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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亟需一套体制化的立法协同模式,这事关国家发展战略。通过考察,无论是当下松散的立法联席会议抑或域外多元的区域立法合作模式,都不符合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而新型的立法联席会议改良模式则不失为明智之举,这种改良模式在立法机构协调、立法类型选择、立法环节配合以及立法冲突解决等方面都有着制度化的运作逻辑。最终得以有效消解法的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这一内在张力,为其它区域的立法协同提供了一个良好范本,并间接推动了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