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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居》今年第8期,有文章讲清楚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但是现在仍有个别报刊对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解释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误导。我们特请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专门谈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问题。文章指出,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的权属情况有重大区别。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归入部分产权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微利商品房,购房人享有住房的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