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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部“领导核心”与村委“自治行为的自主性”民选村委,少了几分媚气,多了几分虎气。虽然村委的选举主持者均为村支书,但候选人直接由选民推选,村支部的“人事权”被选民拿去了,一部分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等村务。由于过去大部分村支书是“村财务第一当家入”。因此来自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主任认为掌管村财产、财务权,是法律赋予村委的职责。而村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农村党支部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