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案件之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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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由于其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检察机关严把公诉案件证据审查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公诉;证据;审查;建议
  《刑事诉讼法》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案件设定了严格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规则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规定了四种情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解释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实施已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却不尽统一。反思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公诉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执行不够严格,无法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谈谈检察机关把握审查起诉证据标准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一、公诉证据标准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公诉证据标准,是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角度,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明规则,对刑法所规定的罪名、罪状进行论证所要求的证据总和。它是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某罪并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某罪所应具备的证据框架和证据规范。
  当前,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宿舍制度改革”成为中央司法改革的只要任务之一,法院更加强调保持中立和控辩平衡,律师的身份地位得到提升,介入刑事案件的能力也逐渐加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压力越来越大。作为公诉人,若能严把审查起诉关,严格细致审查每一起案件的在案证据,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冤假错案将会大大减少。
  二、公诉案件严把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侦查机关人员在证据把握、搜集方面有所懈怠。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执行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甚至存在故意捏造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现象,直接影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误导公诉人作出错误的法律评价,部分存在诱发当事人信访及涉及其他刑事犯罪的隐患,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求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犯罪事实要清楚;二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但在实践中该标准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司法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一证明标准仍存在很大分歧,导致证明标准被人为拔高或不当降低,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三是个别公诉人员对侦查活动监督没有认识到位,未把侦查活动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目前,侦查机关在不少干警仍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案发后第一时间未固定相关通话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具有时效性的证据,导致忽视了一些重要客观证据的及时搜集,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一些具有时效性的证据无法搜集到,对指控犯罪极为不利。
  三、公诉案件严把证据审查的建议措施
  (1)加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确保证据规范搜集。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前介入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在源头上确保证据质量。侦查机关在司法证明活动中承担着搜集与固定证据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可通过侦查监督方式监督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并规范其取证行为,确保合法取证,同时应引导侦查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客观证据的搜集上,确保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从而促进提升侦查质量,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收到应有惩罚,同时也避免无辜者被不当追究。
  (2)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所谓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链节(或证据)所组成的、通过链条的相互联结形成的联结点一级链头与链体的客观联系,被容能得到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公诉机关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应围绕有效履行举证责任开展,而有效地履行举证责任务必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搜集程序合法,在案证据能对形成排他性证据链条,否则就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能带病起诉。
  (3)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肃查处非法取证。在审查刑事证据过程的顺序中,必须坚持证据合法性优先审查的原则。近年来,口供中心主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虽有所改善但还是比较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具体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中应更注重于客观证据,并认真审查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的矛盾。具体而言:一是要看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实物证据相比言词证据更具客观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因此,在审查案件中,应更加注重实物证据,二是在言词证据中,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应更加客观、审慎,更应注意要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仔细审查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疑点。三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应引起重视。如果嫌疑人供述其因遭受刑讯逼供而翻供则要认真调查案件的侦查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侦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搜集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嫌疑人抱侥幸心理向要逃避处罚的则可采用揭露式讯问来讯问犯罪嫌疑人结合在案外围证据层层揭开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供述的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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