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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蓬勃发展,其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例如通过网络而带来的色情和言语的攻击等,在快速的传播下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本文主要就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原因及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并对刑法规制的原则以及优化策略实施加以探究。
关键词: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现状
一、引言
社会的高速发展过程中,随着网络信息发展的速度愈来愈快,网络信息在自由性以及开放性方面也有着重要体现,网络发展过程中失范言论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所以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通过此次的理论研究对网络失范言论的控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因及现状分析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因分析
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有着其重要性,主要就是在当前的社会变革背景下,促使网络言论失范的现象产生,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下使得阶级分化以及贫富差距加大,所以民众的社会认同感就会由此而降低。还有就是商业化的发展模式使得网络推手兴起,这就为非理性的网络舆论注入了一剂吗啡,一方面将网络的导向推向了娱乐化,也造成了网络信息的失真和个人价值的迷失等[1]。再有就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造成的言论失范,网络言论的易修改性和虚假性等。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刑法进行严格的规制,如此才能为网络的净化起到促进作用。
2.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司法实务当中,对网络言论所造成的多发性犯罪行为,主要是分为侵犯个人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两个重要的类型,对言论问题的犯罪涉及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完善,言论自由通常处在边缘化的位置,造成了刑法保护的利益权衡偏颇。同时在诽谤罪以及侮辱罪的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民告官的案件当中,是通过公民的举报以及揭发国家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被名誉犯罪所起诉处理。而在相应的诉讼当中,司法机关对言论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得到明确区分,对于国家的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结论方面并不能实施质证以及抗辩,这就使得对国家的秘密确认范围上有着政治化的色彩[2]。
三、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则及优化策略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则分析
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要能够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就是比例原则,这一原则当中就含有必要性原则以及妥当性原则和均衡原则,比例原则主要就是在认识基础上建立的,自由的行使存在例外时就要对这一情况的产生条件加以限制,这就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而言就是限制的措施对所要表达的目的来说是适格的,社会对其要做出限制的必需。除此之外就是风险允许的原则,刑法规范存在并非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为使得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而进行的规范,所以要能够在法律的规制下对网络的失范言论进行控制。
2.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优化策略
第一,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的策略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要能够适应网络的特征,指导司法实践,为能够充分的适应和准确对网络的虚假言论所引发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刑法规制的解释就要从多方面对信息网络当中的传统犯罪认定标准进行详细描述,例如转载的次数以及二次传播等。对犯罪的认定标准要能够明确化和细化。
第二,对编造以及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刑法规制要进一步的完善,虚假网络谣言是特定群体,所以要能够对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含义进行拓展,将其归入到司法实践当中,并要能够结合刑法的解释原理从质的层面来对恐怖信息重新的加以界定。要能够将罪名和适用的范围得到有机结合,扩大适用虚假恐怖信息的根本不是将其作为是唯一的标准,要能够和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危害得到结合[3]。
第三,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还要能够在煽动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方面进一步的完善,在对其进行认证的时候要能够考虑到现实性以及综合性等特征。言论者在言论煽动产生的非法行为来破坏既存的社会程序意图,有着实质性的危害。在实质性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判断的时候,要能够将犯罪性质综合性考虑。刑法规制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以及维护网络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在司法人员的办案过程中就要能够对信息网络当中的一些虚假言论所引发的犯罪充分重视。
第四,对诽谤罪以及侮辱罪的完善方面也要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在此当中要能够增加公共人物的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对诽谤罪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还没有设置任何程序上的控制,可以将公共人物原则进行引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标准实施限制。限制公共机构实施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还要能够对自诉转公诉的标准进行细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当为进阶转化的一个条件,应当是综合性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网络的失范言论刑法规制要能够结合实际进行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所以在犯罪的危害结果转嫁到现实社会当中就会被放大。对网络的犯罪是比较难治理的工作,必须要能够在刑法的作用下充分的发挥其控制作用,如此才能对网络环境得到净化。
参考文献:
[1]麻宝斌,任晓春.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J].学习与探索.2014(03)
[2]曹洲敏.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权衡——“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12)
[3]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德国研究.2014(03)
作者简介:
刘梦婷(1991~),女,辽宁省凌源市人,工作单位:辽宁大学,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现状
一、引言
社会的高速发展过程中,随着网络信息发展的速度愈来愈快,网络信息在自由性以及开放性方面也有着重要体现,网络发展过程中失范言论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所以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通过此次的理论研究对网络失范言论的控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因及现状分析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因分析
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有着其重要性,主要就是在当前的社会变革背景下,促使网络言论失范的现象产生,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下使得阶级分化以及贫富差距加大,所以民众的社会认同感就会由此而降低。还有就是商业化的发展模式使得网络推手兴起,这就为非理性的网络舆论注入了一剂吗啡,一方面将网络的导向推向了娱乐化,也造成了网络信息的失真和个人价值的迷失等[1]。再有就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造成的言论失范,网络言论的易修改性和虚假性等。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刑法进行严格的规制,如此才能为网络的净化起到促进作用。
2.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在司法实务当中,对网络言论所造成的多发性犯罪行为,主要是分为侵犯个人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两个重要的类型,对言论问题的犯罪涉及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完善,言论自由通常处在边缘化的位置,造成了刑法保护的利益权衡偏颇。同时在诽谤罪以及侮辱罪的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民告官的案件当中,是通过公民的举报以及揭发国家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被名誉犯罪所起诉处理。而在相应的诉讼当中,司法机关对言论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得到明确区分,对于国家的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结论方面并不能实施质证以及抗辩,这就使得对国家的秘密确认范围上有着政治化的色彩[2]。
三、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则及优化策略
1.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原则分析
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要能够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就是比例原则,这一原则当中就含有必要性原则以及妥当性原则和均衡原则,比例原则主要就是在认识基础上建立的,自由的行使存在例外时就要对这一情况的产生条件加以限制,这就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而言就是限制的措施对所要表达的目的来说是适格的,社会对其要做出限制的必需。除此之外就是风险允许的原则,刑法规范存在并非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为使得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而进行的规范,所以要能够在法律的规制下对网络的失范言论进行控制。
2.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优化策略
第一,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的策略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要能够适应网络的特征,指导司法实践,为能够充分的适应和准确对网络的虚假言论所引发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刑法规制的解释就要从多方面对信息网络当中的传统犯罪认定标准进行详细描述,例如转载的次数以及二次传播等。对犯罪的认定标准要能够明确化和细化。
第二,对编造以及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刑法规制要进一步的完善,虚假网络谣言是特定群体,所以要能够对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含义进行拓展,将其归入到司法实践当中,并要能够结合刑法的解释原理从质的层面来对恐怖信息重新的加以界定。要能够将罪名和适用的范围得到有机结合,扩大适用虚假恐怖信息的根本不是将其作为是唯一的标准,要能够和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危害得到结合[3]。
第三,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还要能够在煽动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方面进一步的完善,在对其进行认证的时候要能够考虑到现实性以及综合性等特征。言论者在言论煽动产生的非法行为来破坏既存的社会程序意图,有着实质性的危害。在实质性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判断的时候,要能够将犯罪性质综合性考虑。刑法规制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以及维护网络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在司法人员的办案过程中就要能够对信息网络当中的一些虚假言论所引发的犯罪充分重视。
第四,对诽谤罪以及侮辱罪的完善方面也要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在此当中要能够增加公共人物的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对诽谤罪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还没有设置任何程序上的控制,可以将公共人物原则进行引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标准实施限制。限制公共机构实施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还要能够对自诉转公诉的标准进行细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当为进阶转化的一个条件,应当是综合性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网络的失范言论刑法规制要能够结合实际进行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所以在犯罪的危害结果转嫁到现实社会当中就会被放大。对网络的犯罪是比较难治理的工作,必须要能够在刑法的作用下充分的发挥其控制作用,如此才能对网络环境得到净化。
参考文献:
[1]麻宝斌,任晓春.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J].学习与探索.2014(03)
[2]曹洲敏.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权衡——“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12)
[3]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德国研究.2014(03)
作者简介:
刘梦婷(1991~),女,辽宁省凌源市人,工作单位:辽宁大学,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