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之“知识产权归属与内容”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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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填补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空白,而该法的第七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情况,该章以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为依据,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相关的定义模糊,使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困难.通过对各国(地区)知识产权的分类和内容的比较,应扩大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解释,使知识产权在建立、终止和内容方面的纠纷能适用于第四十八条,并且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涉外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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