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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新课程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这就赋予了教师参与课程实施与课程管理的权力。结合历次课程改革的实践,基于《纲要》的基本精神,教师课程权力包括以下五项主要内容:教师课程研究权力、教师课程开发权力、教师课程实施权力、教师课程评价权力和教师课程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