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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为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其严厉性超出贪污受贿犯罪的罪责范围,只要对现有刑法制度加以改造同样可以实现对上述犯罪的惩罚和威慑,因而其增设缺乏必要性。严格行贿罪的特别从宽条款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刑法典的规定仍显原则性,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了适用标准,便于实务部门具体认定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