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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捐一般以城镇房屋为课征对象。民国时期对城市或较大城镇的房屋征收房捐。由于各地房捐的名称、征收范围、捐率、免捐规定、罚则各不相同,1941年财政部《房捐征收通则》对房捐的名称、征收范围、捐率、免捐规定、罚则等做了较为统一的规定,但此后由于房捐法令更改频繁,各地无所适从,加上民国期间战乱频发,政局动荡,各地情况纷繁复杂,所以房捐征收仍未做到统一,所征房捐捐额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