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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就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以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基础;案件范围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目前,世界诸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有两种,一是公益理论,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多基于公益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检察机关是公益代表者,其职权更多地体现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应该代表国家和社会提起民事诉讼。一是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前苏联等国家多基于国家干预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对私法关系具有干预权,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活动也就有相应的干预权,并以此种干预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可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第一,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使其意志自由限制在法律的适度范围内,以协调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的法律监督权(广义角度)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以统一贯彻实施。而此种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以诉讼行为为载体,监督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刑事诉讼中如此,民事诉讼中也如此,离开了诉讼手段,在当下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还具有现实的需要。
但是,为避免检察机关不正当地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权,对民事活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在目的和范围上加以引导和限制,为此,很有必要引入公益理论,也即公益理论也应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另一理论基础。这不仅因为检察制度从其产生时起便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检察机关的使命,还因为能够约束检察权的行使,弥补法律监督理论的缺陷。综上,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和公益理论都应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其中,公益理论旨在明确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法律监督理论旨在声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1.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
现阶段在我国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加以毁坏,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深入,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政策的空子,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愈演愈烈。从相关资料看,国有资产流失渠道主要有:国有公司的厂长、经理、董事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利用职权为亲友非法牟利;在国有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虚假出资,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国有资产流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提起公诉。但是,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到一个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即对于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追赔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被害人(国有公司等)起诉的办法保护这些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没有合适的起诉人,法律救济手段不力,从而使国有资产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保护或者根本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表,维护国家利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因此,应该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2.垄断案件
步入市场经济时期,形成了不少全国性的行业垄断部门,如供电、电信等,这些垄断行业时常利用垄断优势,排挤其他相关合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如弱小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处于弱势地位,寻求救济的渠道较少。另外,由于一般自然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不丰足,因此,许多人往往选择放弃诉讼。所以,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防止和减少企业的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3.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
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一般是个体损害不太大,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而总的损害大,因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体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的动力不大。此外,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的不足,提起诉讼的人不一定能参加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而,近年来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诉诸法律的案件寥寥无几。环境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部分,是广大民众赖以生存的基础,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的是法律权威和法益,而并非某些群体或某个人的利益,有权也有义务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提起诉讼,才能使我们的生存空间得以有力的保护。
4.损害公共设施的案件
损害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多种多样,如行政机关非法占用公共设施,未给予合理维护而造成损害,等等。但是现行民事、行政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诉权,公众的利益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常常告状无门。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
5.其他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而有些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往往由于无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而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蒋晓伟.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学习与探索》,2011年6期
[2]李晟.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的确立《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基础;案件范围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目前,世界诸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有两种,一是公益理论,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多基于公益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检察机关是公益代表者,其职权更多地体现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应该代表国家和社会提起民事诉讼。一是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前苏联等国家多基于国家干预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对私法关系具有干预权,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活动也就有相应的干预权,并以此种干预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可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第一,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使其意志自由限制在法律的适度范围内,以协调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的法律监督权(广义角度)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以统一贯彻实施。而此种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以诉讼行为为载体,监督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刑事诉讼中如此,民事诉讼中也如此,离开了诉讼手段,在当下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还具有现实的需要。
但是,为避免检察机关不正当地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权,对民事活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在目的和范围上加以引导和限制,为此,很有必要引入公益理论,也即公益理论也应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另一理论基础。这不仅因为检察制度从其产生时起便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检察机关的使命,还因为能够约束检察权的行使,弥补法律监督理论的缺陷。综上,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和公益理论都应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其中,公益理论旨在明确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法律监督理论旨在声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1.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
现阶段在我国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加以毁坏,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深入,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政策的空子,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愈演愈烈。从相关资料看,国有资产流失渠道主要有:国有公司的厂长、经理、董事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利用职权为亲友非法牟利;在国有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虚假出资,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国有资产流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提起公诉。但是,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到一个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即对于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追赔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被害人(国有公司等)起诉的办法保护这些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没有合适的起诉人,法律救济手段不力,从而使国有资产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保护或者根本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表,维护国家利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因此,应该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2.垄断案件
步入市场经济时期,形成了不少全国性的行业垄断部门,如供电、电信等,这些垄断行业时常利用垄断优势,排挤其他相关合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如弱小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处于弱势地位,寻求救济的渠道较少。另外,由于一般自然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不丰足,因此,许多人往往选择放弃诉讼。所以,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防止和减少企业的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3.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
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一般是个体损害不太大,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而总的损害大,因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体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的动力不大。此外,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的不足,提起诉讼的人不一定能参加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而,近年来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诉诸法律的案件寥寥无几。环境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部分,是广大民众赖以生存的基础,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的是法律权威和法益,而并非某些群体或某个人的利益,有权也有义务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提起诉讼,才能使我们的生存空间得以有力的保护。
4.损害公共设施的案件
损害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多种多样,如行政机关非法占用公共设施,未给予合理维护而造成损害,等等。但是现行民事、行政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诉权,公众的利益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常常告状无门。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
5.其他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而有些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往往由于无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而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蒋晓伟.中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学习与探索》,2011年6期
[2]李晟.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的确立《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