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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边缘地区,存在居民与村民混住现象,由此出现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种不同类型群众自治组织共同治理的情况。在同一居住区内,通过发挥社会组织的不同功能,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党组织的领导协调作用,使村民委员会的经济优势与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优势互为补充,从而借助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地吸纳问题,使问题在相应的规范和富有弹性的体制内得到控制,回应居民和村民的呼声,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