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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辖区面积8.7万平方公里,人口139.54万,其中,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16.34万。近几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发展战略西移,鄂尔多斯市充分利用特有资源,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生服务,特别是农村牧区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鄂尔多斯政府的关注。鄂尔多斯政府积极响应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不断满足农牧民的基本卫生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转型期,受社会、个人、经济等因素的制约,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当前时期,认真研究如何克服障碍,进一步完善制度,就显得更具意义。
一 、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发展现状
(一)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建设取得的成绩
1.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鄂尔多斯市自2005年全面推行新农合以来,通过不断提高保障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统一规范新农合制度等措施,让农牧民真正看得起病、不怕生病、敢住院,大大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2.新农合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012年鄂尔多斯市全面启动了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建立新农合市级统筹信息化平台, 简化了就诊报销手续,提升服务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并实现新农合异地报销,努力逐步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对接,出院即结报。
3.新农合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自2005年全面实行新农合制度以来,鄂尔多斯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2007年以来,鄂尔多斯市先后制订了《鄂尔多斯市关于精伊布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2009年又研究制定统一的《全市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标准实施方案》,2012年出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的意见》。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新农合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4.新农合基本实现全覆盖
2011年,鄂尔多斯市切实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努力扩大参合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2011年新农合参合农牧民90.6万人,以户籍计算新农合参合率95%以上,以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00%以上(参见上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为75%,封顶线为10万元以上,实施新农合特殊大病报销制度,对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点资助。
(二)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建设存在的障碍
1.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仍然存在
2012月10月,杭锦旗合管办赴北京调查36个医疗机构,患者135人,金额134万元,调查出虚假单据1支,金额3.4万元。 受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把关力度的限制以及各医疗定点机构对参合患者相关报销资料管理的不严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利用伪造的住院医疗发票申请报销、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事件仍有发生。
2. 新农合办事机构人员以及业务能力有待充实和加强
由于对新农合政策了解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新农合工作存在账户开设不合规、不及时向财政专户交纳所代收农民参合费、财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如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支出户及收入户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但实践工作中,存在并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且有财政专户开设在信用社的情况。
3. 新农合政策宣传力度有待提高
虽然鄂尔多斯市新农合覆盖面逐步扩大,但参合农牧民中仍然有对新农合政策掌握不足,或者混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特别是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牧区之间的人群及城市务工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理解不到位。这主要是由于宣传主体对宣传效果并未进行及时反馈与调整,缺乏宣传重点,没有向农牧民讲透政策,导致部分农牧民对门诊统筹有抵触情绪。一些农牧民住院后获得的补偿与期望值有差距,影响了农牧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改善鄂尔多斯市新农合的几点建议
1.各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发生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
首先,合管办应加强审核力度、规范审核程序;其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与本院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参合人员的医疗信息,并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参合农牧民的医疗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最后,进一步完善报销信息三级公示制度,增加信息公开力度,将参合农牧民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基本信息广泛公示,获得农牧民的充分监督。
2. 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反馈新农合宣传效果
通过印发蒙汉双语、简单易懂的新农合政策法规宣传资料,让农牧民在业余时间能及时、便捷地获取新农合相关政策;新农合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不定期深入农村牧区,为农牧民答疑解惑,使新农合工作得到广大农牧民的支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农牧民进行系统、多渠道宣传。
3.加强基层财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各环节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较强。各地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议充分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优势,加强基层财政部门,尤其是旗(县)财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责,确保制度更加顺畅、规范运行。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社会流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XSH006 。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康伟
一 、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发展现状
(一)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建设取得的成绩
1.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鄂尔多斯市自2005年全面推行新农合以来,通过不断提高保障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统一规范新农合制度等措施,让农牧民真正看得起病、不怕生病、敢住院,大大缓解了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2.新农合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012年鄂尔多斯市全面启动了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建立新农合市级统筹信息化平台, 简化了就诊报销手续,提升服务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并实现新农合异地报销,努力逐步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对接,出院即结报。
3.新农合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自2005年全面实行新农合制度以来,鄂尔多斯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2007年以来,鄂尔多斯市先后制订了《鄂尔多斯市关于精伊布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2009年又研究制定统一的《全市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标准实施方案》,2012年出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的意见》。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新农合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4.新农合基本实现全覆盖
2011年,鄂尔多斯市切实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努力扩大参合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2011年新农合参合农牧民90.6万人,以户籍计算新农合参合率95%以上,以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00%以上(参见上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为75%,封顶线为10万元以上,实施新农合特殊大病报销制度,对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点资助。
(二)鄂尔多斯市新农合建设存在的障碍
1.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仍然存在
2012月10月,杭锦旗合管办赴北京调查36个医疗机构,患者135人,金额134万元,调查出虚假单据1支,金额3.4万元。 受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把关力度的限制以及各医疗定点机构对参合患者相关报销资料管理的不严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利用伪造的住院医疗发票申请报销、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事件仍有发生。
2. 新农合办事机构人员以及业务能力有待充实和加强
由于对新农合政策了解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新农合工作存在账户开设不合规、不及时向财政专户交纳所代收农民参合费、财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如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支出户及收入户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但实践工作中,存在并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且有财政专户开设在信用社的情况。
3. 新农合政策宣传力度有待提高
虽然鄂尔多斯市新农合覆盖面逐步扩大,但参合农牧民中仍然有对新农合政策掌握不足,或者混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特别是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牧区之间的人群及城市务工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理解不到位。这主要是由于宣传主体对宣传效果并未进行及时反馈与调整,缺乏宣传重点,没有向农牧民讲透政策,导致部分农牧民对门诊统筹有抵触情绪。一些农牧民住院后获得的补偿与期望值有差距,影响了农牧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改善鄂尔多斯市新农合的几点建议
1.各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发生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
首先,合管办应加强审核力度、规范审核程序;其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与本院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参合人员的医疗信息,并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参合农牧民的医疗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最后,进一步完善报销信息三级公示制度,增加信息公开力度,将参合农牧民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基本信息广泛公示,获得农牧民的充分监督。
2. 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反馈新农合宣传效果
通过印发蒙汉双语、简单易懂的新农合政策法规宣传资料,让农牧民在业余时间能及时、便捷地获取新农合相关政策;新农合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不定期深入农村牧区,为农牧民答疑解惑,使新农合工作得到广大农牧民的支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农牧民进行系统、多渠道宣传。
3.加强基层财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各环节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较强。各地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议充分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优势,加强基层财政部门,尤其是旗(县)财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责,确保制度更加顺畅、规范运行。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社会流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1XSH006 。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