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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浙江省泰顺县交阳曾氏是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由同安新桥头迁徙而来的。
交阳曾氏一世祖为肇作公。肇作公的胞弟肇力公,于嘉庆己卯年(1819年)亦由同安新桥头迁徙泰顺大丘头,为大丘头曾氏之一世始祖。大丘头曾氏与交阳曾氏虽并非同一个始迁祖,但其血缘和地缘是最为接近的两个兄弟之族。由于本文以交阳曾氏的发展为主线,因此对大丘头曾氏则略而述之。
二
曾氏刚迁至泰顺县交阳时,无任何产业,到1950年重修的宗谱里就明确记载曾氏宗族共拥有9处祭田,年收租545贯;8处众管宅宇基地,包括祠堂、牌楼、仓库、道路、水塘等产业;12处众管山场。这里还不包括曾氏析产分家之后,变为个人私产的屋基、田地、山场等。短暂的一百多年问,交阳曾氏从白手起家,到拥有大量的族产,充分证明曾氏一族对于族产的重视和珍惜。到1982年,该支已繁衍了九代,五百多口人,形成一个颇具规模和影响的宗族。
据曾氏宗谱记载,肇作公未正式举家迁入泰顺交阳时,其子拱辰公已在交阳置办产业,为全家迁徙做准备:“嘉庆十九年闰二月初三日,买的徐允成(志即光)祖山一片,约有五里阔,坐落四都交阳小洋尾……去纹银二十两正,又三月十八日立契去纹银四两正。”这些产业足以支持全家来泰顺最初生产与消费所需。
嘉庆二十年,肇作公携全家到泰顺交阳定居,曾氏一家开始在交阳大量购置产业。
从嘉庆二十年到成丰六年(1856年)的40余年间,交阳曾氏子弟繁衍至第5世。按照中国传统宗法制观念,曾氏初具一族之规模。除却世系、人口,曾氏经过多年置办的各类产业也足以支撑整个宗族构架的形成。据统计,在此期间,曾氏通过各种方式置办产业交易达147宗,平均每年置办4宗左右,其中包括购买、典当以及交换的方式进行,而产业涉及田亩、山场、房屋、基地等。
购买是交阳曾氏置办家族产业的主要方式,在147宗交易中,采用购买达成交易的占139宗。例如:“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九日,买得一都陈世文(子肇贤)水田一号,坐落交洋后洋(即厝后及厝右),种六贯,租一百五十贯,计民亩四亩,正东至买主田,南至买主田,并周沈二姓田,北至董、缪二姓田,西至缪家田及坟。去纹银七十两正,七月十九日立截契去纹银二十两正。”“成丰四年十二月廿九日,买得韦忠安仝弟侄等荒田四号,计种二贯半,计冬租五十贯。坐落四都交洋后洋小洋尾缸窑垄,安着。底三号,上左右俱至山,下至曾宅。田外一号,上左右俱至山,下至周家田,并荒熟子在内。此田原系时荒时熟,遵例不报升科,亦不另立截。立契约去价钱二十二千文正。”
典当也是交阳曾氏积累家庭财产的方式之一。随着曾氏在泰顺交阳定居日久,整个家族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强,族际之间的交往也日益增多。无论是姻亲还是邻近友族,在特殊情况下,都会将本族的产业典当于曾氏一族,请其暂时保管,以便日后取回。如:“道光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当得齐长兴水田一号,坐落四都南山山底,土名外项安着,计种五贯,计租一百贯,计民亩一亩正。东西南北四至俱山,其粮饷齐旁,白行完纳。如遇十六年以外不能备赎,任听曾边税契,权亩过户,永为己业,永无回赎找贴。当去价钱三十千文正,又廿六年三月初六日立找契,去钱三千文正。”
尽管契约上写明典当人有赎回的可能,但是这些典当的产业到最后往往成为曾氏的私有财产。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取得各种产业之外,因为某种需求,曾氏还会通过交换的方式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产业:“道光四年二月十一日便得鹤巢宫山场三峰,坐落四都交洋亭对面,北畔安着,其山上至峰顶,分水为界,下至田为界,左右二至龙虎峰,直落分水为界便去水田二号,一在交洋亭底,彭监丘田三丘,种一贯半,租四十五贯,又一号在鹤巢宫下安着。田一丘,种半贯,租二十贯,共计种二贯,计冬租六十五贯,计民亩一亩一分一厘正,文起公户推出。”
交阳曾氏以上述三种方式在40余年问,置办了大量的财产,为整个家族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在这40余年间,其家族也由几口人繁衍到五代数十口,家族建设也初具规模。肇作公在刚徙居到泰顺交阳时,就开始“建正室为正寝,四时享祀”,随着整个家族财富的增加,“后遂为祠庙之宇,旁筑夹室,及周围水城数十间一以护祠风水,规模宏大,诚足巩固之美观”。祠堂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家族正式形成的标志,在曾氏一族由最初设立正室实行祭祀之聚,到后来修建规模宏大的祠堂,证明曾氏真正成为交阳的一个大家族。无论是坟场的设置还是祠堂的建立充分证明曾氏一族组织的扩大,而这一切和其渐趋强大的家族经济不无关系。
三
人口的不断繁衍,必然要求足够的生活、生产资料供应整个家族维持生活和发展。因此,交阳曾氏欲持续发展,并进一步扩大家族组织,必须继续购置和积累族产,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嘉庆二十年到咸丰六年的40余年问,交阳曾氏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称其为一个家庭,是由四代人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而并非一个家族。一个家族起码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家庭才能称之为家族。
遍览交阳曾氏族谱,虽然并没有直接记载曾氏一族是在什么时候分房立派的,但是在泰顺县交阳曾氏族人手中珍藏的一份契约中,我们发现在咸丰六年契约之前明确记载有“分家后二房白置”的字样,且成丰四年最后的一份购契是在十二月廿九日,咸丰六年最早的一份契约是在二月初八日,并未发现有咸丰五年的契约出现。至此可推之,曾氏分房应该是在咸丰五年,由于需要对原来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此年并无任何购置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咸丰初年,由于第五代人丁的繁盛,曾氏作为一个大家庭已经无法维系,只能实行分房,减轻个体家庭之压力,同时壮大整个家族。
自从咸丰五年分家之后,各房便开始自置产业。从咸丰六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的54年间,曾氏各房共出现27宗购置交易,与之前42年的147宗交易相比大大缩水。在这27宗交易中,交换田产1宗,典当交易4宗,其余为购买交易。如仁房自置:“同治十二年十月廿九日买得保之仝云庆水田一号,坐落四都交洋,土名牛羊坪洋心安着,计种五贯,计冬租一百七十贯,及民亩三亩正,其田东至买主田,南至曾刘二姓田,西南二至潘高二姓田,北至曾胡二姓田。其亩向奎象户推权过户,立契去钱八十千文,又十二月立截契去钱六十四千五百文正。”
此时期,虽然各房独自置办产业,且购置族产的数量并不能与其前期相比,但是其置办产业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共有族产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成为支撑一族持续发展和其组织扩大的基础。光绪壬寅年(1902年),泰顺交阳曾氏与大丘头曾氏首次联合修谱,以源支脉、辨昭穆。联合修谱的费用大部分由共有族产支付,其余在族内按照人口数进行分派。而联合修谱这种行为的出现恰恰表明曾氏一族之组织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扩张。
从清嘉庆甲戌年(1814年)到宣统二年(1910年),在这近百年间,泰顺交阳曾氏从福建徙居泰顺,以白手起家之姿,不停购置族之产业,发展各项家族事业,不断完善家族组织,并成长为泰顺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家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毋庸置疑,族产的增长为整个家族组织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浙江省泰顺县交阳曾氏是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由同安新桥头迁徙而来的。
交阳曾氏一世祖为肇作公。肇作公的胞弟肇力公,于嘉庆己卯年(1819年)亦由同安新桥头迁徙泰顺大丘头,为大丘头曾氏之一世始祖。大丘头曾氏与交阳曾氏虽并非同一个始迁祖,但其血缘和地缘是最为接近的两个兄弟之族。由于本文以交阳曾氏的发展为主线,因此对大丘头曾氏则略而述之。
二
曾氏刚迁至泰顺县交阳时,无任何产业,到1950年重修的宗谱里就明确记载曾氏宗族共拥有9处祭田,年收租545贯;8处众管宅宇基地,包括祠堂、牌楼、仓库、道路、水塘等产业;12处众管山场。这里还不包括曾氏析产分家之后,变为个人私产的屋基、田地、山场等。短暂的一百多年问,交阳曾氏从白手起家,到拥有大量的族产,充分证明曾氏一族对于族产的重视和珍惜。到1982年,该支已繁衍了九代,五百多口人,形成一个颇具规模和影响的宗族。
据曾氏宗谱记载,肇作公未正式举家迁入泰顺交阳时,其子拱辰公已在交阳置办产业,为全家迁徙做准备:“嘉庆十九年闰二月初三日,买的徐允成(志即光)祖山一片,约有五里阔,坐落四都交阳小洋尾……去纹银二十两正,又三月十八日立契去纹银四两正。”这些产业足以支持全家来泰顺最初生产与消费所需。
嘉庆二十年,肇作公携全家到泰顺交阳定居,曾氏一家开始在交阳大量购置产业。
从嘉庆二十年到成丰六年(1856年)的40余年间,交阳曾氏子弟繁衍至第5世。按照中国传统宗法制观念,曾氏初具一族之规模。除却世系、人口,曾氏经过多年置办的各类产业也足以支撑整个宗族构架的形成。据统计,在此期间,曾氏通过各种方式置办产业交易达147宗,平均每年置办4宗左右,其中包括购买、典当以及交换的方式进行,而产业涉及田亩、山场、房屋、基地等。
购买是交阳曾氏置办家族产业的主要方式,在147宗交易中,采用购买达成交易的占139宗。例如:“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九日,买得一都陈世文(子肇贤)水田一号,坐落交洋后洋(即厝后及厝右),种六贯,租一百五十贯,计民亩四亩,正东至买主田,南至买主田,并周沈二姓田,北至董、缪二姓田,西至缪家田及坟。去纹银七十两正,七月十九日立截契去纹银二十两正。”“成丰四年十二月廿九日,买得韦忠安仝弟侄等荒田四号,计种二贯半,计冬租五十贯。坐落四都交洋后洋小洋尾缸窑垄,安着。底三号,上左右俱至山,下至曾宅。田外一号,上左右俱至山,下至周家田,并荒熟子在内。此田原系时荒时熟,遵例不报升科,亦不另立截。立契约去价钱二十二千文正。”
典当也是交阳曾氏积累家庭财产的方式之一。随着曾氏在泰顺交阳定居日久,整个家族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强,族际之间的交往也日益增多。无论是姻亲还是邻近友族,在特殊情况下,都会将本族的产业典当于曾氏一族,请其暂时保管,以便日后取回。如:“道光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当得齐长兴水田一号,坐落四都南山山底,土名外项安着,计种五贯,计租一百贯,计民亩一亩正。东西南北四至俱山,其粮饷齐旁,白行完纳。如遇十六年以外不能备赎,任听曾边税契,权亩过户,永为己业,永无回赎找贴。当去价钱三十千文正,又廿六年三月初六日立找契,去钱三千文正。”
尽管契约上写明典当人有赎回的可能,但是这些典当的产业到最后往往成为曾氏的私有财产。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取得各种产业之外,因为某种需求,曾氏还会通过交换的方式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产业:“道光四年二月十一日便得鹤巢宫山场三峰,坐落四都交洋亭对面,北畔安着,其山上至峰顶,分水为界,下至田为界,左右二至龙虎峰,直落分水为界便去水田二号,一在交洋亭底,彭监丘田三丘,种一贯半,租四十五贯,又一号在鹤巢宫下安着。田一丘,种半贯,租二十贯,共计种二贯,计冬租六十五贯,计民亩一亩一分一厘正,文起公户推出。”
交阳曾氏以上述三种方式在40余年问,置办了大量的财产,为整个家族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在这40余年间,其家族也由几口人繁衍到五代数十口,家族建设也初具规模。肇作公在刚徙居到泰顺交阳时,就开始“建正室为正寝,四时享祀”,随着整个家族财富的增加,“后遂为祠庙之宇,旁筑夹室,及周围水城数十间一以护祠风水,规模宏大,诚足巩固之美观”。祠堂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家族正式形成的标志,在曾氏一族由最初设立正室实行祭祀之聚,到后来修建规模宏大的祠堂,证明曾氏真正成为交阳的一个大家族。无论是坟场的设置还是祠堂的建立充分证明曾氏一族组织的扩大,而这一切和其渐趋强大的家族经济不无关系。
三
人口的不断繁衍,必然要求足够的生活、生产资料供应整个家族维持生活和发展。因此,交阳曾氏欲持续发展,并进一步扩大家族组织,必须继续购置和积累族产,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嘉庆二十年到咸丰六年的40余年问,交阳曾氏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称其为一个家庭,是由四代人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而并非一个家族。一个家族起码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家庭才能称之为家族。
遍览交阳曾氏族谱,虽然并没有直接记载曾氏一族是在什么时候分房立派的,但是在泰顺县交阳曾氏族人手中珍藏的一份契约中,我们发现在咸丰六年契约之前明确记载有“分家后二房白置”的字样,且成丰四年最后的一份购契是在十二月廿九日,咸丰六年最早的一份契约是在二月初八日,并未发现有咸丰五年的契约出现。至此可推之,曾氏分房应该是在咸丰五年,由于需要对原来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此年并无任何购置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咸丰初年,由于第五代人丁的繁盛,曾氏作为一个大家庭已经无法维系,只能实行分房,减轻个体家庭之压力,同时壮大整个家族。
自从咸丰五年分家之后,各房便开始自置产业。从咸丰六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的54年间,曾氏各房共出现27宗购置交易,与之前42年的147宗交易相比大大缩水。在这27宗交易中,交换田产1宗,典当交易4宗,其余为购买交易。如仁房自置:“同治十二年十月廿九日买得保之仝云庆水田一号,坐落四都交洋,土名牛羊坪洋心安着,计种五贯,计冬租一百七十贯,及民亩三亩正,其田东至买主田,南至曾刘二姓田,西南二至潘高二姓田,北至曾胡二姓田。其亩向奎象户推权过户,立契去钱八十千文,又十二月立截契去钱六十四千五百文正。”
此时期,虽然各房独自置办产业,且购置族产的数量并不能与其前期相比,但是其置办产业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共有族产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成为支撑一族持续发展和其组织扩大的基础。光绪壬寅年(1902年),泰顺交阳曾氏与大丘头曾氏首次联合修谱,以源支脉、辨昭穆。联合修谱的费用大部分由共有族产支付,其余在族内按照人口数进行分派。而联合修谱这种行为的出现恰恰表明曾氏一族之组织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扩张。
从清嘉庆甲戌年(1814年)到宣统二年(1910年),在这近百年间,泰顺交阳曾氏从福建徙居泰顺,以白手起家之姿,不停购置族之产业,发展各项家族事业,不断完善家族组织,并成长为泰顺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家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毋庸置疑,族产的增长为整个家族组织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