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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汪某在某美容美发店漂唇,造成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投诉后,随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受理此案,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有危害健康事故的事实存在,给予该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对本案审议后,以原告撤诉,被告停止执行而终结。此案所反映的问题却令人深思:(1)国家没有制订出危害健康解释和危害健康事故的诊断标准等配套法规,涉及危害健康事故事件的认定没有依据;(2)对危害健康事故的原因调查不清,处罚证据不足;(3)本案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