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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始终以制度的形式展示着自己的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这包括创建制衡制度和竞争制度,完善代议制度、政党制度、政治目标和法律体系,健全选举制度、参与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及改善政治形象。
【关键词】民主发展 制度完善 民主政治建设
尽管在民主含义的理解上人们莫衷一是,但民主首先是一种制度却是一致的共识。事实上,民主始终以制度的形式展示着自己的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民主制度的建设水平和发展程度就直接决定了民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没有制度,也就绝无民主。因此,要实现民主政治就必须首先创设民主制度,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
制度构建欠完善,民主发展受制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实践也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制度现状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相距较远并明显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
权力设置过分集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其主要表现:一是横向上权力都过于集中在各级党组织上,即“党委过分集权”;二是纵向上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上,即“中央过分集权”;三是组织中权力过于集中在主要领导者上,即“个人过分集权”。诚然,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有其生成的历史必然性,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产生过很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其积极作用逐步减弱,消极作用逐步增强,并使其固有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这种“过分集权”的体制导致了许多非民主的甚至反民主的现象,如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个人崇拜、终身制、特权制、官僚主义等。有学者把由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政治危害概括为十大方面。①“权力过分集中”不仅制约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始终使已有的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等基本的民主制度设计很难发挥其民主功能。
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是民主的重要体现、重要保证和重要部分。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有了法律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将影响民主的实现程度。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两种情况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框架得到确立,并在法律上得到一些原则确认,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些原则规定却往往因为缺少相应具体的法制规范和保证,而使其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面的功效收效甚微。尤其是一些便利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渠道法制化程度还相当低,它们一般只是建立在习惯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带有相当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此外,迄今我国政治生活还没有完全实现机制化、程序化。
政治目标尚需明确。要创建一种制度,明确而切实的目标是必不可缺的。因为它不仅构成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为制度的创建指明方向和提供一种动力。而我们至今的政治建设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总的目标外,一直没有提出像经济建设那样较为明确切实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这本身已表明政治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完善政治制度,促进民主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以促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发展,应该相应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创建制衡制度和竞争制度。经验表明,对国家权力通过设置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同时在各种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约与力量平衡的政治关系,是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最有效的方法。这一制度设计即权力制衡制度。实践表明,国家权力的分设和相互制衡,有效地防止因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机构而导致权力异化滥用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而有效地维系着民主制度的稳定并促进其良性发展。也正是因为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它不仅成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成为民主制度创建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前提,同时还成为判断民主制度的一个主要标志。
和平有序的政治竞争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要求。民主制度下的这种竞争可以促使国家权力合法有序地和平交替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种以和平竞争方式解决国家权力的交替是人类管理自身的伟大进步,它避免了社会以暴力或阴谋方式在争夺权力中所付出的重大代价。而且这种竞争也成为民主政治的生命和活力的重要源泉。当代中国依据自身的特点,适度地在体制内引入和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完善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在制度上的最主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发挥的程度决定了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大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然而该制度的这种功能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完善。当前,完善这一制度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在实践中寻找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共产党实行监督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二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有效渠道,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特长,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健全监督制度和参与制度。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从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理来看,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由三大体系来完成:一是法律体系,二是制度体系,三是社会体系。应该说,目前这三大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都不健全。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提供法律保证。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政府的权力范围、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以及权力的运作程序和方式等。监督的社会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使其从过程到形式都程序化和规范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通过政治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呈现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政治权利均衡互动的状态,也使公民之间的政治权利在参与中互动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更使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衡的互动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公正而健康的。同时,政治参与有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将不同的利益关系与矛盾置于合法协商的机制之下,使各种矛盾能及时调解,各种关系能及时理顺,从而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和谐而积极地互动。完善参与制度的关键是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完备选举制度和法律体系。选举是“国家最核心的民主制度”。②在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主要途径和形式”。③政治选举不仅体现和实现着公民的基本的政治生活权利,成为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而且也成为监督政府,防范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并成为衡量是否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客观而论,当今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政治选举的地位与作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发挥。直接地看,中国的选举难以担当其应有的重任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对中国的民主化而言,选举制度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律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相比民主政治的要求来说我们的法律建设还相当滞后,因此必须健全法律。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健全法律的关键就是使整个制度法律化,就是要把民主制度的基本结构、职责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制度中的权力关系和运作程序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经验表明,一旦制度的结构、功能以及运作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规定和保证,那么,推动制度运作的任何权力力量就可从无约束状态,进入受约束的状态。事实上,健全法律不仅可有效推进制度的法律化建设,也同时将有效提高制度本身的民主性。
完善政治目标和政治形象。完善政治目标就是对政治发展总目标进行明确,使之清晰、可行,并具明确的指向。这就要求依照中国的实际,把政治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总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所谓细化就是把总目标划分为若干个具体而可行的阶段性子目标,形成完成总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量化就是指以明确的“数字”来规定实现总目标和子目标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制定出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50年)“民主建设”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定多少法律,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达到哪一级,完善基本的制度达到什么程度,政治体制改革 “改”到什么程度)。改善政治形象,就是消除传统政治体系表现出的不良形象,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亲近的政治新貌,以有利于人民亲近政治、参与政治,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王寿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162~166页。
②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16页。
③王邦佐:《新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3页。
【关键词】民主发展 制度完善 民主政治建设
尽管在民主含义的理解上人们莫衷一是,但民主首先是一种制度却是一致的共识。事实上,民主始终以制度的形式展示着自己的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民主制度的建设水平和发展程度就直接决定了民主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没有制度,也就绝无民主。因此,要实现民主政治就必须首先创设民主制度,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
制度构建欠完善,民主发展受制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实践也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制度现状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相距较远并明显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
权力设置过分集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其主要表现:一是横向上权力都过于集中在各级党组织上,即“党委过分集权”;二是纵向上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上,即“中央过分集权”;三是组织中权力过于集中在主要领导者上,即“个人过分集权”。诚然,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有其生成的历史必然性,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产生过很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其积极作用逐步减弱,消极作用逐步增强,并使其固有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这种“过分集权”的体制导致了许多非民主的甚至反民主的现象,如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个人崇拜、终身制、特权制、官僚主义等。有学者把由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政治危害概括为十大方面。①“权力过分集中”不仅制约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始终使已有的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等基本的民主制度设计很难发挥其民主功能。
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是民主的重要体现、重要保证和重要部分。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有了法律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将影响民主的实现程度。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两种情况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框架得到确立,并在法律上得到一些原则确认,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些原则规定却往往因为缺少相应具体的法制规范和保证,而使其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面的功效收效甚微。尤其是一些便利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渠道法制化程度还相当低,它们一般只是建立在习惯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带有相当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此外,迄今我国政治生活还没有完全实现机制化、程序化。
政治目标尚需明确。要创建一种制度,明确而切实的目标是必不可缺的。因为它不仅构成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为制度的创建指明方向和提供一种动力。而我们至今的政治建设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总的目标外,一直没有提出像经济建设那样较为明确切实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这本身已表明政治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完善政治制度,促进民主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以促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发展,应该相应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创建制衡制度和竞争制度。经验表明,对国家权力通过设置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同时在各种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约与力量平衡的政治关系,是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最有效的方法。这一制度设计即权力制衡制度。实践表明,国家权力的分设和相互制衡,有效地防止因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机构而导致权力异化滥用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而有效地维系着民主制度的稳定并促进其良性发展。也正是因为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它不仅成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成为民主制度创建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前提,同时还成为判断民主制度的一个主要标志。
和平有序的政治竞争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要求。民主制度下的这种竞争可以促使国家权力合法有序地和平交替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种以和平竞争方式解决国家权力的交替是人类管理自身的伟大进步,它避免了社会以暴力或阴谋方式在争夺权力中所付出的重大代价。而且这种竞争也成为民主政治的生命和活力的重要源泉。当代中国依据自身的特点,适度地在体制内引入和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完善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在制度上的最主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发挥的程度决定了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大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形式和实现途径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然而该制度的这种功能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完善。当前,完善这一制度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在实践中寻找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共产党实行监督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二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有效渠道,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特长,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健全监督制度和参与制度。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从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理来看,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由三大体系来完成:一是法律体系,二是制度体系,三是社会体系。应该说,目前这三大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都不健全。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提供法律保证。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政府的权力范围、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以及权力的运作程序和方式等。监督的社会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使其从过程到形式都程序化和规范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通过政治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呈现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政治权利均衡互动的状态,也使公民之间的政治权利在参与中互动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更使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衡的互动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公正而健康的。同时,政治参与有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将不同的利益关系与矛盾置于合法协商的机制之下,使各种矛盾能及时调解,各种关系能及时理顺,从而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和谐而积极地互动。完善参与制度的关键是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完备选举制度和法律体系。选举是“国家最核心的民主制度”。②在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主要途径和形式”。③政治选举不仅体现和实现着公民的基本的政治生活权利,成为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而且也成为监督政府,防范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并成为衡量是否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客观而论,当今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政治选举的地位与作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发挥。直接地看,中国的选举难以担当其应有的重任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对中国的民主化而言,选举制度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律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相比民主政治的要求来说我们的法律建设还相当滞后,因此必须健全法律。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健全法律的关键就是使整个制度法律化,就是要把民主制度的基本结构、职责功能和运作方式以及制度中的权力关系和运作程序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经验表明,一旦制度的结构、功能以及运作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规定和保证,那么,推动制度运作的任何权力力量就可从无约束状态,进入受约束的状态。事实上,健全法律不仅可有效推进制度的法律化建设,也同时将有效提高制度本身的民主性。
完善政治目标和政治形象。完善政治目标就是对政治发展总目标进行明确,使之清晰、可行,并具明确的指向。这就要求依照中国的实际,把政治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总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所谓细化就是把总目标划分为若干个具体而可行的阶段性子目标,形成完成总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量化就是指以明确的“数字”来规定实现总目标和子目标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制定出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50年)“民主建设”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定多少法律,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达到哪一级,完善基本的制度达到什么程度,政治体制改革 “改”到什么程度)。改善政治形象,就是消除传统政治体系表现出的不良形象,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亲近的政治新貌,以有利于人民亲近政治、参与政治,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王寿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162~166页。
②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16页。
③王邦佐:《新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