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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等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关系着其法律地位的迁徙,决定了如何看待高校法律关系是一个高校人与法律人值得思考的问题,高校作为一个有自主行使法律行为的法人主体,也作为一个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个体,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本文本着明晰高校法律关系,准确、科学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目的将对高等学府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做简单探讨。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源于《民法》与《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自由,平等的与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国家主体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源于《行政法》。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国家,政府之间,和与教师,学生之间存在上下隶属,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要探讨高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要从,民事与行政两方面来具体分析。
1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1.1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方面
高校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资格,甚至有校长作为其法人的法定代表,因此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与政府机关之间进行市场行为,甚至会基于市场行为产生财产等纠纷,但高校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权利因为其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受到一定限制。其于政府单位的民事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使其财产权需受教育法约束。
1.2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行政方面
行政法律关系是高校与政府单位的主要法律关系。政府是行政机关,依法对高校行使行政领导与管理,高校亦有服从其领导的义务。并有接受相应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依法强制执行命令的义务。对于政府而言,高校受其行政领导,尤其在教育法相关条文框架下,对高校的教学体制,教育规划与教育改革的发展进行大局观的指引。
2 与社会主体方面
高等学府的社会地位是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存在。较常与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经济,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关系的角度看来,二者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例如高等学校委托家政公司单位派遣劳动力维护校园某址的清洁卫生,则双方属于委托的民事关系,将高校食堂承包或分包给某团体或单位则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在种种高校的民事关系中,高校因其完全的法人主体资格而承担独立完全的民事义务与责任后果。但因为高等教育法的约束和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在高校行使民事权力时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以自身的学校资源为质行使抵押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行使经营权等。
3 与教职工的关系
3.1 与教职工的关系的民事方面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师等职工签订聘用的劳动合同之后,即与教职工之间产生劳动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高校受劳动法的约束,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教师相应福利,报酬。教师依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3.2 与教职工的关系的行政方面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任用并不纯粹属于民事制度,从高校来看,其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并有教育部等国家机关依照教育法,行政法等相关法规授权高校以相当行政权力。在行驶这些权力时高校相对教师而言就是行政单位。例如,教师在违反劳动合同施教并对教学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高校除了依照劳动合同驱使教师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可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对教师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处分等。
4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教育并不属义务教育范畴,在办学主体上,更有许多民办学校,因此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
4.1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方面
学生在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时,大多已经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与学校可构成平权的民事关系,在就学中,学生向学校支付相应的就学成本,并享受教师教育,或其他的教学资源。这与消费与被消费的合同关系,有一定类似的地方。
4.2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行政方面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相关法规,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管理时,应受政府的调控。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相应的教学管理职能。学生应接受学校基于行政法的命令,服从管理。与学校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5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现状与缺陷
从高校以民事及行政两线并行,交错复杂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并未上升到制度层面,行政法给予高校的法律职能较为模糊,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未引起重视。在社会层面,高校一直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但受到民法,事业单位条规,行政法,教育法的多方约束。仅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看做其法律地位太不全面。高校有不属于民事主体地位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性等特点。因此高校是不完全的民事主体并在特定活动中属于行政主体
从高校的特殊法律地位上,可以看出高校的法律主体与行为缺陷。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高校的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界定模糊,使得职能履行不清,责任承担不足。私法与教育法,行政法等公法对高校的性质阐述,职责规定有相冲突的地方。不利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法律地位定义不明确的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建立起高校的权利,职责体制。明确细化管理,责任标准。参考国外的高校管理,可以适当引入教育法人,事业法人,校长负责制等责任,义务体系。将高校的法律地位确立在完善的行政体系上。
6 结语
教书育人,管理一片莘莘学子,没有恰当的权力与明确的职能与义务是不行的。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逐渐进行,高校的法律关系愈发复杂交错。科学的界定高校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督促高校改革自身体制,全面行使法定职能,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大的发扬自身的教学功能。
参考文献
[1]於燃原.从高校法律关系看高校的法律地位[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02):15-17.
[2]李牧.高校行政行为之厘定[J].江海学刊,2005(03):125-131.
[3]周光礼.高校内部规则的法理学审视[J].现代大学教育,2005(04):8-11.
[4]劳凯声.专稿: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宏观改革背景[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
高等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关系着其法律地位的迁徙,决定了如何看待高校法律关系是一个高校人与法律人值得思考的问题,高校作为一个有自主行使法律行为的法人主体,也作为一个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个体,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本文本着明晰高校法律关系,准确、科学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目的将对高等学府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做简单探讨。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源于《民法》与《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自由,平等的与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国家主体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源于《行政法》。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国家,政府之间,和与教师,学生之间存在上下隶属,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要探讨高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地位要从,民事与行政两方面来具体分析。
1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1.1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方面
高校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资格,甚至有校长作为其法人的法定代表,因此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与政府机关之间进行市场行为,甚至会基于市场行为产生财产等纠纷,但高校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权利因为其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受到一定限制。其于政府单位的民事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使其财产权需受教育法约束。
1.2 高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行政方面
行政法律关系是高校与政府单位的主要法律关系。政府是行政机关,依法对高校行使行政领导与管理,高校亦有服从其领导的义务。并有接受相应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依法强制执行命令的义务。对于政府而言,高校受其行政领导,尤其在教育法相关条文框架下,对高校的教学体制,教育规划与教育改革的发展进行大局观的指引。
2 与社会主体方面
高等学府的社会地位是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存在。较常与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经济,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关系的角度看来,二者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例如高等学校委托家政公司单位派遣劳动力维护校园某址的清洁卫生,则双方属于委托的民事关系,将高校食堂承包或分包给某团体或单位则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在种种高校的民事关系中,高校因其完全的法人主体资格而承担独立完全的民事义务与责任后果。但因为高等教育法的约束和其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在高校行使民事权力时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以自身的学校资源为质行使抵押权,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行使经营权等。
3 与教职工的关系
3.1 与教职工的关系的民事方面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师等职工签订聘用的劳动合同之后,即与教职工之间产生劳动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高校受劳动法的约束,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教师相应福利,报酬。教师依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3.2 与教职工的关系的行政方面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任用并不纯粹属于民事制度,从高校来看,其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并有教育部等国家机关依照教育法,行政法等相关法规授权高校以相当行政权力。在行驶这些权力时高校相对教师而言就是行政单位。例如,教师在违反劳动合同施教并对教学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高校除了依照劳动合同驱使教师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可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对教师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处分等。
4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教育并不属义务教育范畴,在办学主体上,更有许多民办学校,因此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
4.1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方面
学生在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时,大多已经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与学校可构成平权的民事关系,在就学中,学生向学校支付相应的就学成本,并享受教师教育,或其他的教学资源。这与消费与被消费的合同关系,有一定类似的地方。
4.2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行政方面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相关法规,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管理时,应受政府的调控。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相应的教学管理职能。学生应接受学校基于行政法的命令,服从管理。与学校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5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现状与缺陷
从高校以民事及行政两线并行,交错复杂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并未上升到制度层面,行政法给予高校的法律职能较为模糊,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未引起重视。在社会层面,高校一直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但受到民法,事业单位条规,行政法,教育法的多方约束。仅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看做其法律地位太不全面。高校有不属于民事主体地位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性等特点。因此高校是不完全的民事主体并在特定活动中属于行政主体
从高校的特殊法律地位上,可以看出高校的法律主体与行为缺陷。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高校的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界定模糊,使得职能履行不清,责任承担不足。私法与教育法,行政法等公法对高校的性质阐述,职责规定有相冲突的地方。不利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法律地位定义不明确的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建立起高校的权利,职责体制。明确细化管理,责任标准。参考国外的高校管理,可以适当引入教育法人,事业法人,校长负责制等责任,义务体系。将高校的法律地位确立在完善的行政体系上。
6 结语
教书育人,管理一片莘莘学子,没有恰当的权力与明确的职能与义务是不行的。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逐渐进行,高校的法律关系愈发复杂交错。科学的界定高校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督促高校改革自身体制,全面行使法定职能,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大的发扬自身的教学功能。
参考文献
[1]於燃原.从高校法律关系看高校的法律地位[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02):15-17.
[2]李牧.高校行政行为之厘定[J].江海学刊,2005(03):125-131.
[3]周光礼.高校内部规则的法理学审视[J].现代大学教育,2005(04):8-11.
[4]劳凯声.专稿: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宏观改革背景[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