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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制定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体育法制是体育强国的必要保证,是体育强国的先行者。本文运用文献资料发、理性思维法、逻辑推理法等方法,阐述现阶段我国体育法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切实存在的且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并探究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求对我国的体育法制化进程有所促进。
关键词:体育法制 体育强国 现状 对策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巨大变化和竞技体育取得的喜人成就。2008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由此我国开始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举国体育制度下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但体育强国梦的实现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做到体育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然而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实现体育法制化所不可逾越的,清楚地认识我国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改革和完善体育法律体系的前提。本文将分析和总结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2001年中国申奥的成功,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体育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期,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群众体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01年申奥成功后,为配合奥运会的举办,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反兴奋剂条例》等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特别是学校体育的开展。
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我国秉承了人文奥运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四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
2.我国体育法制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从1951年全国体育总会等9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广播体操的联合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到现在,中国体育法制建设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史。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阶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缺少必要的监督考核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青少年在校学生增强体质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切实开展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每天锻炼一小时、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进行体育锻炼。目前我国学生身体素质达不达标,在很多地方都没有成为考核学校教学质量是否达标的一个指标。一些学校为了升学率大量挤压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甚至取消正常的体育教学。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高考的压力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我国体育监督考核机制的缺失。
2.2 体育纠纷的增加和运动员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运动员特别是金牌运动员的产生有其特殊性,这些运动员是在国家培养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关于运动员成名之后的许多相关问题,比如:运动员的肖像权归属、赞助、广告等引发的商业纠纷,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也就成了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2.3 缺少体育法律专门人才。体育法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与从事体育法律工作的人数相关,目前在我国体育立法领域,都是一些体育界人士在苦苦追求体育立法,而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人才极缺。
2.4 缺少体育仲裁机制。目前世界各国解决体育运动领域的纠纷模式,大致存在着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诉讼及体育仲裁三大机制。在中国主要靠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体育诉讼。由于各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的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介入的诉讼时间很长,因此对解决体育纠纷的成效并不显著。国际上,体育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体育仲裁至今仍然是空白。
3.对体育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3.1 立法重心应从竞技转向全民健身。北京奥运之后部门法规在群众体育领域虽然有所增加,但立法重心应继续向群众体育倾斜。效仿东京奥运会后,日本体育全面转向群众体育的先例,我国的体育事业也应着眼于发展群众体育,提高国民素质为主要目标。
3.2 建立健全确保全民健身落实的监督机制。2011年2月新的《全民健身计划》颁布实施,要求的目标很明确,而关键在于落实。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确保《全民健身计划》落实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建立学校体育达标考核体制。学校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定学校体育达标的考核体制,依法落实好国家要求的各项学校体育活动,将学校体育活动和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指标。
3.4 完善体育纠纷立法,建立运动员的法律保障体系。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出现在体育领域的纠纷会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又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纠纷,因此急需要建立一部专门的体育纠纷法案,以应对今后出现的问题。
3.5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另行规定迟迟没有出台,致使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机制。立法和解决纠纷机制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
4.结束语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体育法律保障體系才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
[1]袁古洁.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体育科学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OL].
关键词:体育法制 体育强国 现状 对策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巨大变化和竞技体育取得的喜人成就。2008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由此我国开始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举国体育制度下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但体育强国梦的实现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做到体育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然而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实现体育法制化所不可逾越的,清楚地认识我国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改革和完善体育法律体系的前提。本文将分析和总结体育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2001年中国申奥的成功,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体育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期,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群众体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01年申奥成功后,为配合奥运会的举办,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反兴奋剂条例》等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特别是学校体育的开展。
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我国秉承了人文奥运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四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
2.我国体育法制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从1951年全国体育总会等9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广播体操的联合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到现在,中国体育法制建设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史。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阶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缺少必要的监督考核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青少年在校学生增强体质的重要性,同时要求切实开展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每天锻炼一小时、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进行体育锻炼。目前我国学生身体素质达不达标,在很多地方都没有成为考核学校教学质量是否达标的一个指标。一些学校为了升学率大量挤压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甚至取消正常的体育教学。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高考的压力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我国体育监督考核机制的缺失。
2.2 体育纠纷的增加和运动员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运动员特别是金牌运动员的产生有其特殊性,这些运动员是在国家培养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关于运动员成名之后的许多相关问题,比如:运动员的肖像权归属、赞助、广告等引发的商业纠纷,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也就成了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2.3 缺少体育法律专门人才。体育法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与从事体育法律工作的人数相关,目前在我国体育立法领域,都是一些体育界人士在苦苦追求体育立法,而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人才极缺。
2.4 缺少体育仲裁机制。目前世界各国解决体育运动领域的纠纷模式,大致存在着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诉讼及体育仲裁三大机制。在中国主要靠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体育诉讼。由于各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的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介入的诉讼时间很长,因此对解决体育纠纷的成效并不显著。国际上,体育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体育仲裁至今仍然是空白。
3.对体育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3.1 立法重心应从竞技转向全民健身。北京奥运之后部门法规在群众体育领域虽然有所增加,但立法重心应继续向群众体育倾斜。效仿东京奥运会后,日本体育全面转向群众体育的先例,我国的体育事业也应着眼于发展群众体育,提高国民素质为主要目标。
3.2 建立健全确保全民健身落实的监督机制。2011年2月新的《全民健身计划》颁布实施,要求的目标很明确,而关键在于落实。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确保《全民健身计划》落实的法律监督机制。
3.3 建立学校体育达标考核体制。学校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定学校体育达标的考核体制,依法落实好国家要求的各项学校体育活动,将学校体育活动和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指标。
3.4 完善体育纠纷立法,建立运动员的法律保障体系。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出现在体育领域的纠纷会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又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纠纷,因此急需要建立一部专门的体育纠纷法案,以应对今后出现的问题。
3.5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另行规定迟迟没有出台,致使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机制。立法和解决纠纷机制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
4.结束语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体育法律保障體系才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
[1]袁古洁.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体育科学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