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一味求重而不顾及基本的正义,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在犯罪形势严峻乃至恶化的情况下,或者基于政治需要,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对付犯罪时呈现反射性反应,严刑峻罚成为剿灭犯罪、拉下高飙的犯罪率的简单、实用和有效之策,对于人权的关照和错案的警惕也就程度不同被忽视了。唐代杜佑在《通典》中记述汉代尹赏办案,正是在犯罪率高飙形势下的应急反应,读来令人胆寒。
其中大意是说:尹赏担任长安市长之前,长安治安极坏,胡同里的青少年结伙杀害官吏,以此获得报酬。尹赏到长安上任,被授予职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便宜从事。尹赏一到长安,就采取了如下措施:
其一,整修长安监狱,但此种整修做法奇特,掘地挖一大坑,宽和深各有几丈,将其隔为几间,用大石板将其口封住,命名为“虎穴”。
其二,召集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等一干人,让他们举报长安城里没有正当职业、整天穿着鲜丽的衣服或者看起来凶恶的衣服、披铠甲、手持兵器的人,都一一登记造册,共计几百人。
其三,集中统一行动,集合长安官吏,集中数百车辆,分头出去依据名册抓人,抓到的人都被指控“通行饮食群盗”。
其四,尹赏亲自对抓到的人进行审查,每十个人中放掉一个,其余的人都依次关入虎穴,每个隔间关入百人,用大石板盖住。过几天打开一看,都你压我、我压你,死在里面。
其五,将尸体抬出,草草埋葬,将死者姓名公之于众,一百天后,才命令死者家属将尸体挖出,抬回自己的家。
这可以被看做汉代的“严打”了。与当代之“严打”一样,都是因为犯罪猖獗,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恶化,乃采取集中式、运动战的非常手段对重症下猛药。尹赏“严打”的流程也与现在一致:先摸底排队,确定搜捕对象,再集中统一行动,抓到人后施以严惩。只不过,与当代“严打”有所不同的是,汉代的严打毫无“规则”,在“一切便宜行事”的原则下,完全不顾案件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与否,冤抑之事当然也就不会少了。
“严打”之“严”,与我国自古以来的“治乱世用重典”之说有关。对于重刑论,至今仍有遵奉者,其说时有耳闻。我国古代虽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讲求仁爱,但法家思想仍然影响巨大。唐代杜佑在《通典》中曾谈及我国古代治乱与刑罚轻重的关系,曾说:“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以杜预所见,刑罚世轻世重,虽有轻刑、中刑和重刑之分,但实际上践行的多是重刑,特别是一到犯罪形势严峻,斧钺就沉重落下,刑罚之残酷就伴随着中国司法的历史了。
国家轻简刑章,惩罚太轻,犯罪人被轻纵,有些犯罪就因此蔓延,需要以重刑来矫正,因此有人引用荀子的话说:“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乱者,乃刑轻。欲求于治,必用重典。”不过,刑罚一味求重而不顾及基本的正义,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杜佑认为“欲求于治,必用重典”的主张不过是一种偏见,不是适时通论。刑罚不那么严苛,民风淳朴,严刑峻罚会毒化社会风气,造成民众不重视他人的生命与自由。
从实用的角度看,尹赏的非常之举,可谓立竿见影。严酷的法外之刑和迅猛的收网行动收到使社会震恐、犯罪率短期骤降、社会秩序一时重归安定之效,但正如司马谈论法家的缺点,所谓刻薄寡恩,仁义不施,虽能收遏制犯罪一时之效,并不足以达致长治久安,时过境迁,犯罪率仍然会上升。针对犯罪主要原因解决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才能有效消除犯罪的温床;提高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才能真正吓阻犯罪人,这就是古人所谓法不在重而在必行的道理。
尹赏之辈生前死后被称为“酷吏”,寻常百姓之家,父母借其名以吓阻小儿啼哭,此种无规则“严打”的社会,离“免于恐惧的自由”就太远了。
责任编辑:刘潇潇
在犯罪形势严峻乃至恶化的情况下,或者基于政治需要,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对付犯罪时呈现反射性反应,严刑峻罚成为剿灭犯罪、拉下高飙的犯罪率的简单、实用和有效之策,对于人权的关照和错案的警惕也就程度不同被忽视了。唐代杜佑在《通典》中记述汉代尹赏办案,正是在犯罪率高飙形势下的应急反应,读来令人胆寒。
其中大意是说:尹赏担任长安市长之前,长安治安极坏,胡同里的青少年结伙杀害官吏,以此获得报酬。尹赏到长安上任,被授予职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便宜从事。尹赏一到长安,就采取了如下措施:
其一,整修长安监狱,但此种整修做法奇特,掘地挖一大坑,宽和深各有几丈,将其隔为几间,用大石板将其口封住,命名为“虎穴”。
其二,召集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等一干人,让他们举报长安城里没有正当职业、整天穿着鲜丽的衣服或者看起来凶恶的衣服、披铠甲、手持兵器的人,都一一登记造册,共计几百人。
其三,集中统一行动,集合长安官吏,集中数百车辆,分头出去依据名册抓人,抓到的人都被指控“通行饮食群盗”。
其四,尹赏亲自对抓到的人进行审查,每十个人中放掉一个,其余的人都依次关入虎穴,每个隔间关入百人,用大石板盖住。过几天打开一看,都你压我、我压你,死在里面。
其五,将尸体抬出,草草埋葬,将死者姓名公之于众,一百天后,才命令死者家属将尸体挖出,抬回自己的家。
这可以被看做汉代的“严打”了。与当代之“严打”一样,都是因为犯罪猖獗,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恶化,乃采取集中式、运动战的非常手段对重症下猛药。尹赏“严打”的流程也与现在一致:先摸底排队,确定搜捕对象,再集中统一行动,抓到人后施以严惩。只不过,与当代“严打”有所不同的是,汉代的严打毫无“规则”,在“一切便宜行事”的原则下,完全不顾案件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与否,冤抑之事当然也就不会少了。
“严打”之“严”,与我国自古以来的“治乱世用重典”之说有关。对于重刑论,至今仍有遵奉者,其说时有耳闻。我国古代虽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讲求仁爱,但法家思想仍然影响巨大。唐代杜佑在《通典》中曾谈及我国古代治乱与刑罚轻重的关系,曾说:“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以杜预所见,刑罚世轻世重,虽有轻刑、中刑和重刑之分,但实际上践行的多是重刑,特别是一到犯罪形势严峻,斧钺就沉重落下,刑罚之残酷就伴随着中国司法的历史了。
国家轻简刑章,惩罚太轻,犯罪人被轻纵,有些犯罪就因此蔓延,需要以重刑来矫正,因此有人引用荀子的话说:“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乱者,乃刑轻。欲求于治,必用重典。”不过,刑罚一味求重而不顾及基本的正义,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杜佑认为“欲求于治,必用重典”的主张不过是一种偏见,不是适时通论。刑罚不那么严苛,民风淳朴,严刑峻罚会毒化社会风气,造成民众不重视他人的生命与自由。
从实用的角度看,尹赏的非常之举,可谓立竿见影。严酷的法外之刑和迅猛的收网行动收到使社会震恐、犯罪率短期骤降、社会秩序一时重归安定之效,但正如司马谈论法家的缺点,所谓刻薄寡恩,仁义不施,虽能收遏制犯罪一时之效,并不足以达致长治久安,时过境迁,犯罪率仍然会上升。针对犯罪主要原因解决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才能有效消除犯罪的温床;提高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才能真正吓阻犯罪人,这就是古人所谓法不在重而在必行的道理。
尹赏之辈生前死后被称为“酷吏”,寻常百姓之家,父母借其名以吓阻小儿啼哭,此种无规则“严打”的社会,离“免于恐惧的自由”就太远了。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