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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我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这场革命,是一场使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革命,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第三次革命。
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是什么。中央明确了五个方面,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队伍建设。第一,科学立法。尊重规律就是要克服法律万能的思想。此外,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主导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立法计划要与人大的立法计划相衔接;二是人大组织起草班子,政府一起参与;三是重要的立法直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不是仅限于常委会。另外还要扩大社会对立法的参与。我们做过调查,凡是社会参与度、关注度高的立法,实施的成本相对都比较低。因为公众行使过参与权,就会自觉配合法的执行。
第二,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就是三句话,权力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首先是权力法定,即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增加公民义务、减损公民权利的决定都必须遵从法律做出。其次是责任法定。长期以来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那就是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的关系。委、办、局与街道办事处有时形不成管理合力。其实这个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办,并不难解决。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在基层管理中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保障落实的作用。结果有的地方为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把专业管理的责任和执法权下放给了街道,打乱了行政管理的分工和秩序。最后是程序法定。我们有时认为,只要出于公心、效果也是好的,程序上有点瑕疵不是大问题。其实,从法治的角度讲,程序有一票否决权。程序不合法,结果和实体也一定不合法。
第三,公正司法。公正司法首先要转变司法理念。其次,改进司法体制。比如,审判和执行要不要分离。我们法院不仅管审判,还要管执行,结果因为执行不到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有的国家是实行审、执分离的,法院只管审判,执行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法院的权威,而且即使执行不到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政府还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这个法院?做不了。最后,就是完善机制。司法公正离不开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
第四,全民守法。要做到全民守法,首先要纠正一个认识。我们普法工作已完成7个“五年计划”,但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人遇到问题第一反应不是找律师、找法律,而是找关系、找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民众对用法的关注度不够,用法成本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从普法的口号也可以看出。普法长期宣传的是学法、守法、用法。一个人不学法,自然搞不清法律的底线;底线搞不清,怎么守得住;底线守不住,又怎能依法维权呢?老百姓更看重的是用法。法如果不管用、用不起,学了又有何用?在降低用法成本这个问题上,政府就要提供新的公共服务。比如财政出资,免费为中小学、居村委会聘请法律顾问,把法律服务送到校门口和家门口。其次,要有一个好的引导机制。现在有一些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最后,要关注民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第五,队伍建设。当初培养、选拔了一大批有学历、懂经济、会管理的年轻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今天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同样需要造就一支人才队伍。第一个就是把是不是具有法治思维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标准。现在干部队伍基本上学历都没有问题,但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学经济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现在的年轻人读书也大都去报经济专业——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工商管理等等。不是说懂经济的干部现在不需要了,但只懂经济,不懂法治,是搞不好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第二个就是要普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将来治国理政的人才相当大一部分要从懂法的人当中产生,这是全世界法治国家共同走过的道路。
最后,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方面,中央提出了五大原则,即五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党与法的关系。党与法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统一关系。其次,坚持党的领导还有个实现路径的问题。这就要发挥法治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第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当然也不例外。从法治的角度讲,人民当家作主有三个重点。一是要保障人民在重大事务上的决策权,即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现在基层出现的许多问题,与对四大权利的落实不重视有关。二是要保障人民对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有些法律法規为什么执行的效果不好?就是缺乏社会的充分协商。虽然立法者事先也广泛听取过各方面意见,但听意见不是协商。不充分协商,是达不成高度共识的,也就难以制定出一部真正的良法,所以中央要求协商在立法之前。三是要切实落实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比如党风、政风、行风的监督涉及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是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仅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而且还是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转变为法律才能成为人人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们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且已经入法。按照“用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发生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生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的案子,应该行政首长出庭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了民不了”的问题。三是老百姓和老百姓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过去对领导干部强调比较多。其实民与民之间也有个人人平等的问题。有的地方信访秩序有问题,就是与这个原则向群众宣传不够有关。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完全应该参照司法受理程序,实行信访受理程序终结制。因为政府信访的资源是有限的。你要维权当然可以,但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这样的维权行为法律不应支持。
第四,坚持德治、法治的有机结合。德治、法治要取长补短,实现制度创新。上海市人大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这个条例就是将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公民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自觉性。诚信制度的原理不是靠罚款,而是向社会披露你失信的信息,放大你的无形成本,而且一朝以身试法,让你终身受到影响。这就是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后的制度创新。
第五,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正确的理念,比如如何正确认识司法独立。国外许多国家搞三权分立,以示司法的独立性,我们有些人就很推崇。其实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美国是三权分立的代表,但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吗?如果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席位,民主党、共和党为什么争得死去活来?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没必要搞什么三权分立。第二条,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做到循序渐进。一个国家的法治一定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早期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在城市与农村是不一致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城乡的差距逐步缩小,经济社会的发展到了一个城乡融合的新阶段,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全国人大决定,人大代表按照人口结构同比例产生,以便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第三条,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从法治实际效果出发。中国的情况就不太一样。判刑的作用是社会警示和对犯罪的惩戒,但在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差别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同样的量刑,未必能取得同样的司法效果。但是我们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上也不是无所作为。比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要上网公示,这样法官的工作就要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尽可能减少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造成的误判、错判,我们还用大数据为法官提供审判支持,在减轻法官压力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审判的随意性。所以不是说西方的东西一律都不学,而是要从国情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将改变每一个中国人的人生。通过我们的努力,世界一定会看到一个新的中国。
(本文为节选内容)
编辑:沈海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