活动是否达到垄断状态,主要通过审查并购双方占市场份额比例大小或者企业的总资本额度是否达到《禁止垄断法》规定的范围,或者该项并购活动在并购双方所在的行业中是否存在较少的竞争对手。该项并购活动如果满足《禁止垄断法》规定的四方面具体的要求,尤其是对日本上市公司以及对并购方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日本公司的并购上,那么在公正交易委员会进一步调查下,极有可能被否决。
  五、日本外资并购的审查程序
  1、《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的规定,日本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程序主要有申报、审查、汇报、劝解、批准。对于符合日本法律规定的并购行为,可以在30天后自动获得许可,对于影响日本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尤其涉及重要行业,如农业、林业、渔业、石油开采业、矿产业等,外资审议会将对该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专门的审查。审查期限主要根据具体外资并购行为的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是一个月,但是案件复杂的,外资审议会将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仍然无法完成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审查期结束之后,外资审议会总结调查结果,向大藏大臣以及事业主管汇报。④听取外资审议会的报告后,大藏大臣以及事业主管对该项并购行为是否不利于日本的国家安全以及其他的公共利益,而进行决定是否批准。并购行为不能够被批准的,并购方在主管机关的劝解下停止并购或者变更并购的内容,被并购方必须同意该劝解,即使不同意,大藏大臣以及事业主管仍有权直接停止并购或者变更并购的内容。   外国投资者在对其审查期间,不能继续进行其并购行为。如果该项并购行为被确定为影响日本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外国投资者和日本被并购方将不得不接受大藏大臣或者其他主管部门部长将劝告,改变投资的内容或者中止投资。当大藏大臣认为原来认定为“有关国家安全的投资”已不再具有原来的属性,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撤销所做出的劝告或命令,且以政令方式撤销。⑤
  2、《禁止垄断法》
  外国投资者申报并购行为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将对一项达到市场垄断状态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调查,并在并购方申报并购被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活动,外国投资者在调查期间必须停止进行任何的并购活动。当外国投资者在调查期间或者该期间之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申报程序的相关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或者法院有权决定停止该项并购活动并制裁。
  六、我国企业并购日企的应对之策
  日本对国内企业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外开放,我国企业在应对日企并购的过程中,会遭遇到各种因素的阻碍,所以我国企业在并购日本企业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对策。
  1、与被并购企业达成一致,注意在日本本土的影响,注意维护在日本人的公众形象,减少日本政府以及民众的疑虑和排斥心理,否则会遭到民众乃至政府的排斥。如2006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收购日本MSK公司,并关掉了MSK公司下的一家工厂,这一举措与当地保持就业率的政策相违背,当地政府和当地的银行等企业为保持就业率筹集资金买下工厂,此后该事件被日本媒体反复报道,尚德公司给日本民众留下了冷血收购者的负面形象。
  2、重视专业的中介机构,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由于日本不允许组建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而且更没有律师和会计师联合事务所,这意味着外国公司不仅不能以一个机构为基础获得法律和会计服务,而且更难得到所需要的高级复杂和专业的法律和会计建议。⑥这加大了我国企业的难度。所以有必要加强国内专门人才的培养及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置,为我国企业并购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律咨询以及各类相关协调业务,避免资源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3、我国企业进入日本,应该充分利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内设的对日投资商业支援中心(ISBC)提供的咨询服务,应结合日本政府颁布的最新的产业政策,对目标并购企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从而减少并购过程中阻力和风险。(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注解:
  ①兴业证券——复旦大学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 张陆洋 张训苏 课题研究与协调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傅浩 课题研究员 孙国雄 徐公伟 黄宪 傅建设 严长胜 何波 鲍丹丹 余正,中国证券报,2007年.
  ②《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53条第3款.
  ③王冠,谭异云,中日外资并购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J﹞,时代经贸,2008(114),第45页.
  ④邹豫莨,跨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研究,硕士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11.
  ⑤《外汇及外贸管理法》,日本,第27条。
  ⑥崔健,简析日本的对内跨国并购[J],现代日本经济,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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