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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8条将"融资租赁合同"归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所作安排,但如何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实践中争议较大,如不尽早定分止争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规则不够清晰、交易不够稳定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