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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人们的立命安身之地,尤其对老年人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常会碰到一些房屋方面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依法行事。
房产赠与公证不等于房产赠与登记
案例:3年前,齐某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给孙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协议的公证手续。儿媳妇认为有了赠与公证书,房屋就属于自己孩子了,一直没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不久齐某的儿子不幸去世,儿媳妇想将其子获赠的房屋变卖给李某。当李某要求齐某儿媳妇拿出房产证时,她一下傻眼了。
说法:赠与协议订立后,一般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套房屋,只有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房屋产权可以继承和赠与并存
案例: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拥有一套房屋,2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因年岁已高,何某独自生活,家务料理逐渐出现困难,便准备找一个老伴来帮助他料理家务。为此,他和2个儿子协商对他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处置,最后决定,在何某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大儿子继承,另一半产权则赠与其小儿子。
说法:《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继承的一部分,何某可以和他的大儿子签订继承协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赠与的一部分,何某可以通过和他的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何某的另一部分房产赠给他。《物权法》第九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无论是继承还是赠与,当事人均需要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子女可以变卖父亲的房产
案例:胡大爷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由老伴照顾。老伴去世后,胡大爷的子女雇请了保姆照顾他。由于除了用药、吃喝等外,雇请保姆的费用每月高达数千元,胡大爷的子女支付这些费用实在困难。他们想变卖胡大爷的房屋,以保障胡大爷的日常生活。
说法:本案中,患病多年的胡大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胡大爷的子女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为了胡大爷的利益,可以对他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房产赠与公证不等于房产赠与登记
案例:3年前,齐某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给孙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协议的公证手续。儿媳妇认为有了赠与公证书,房屋就属于自己孩子了,一直没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不久齐某的儿子不幸去世,儿媳妇想将其子获赠的房屋变卖给李某。当李某要求齐某儿媳妇拿出房产证时,她一下傻眼了。
说法:赠与协议订立后,一般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套房屋,只有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房屋产权可以继承和赠与并存
案例: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拥有一套房屋,2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因年岁已高,何某独自生活,家务料理逐渐出现困难,便准备找一个老伴来帮助他料理家务。为此,他和2个儿子协商对他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处置,最后决定,在何某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大儿子继承,另一半产权则赠与其小儿子。
说法:《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继承的一部分,何某可以和他的大儿子签订继承协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赠与的一部分,何某可以通过和他的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何某的另一部分房产赠给他。《物权法》第九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无论是继承还是赠与,当事人均需要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子女可以变卖父亲的房产
案例:胡大爷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由老伴照顾。老伴去世后,胡大爷的子女雇请了保姆照顾他。由于除了用药、吃喝等外,雇请保姆的费用每月高达数千元,胡大爷的子女支付这些费用实在困难。他们想变卖胡大爷的房屋,以保障胡大爷的日常生活。
说法:本案中,患病多年的胡大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胡大爷的子女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为了胡大爷的利益,可以对他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