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政府基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而干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造成工程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是解决这一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主体。应通过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减免工程税费、适当提高现有水价等增收节支措施,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造血功能,并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使工程折旧、大修费即工程养护维修基金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工程的可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