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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合同法》对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可考虑加以系统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下的履行担保,对于期前拒绝履行却没有类似规定,在今后的民法典中、民事单行法以及法律解释中应该增加此类内容,以稳定民事流转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