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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要素,西方法哲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第二种是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认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三种是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认为法的要素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第四种是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认为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构成的,其中的"律令成分"又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复杂体系。不同的学说理论代表了不同的学术立场,并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其中蕴涵了许多值得我们重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