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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价规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环节。我国现行的电价水平和结构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能源的供应和电力产业的发展。本文在阐述电力产业基本特点及价格规制的目标原则基础上,梳理综合了传统和现代的规制基本理论,通过对基本理论的述评和电价改革实践研究的归纳整理,试图为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电力;价格;政府规制;激励规制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1)10-77-04
电价规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环节。电力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本质上是一场电价改革。优化电源结构,加快电网建设和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都要以电价水平、电价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这已成为广泛共识。本文试图通过对电价规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及实践研究进行简单的追溯和述评,从而为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一、电力产业及其价格规制
(一)电力及其价格制定
电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任何人对电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它的数量和质量。但同时,电可在受益上实现排他性,必须付费方可进行消费。
所谓电价,即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每耗费一千瓦电量所应支付的价格。电价的确定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十分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电首先是一种商品,它的价格制定必须遵循马克思的价格规律,即电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即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电的价值,电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同时,电也是一种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产品,符合典型的自然垄断的技术经济特征,即:1、网络性;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显著;3、关联经济效应显著;4、有大量的沉淀成本;5、普遍服务性;6、国家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经营权等。为避免电力行业利用自身垄断地位随意抬高电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平,换取超额垄断利润,各国均对电力行业价格的制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控与规制。
(二)价格规制
价格规制就是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出发,对于价格(或收费)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或激励性规制,分为直接价格规制和间接价格规制。它是现代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调节市场经济生活的核心手段之一。
(三)电价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对电价等公用产品价格进行规制,是为了实现规范性目标和实证性目标。德国波恩大学经济学教授狄亚特·鲍斯在他所著的《价格制定和价格规制》中提出,政府规制公用事业价格的规范性目标是:1、市场出清,即实现公用事业市场供求均衡。2、生产效率,即让公用企业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3、盈亏,即价格规制既不能使被规制企业获得垄断利润,也不能使其发生亏损。在以上三个限制性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是政府价格规制规范理论的基础,是衡量各种定价原则的高层次价值判断标准。
同时,狄亚特·鲍斯教授认为,政府的价格规制机构还有特殊的政治和官僚目标,他称之为实证性目标。这些目标主要是:1、选票目标,指政府领导人通过公用事业价格规制获取公民好感,争取选票。2、规制机构地位和权利目标,指规制机构谋求扩大机构的规模、预算、权利等等。3、降低物价指数,指通过公用事业价格规制影响和控制物价总水平。4、节约能源目标。
价格规制也是政府经济性规制的一项职能,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教授在他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提出经济性规制四大目标:1、达到资源有效配置。2、确保企业内部效率。3、避免收入再分配。4、企业财务的稳定化。其中,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就是通过价格规制限制垄断性价格来实现的;确保企业内部效率,就要通过价格规制提供一个模拟市场价格来促进;避免收入再分配也是通过价格规制限制垄断价格、差别价格、内部相互补助和差别对待。
价格规制原则是政府处理各种价格利益关系的基本政策,是规制机构处理日常价格事务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制定和调整电力等公用事业价格的原则大致有如下几条:补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公正投资回报;公平对待用户;消费者有支付能力;便于用户理解和交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二、关于电价规制改革的主要理论综述
(一)传统规制理论
乔治·斯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了《经济规制论》,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来分析规制的产生,从而开创了规制经济学这一分支。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规制理论有: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及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等。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规制的重点是保证垄断者的有效经营,并使其价格尽量接近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价格。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指导了早期的价格规制实践,一度在规制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但是它忽视了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规制过程中的成本,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2、政府规制俘虏理论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消费者和企业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会对政府规制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由于消费者利益集团由数以万计的个体组成,政府规制法规对其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由各个消费者分散享受或承担,对个人的影响不大,因此,消费者个人通常缺乏为本集团利益而努力的动力。而企业这一利益集团的规模较小且相对集中,每个企业都能敏感地认识到政府规制法规对其可能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这就使企业利益集团容易采取共同一致的行为。其结果是使消费者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者的影响力较弱,而企业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同时,政府规制者也追求私利,它通常会被受规制企业所俘获,它的价格及进入规制等手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创造垄断利润服务。政府规制俘虏理论是规制理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它把理性人假设应用于规制活动的分析中,大大拓宽了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它提出了对政府规制的否定意见,为政府科学的制定与实施价格的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
3、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鲍莫尔、潘扎和威利格提出的,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以关于潜在竞争的一系列假设为前提,指出由于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市场在位者无须政府规制也不可能获得垄断超额利润,而只能将价格定在超额利润为零的水平,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可竞争市场理论修正了对价格规制的传统看法,开拓了政府规制的新思路,对于放松管制的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但由于该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基础之上,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的产业并不多,这就对该理论的应用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4、阿弗奇—约翰逊效应(或简称A—J效应)
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由于扩大资本基数,可以获得更多的绝对利润,因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受规制企业有过度投资的倾向,其结果是用过多的资本投资代替其他投入品,造成生产低效率。这种现象被称为“阿弗奇——约翰逊效应”(A—J效应)。A—J效应为分析受规制企业的投资及利润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政府的价格规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政府需要根据需求和技术的变化周期性的调整价格政策。因此,A—J效应因为缺乏动态性而遭到了批评。
传统的规制理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政府对电力及其他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及依据,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传统规制理论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是,它假定政府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具有同样多的信息,双方进行的是一种对称信息博弈,而现实中,垄断厂商拥有利用行业优势隐瞒企业成本收益,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存在的。
(二)现代规制理论
进入90年代以后,现代规制理论的最主要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将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与分析方法运用于政府规制的研究,产生了政府激励规制理论。
1、特许投标制
指政府与地方在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时,给予一个特定的企业垄断经营权。但为了企业的内部效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通过投标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出价最高或承诺最低价格的企业。特许投标制能通过间接引入竞争从而促进被规制者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实现帕累托改进。特许投标制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规制方法,在发达国家的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运用中,采用这种方法会遇到竞争不充分、资产转让、特许合同的款项与管理等具体问题。
2、区域竞争理论
区域竞争理论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划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以它们的生产成本为参照,制定本地区垄断企业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供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机构了解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它为政府规制者促进地区性垄断企业间的竞争,刺激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
3、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一般采用RPI—X模型,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价格上限规制理论的主要特点在于把规制价格和零售价格指数与生产效率挂钩,通过政府对企业价格的直接规制,并且在规制价格的同时给企业以利润最大化的自由,赋予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挖掘生产潜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价格上限规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好的管制效果,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电价规制方案之一。
4、社会契约制度
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之间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就与产品价格和成本有关的一系列指标作出约定,并视企业执行约定的情况由规制者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从而鼓励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由于社会契约制度理论强调规制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规制,因此这种方式既拥有法定的约束力,又比法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西方国家的政府价格规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现代规制理论吸收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成果,并以此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如何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从而促使合理的价格水平的形成,促使企业做出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的行为。它的重点是对政府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政策提供实际理论指导,丰富了电价规制的手段,为政府更好的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电价规制改革实践研究
(一)国外关于电价及规制改革的研究
Stigler&Friedland(1962)通过对美国47个州1912—1937年电力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规制对电价的平均水平没有影响,规制并未达到效果,从而掀起了对电力产业的放松规制研究序幕。Zhang,Parker and Kirk patrick(2005)利用1985--2003年36个发展中国家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私有化、激励性规制和引入竞争三种改革对发电部门绩效的影响。Baumol(1979)的有效要素定价原理和Farmer等人(1995)提出的三种转运费或网费的计算办法直接促成了美国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1996年的电网开放政策。StefanBuchler,ArmSchmutzlerMen—AndriBenz(2004)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模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线性定价机制下,纵向拆分会降低网络垄断者的投资水平,而通过在上游或下游引进竞争和实施非线性接入价格可以提高投资的激励。
Stenier(2000)用19个OECD国家电力产业1987-1996年的面板数据,估计了电力竞争和私有化改革对供电产业价格和效率的影响,发现厂网分开改革及第三方接入不但降低了工业用户的电价,也伴随着发电容量的利用率和效率的提高。Hattori and Tsutsui(2004)则运用Steiner(2000)的计量模型,重新估计了19个OECD国家1987—1999年电力供应产业改革对电价的影响。他们发现,零售接入的增加导致工业电价的下降,扩大了工业电价和居民电价的差距,然而,厂网分开和现货市场的建立却并没有降低电价,反而可能导致了电价的上升。但是作者也指出,由于很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当中,改革的效果可能还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对政策作出具体判断还为时过早。
在电价与激励性规制方面:Antony和Devendra(1998)研究了价格上限规制在增加透明度减少规制者被利益集团俘获方而的作用;Frank(1999)和Ralph(1997)对电力市场价格上限规制的利弊作了研究;Kei(1996)研究了环境激励规制问题;Tohn Salerian等人(2000)对电价的激励问题作了研究;Jamasb等人(2001)研究了标杆理论在电能输配中的运用;Laffont等人(1986)对激励规制问题作了全面的研究。Mark Armstrong(2002)研究了政府规制理论最近的发展以及特许权投标制度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功能。
(二)国内关于电价及规制改革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丙昆,李国荣等人(2001)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电价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必须对现有的电价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要求,并探讨了电价改革的思路与方法,提出政府管理电价的方式应从直接控制、审批电价为重点的传统方式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以制定竞价规则和研究、修订电价结构为重点,对电价实行间接调控的方式转变,积极借鉴价格上限规制模式。唐晓华等(2002)指出规制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体制设计的关键就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合约,为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达到成本效率,竞争是重要的激励性体制,网络产业竞争体制形成的关键约束在于运营商排斥竞争的行为和建立有效的互联互通政策。夏大慰(2002)在对不同电力定价方式和政府电价规制存在的弊端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电价改革应该重塑科学、合理、规范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规制体制,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价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电力产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雷晓康(2003)指出在传统的规制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约束,导致规制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对传统的规制方法进行创新成为必然的选择,激励性规制就是这种创新的表现。
肖兴志(2005)采用1996——2005年电力行业成本利润率在全部工业行业中的排名,实证考察了中国电价规制在限制垄断力量方面的效果。另肖兴志、孙阳(2006)采用1978——2005年电力行业的相关数据对中国电力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发现,电力规制政策的改革显著提高了电力产业的产量和效率,但并未对服务质量产生显著影响。
从研究角度来看,国内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的电力规制绩效评价和微观层面的电力企业的运行效率与经济效率的研究。前者主要是运用竞争与规制、竞争与管制等等进行解释,解决如何实现激励规制的目标。而后者主要是运用企业的经济指标,如财务指标、技术指标等进行经济意义上的评估。国外的研究角度更广,对规制改革后的竞争是否有效,自由化孰能孰低都作了相当多的实证研究,不仅有横向的对比还有纵向的比较。从研究方法来看,从计量模型扩展到利用全要素生产率来评估绩效,国外对此的研究颇多。国内则大多采用了DEA的方法选取技术指标分析企业改革后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和技术进步,全面评估电力改革前后绩效的文献还很少。
四、结语
2011年3月以来,我国多地呈现罕有的淡季“电荒”现象。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山西等省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用电紧张。今年的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全国更多的省市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各地接踵采取限电和让电措施,“电荒”以燎原之势由局部蔓延至全国。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称,此次“电荒”是2004年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中国经济发展快速、增长方式粗放、高耗能产业多,能源需求大等原因;根源性的问题还是中国的电价结构不合理,价格机制不健全造成的。
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我国历来对电价执行严格的规制措施。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后,国务院也试图对电价的规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几乎每年都会推出新的电价调整与改革方案。尽管如此,电价政策执行起来依然问题不断。由于目前执行一厂一价,一机一价,并且成本煤的上涨也无法向下游传导,电力企业的盈亏完全靠政府的电价调整规制,导致电网公司大幅亏损,发电企业苦乐不均,居民电价严重偏低。电价规制问题引发的多种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电价规制基本理论的述评和各国电价改革实践研究的归纳整理,为我国的电价规制规格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促进当前电价结构进一步优化,电价机制进一步健全,更好的发挥电价规制在限制垄断、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关键作用,促进我国电力产业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下转第102页)
(上接第79页)
参考文献:
[1]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规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2]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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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永忠.自然垄断产业定价机制探析——以电价机制为例[J].当代财经, 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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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葛秀芳.中国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及其改革[D].山西财经大学,2006.
[10]于良春等.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基本理论与政策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陈磊,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
关键词:电力;价格;政府规制;激励规制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1)10-77-04
电价规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中最为核心和敏感的环节。电力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本质上是一场电价改革。优化电源结构,加快电网建设和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都要以电价水平、电价结构的合理化为前提,这已成为广泛共识。本文试图通过对电价规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及实践研究进行简单的追溯和述评,从而为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一、电力产业及其价格规制
(一)电力及其价格制定
电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任何人对电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它的数量和质量。但同时,电可在受益上实现排他性,必须付费方可进行消费。
所谓电价,即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每耗费一千瓦电量所应支付的价格。电价的确定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十分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电首先是一种商品,它的价格制定必须遵循马克思的价格规律,即电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即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电的价值,电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同时,电也是一种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产品,符合典型的自然垄断的技术经济特征,即:1、网络性;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显著;3、关联经济效应显著;4、有大量的沉淀成本;5、普遍服务性;6、国家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经营权等。为避免电力行业利用自身垄断地位随意抬高电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平,换取超额垄断利润,各国均对电力行业价格的制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控与规制。
(二)价格规制
价格规制就是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出发,对于价格(或收费)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或激励性规制,分为直接价格规制和间接价格规制。它是现代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调节市场经济生活的核心手段之一。
(三)电价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对电价等公用产品价格进行规制,是为了实现规范性目标和实证性目标。德国波恩大学经济学教授狄亚特·鲍斯在他所著的《价格制定和价格规制》中提出,政府规制公用事业价格的规范性目标是:1、市场出清,即实现公用事业市场供求均衡。2、生产效率,即让公用企业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3、盈亏,即价格规制既不能使被规制企业获得垄断利润,也不能使其发生亏损。在以上三个限制性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是政府价格规制规范理论的基础,是衡量各种定价原则的高层次价值判断标准。
同时,狄亚特·鲍斯教授认为,政府的价格规制机构还有特殊的政治和官僚目标,他称之为实证性目标。这些目标主要是:1、选票目标,指政府领导人通过公用事业价格规制获取公民好感,争取选票。2、规制机构地位和权利目标,指规制机构谋求扩大机构的规模、预算、权利等等。3、降低物价指数,指通过公用事业价格规制影响和控制物价总水平。4、节约能源目标。
价格规制也是政府经济性规制的一项职能,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教授在他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提出经济性规制四大目标:1、达到资源有效配置。2、确保企业内部效率。3、避免收入再分配。4、企业财务的稳定化。其中,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就是通过价格规制限制垄断性价格来实现的;确保企业内部效率,就要通过价格规制提供一个模拟市场价格来促进;避免收入再分配也是通过价格规制限制垄断价格、差别价格、内部相互补助和差别对待。
价格规制原则是政府处理各种价格利益关系的基本政策,是规制机构处理日常价格事务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制定和调整电力等公用事业价格的原则大致有如下几条:补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公正投资回报;公平对待用户;消费者有支付能力;便于用户理解和交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二、关于电价规制改革的主要理论综述
(一)传统规制理论
乔治·斯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了《经济规制论》,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来分析规制的产生,从而开创了规制经济学这一分支。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规制理论有: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及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等。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规制的重点是保证垄断者的有效经营,并使其价格尽量接近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价格。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指导了早期的价格规制实践,一度在规制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但是它忽视了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规制过程中的成本,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2、政府规制俘虏理论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消费者和企业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会对政府规制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由于消费者利益集团由数以万计的个体组成,政府规制法规对其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由各个消费者分散享受或承担,对个人的影响不大,因此,消费者个人通常缺乏为本集团利益而努力的动力。而企业这一利益集团的规模较小且相对集中,每个企业都能敏感地认识到政府规制法规对其可能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这就使企业利益集团容易采取共同一致的行为。其结果是使消费者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者的影响力较弱,而企业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同时,政府规制者也追求私利,它通常会被受规制企业所俘获,它的价格及进入规制等手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创造垄断利润服务。政府规制俘虏理论是规制理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它把理性人假设应用于规制活动的分析中,大大拓宽了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它提出了对政府规制的否定意见,为政府科学的制定与实施价格的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
3、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鲍莫尔、潘扎和威利格提出的,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以关于潜在竞争的一系列假设为前提,指出由于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市场在位者无须政府规制也不可能获得垄断超额利润,而只能将价格定在超额利润为零的水平,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可竞争市场理论修正了对价格规制的传统看法,开拓了政府规制的新思路,对于放松管制的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但由于该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基础之上,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的产业并不多,这就对该理论的应用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4、阿弗奇—约翰逊效应(或简称A—J效应)
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由于扩大资本基数,可以获得更多的绝对利润,因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受规制企业有过度投资的倾向,其结果是用过多的资本投资代替其他投入品,造成生产低效率。这种现象被称为“阿弗奇——约翰逊效应”(A—J效应)。A—J效应为分析受规制企业的投资及利润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政府的价格规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政府需要根据需求和技术的变化周期性的调整价格政策。因此,A—J效应因为缺乏动态性而遭到了批评。
传统的规制理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政府对电力及其他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及依据,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传统规制理论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是,它假定政府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具有同样多的信息,双方进行的是一种对称信息博弈,而现实中,垄断厂商拥有利用行业优势隐瞒企业成本收益,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存在的。
(二)现代规制理论
进入90年代以后,现代规制理论的最主要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将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与分析方法运用于政府规制的研究,产生了政府激励规制理论。
1、特许投标制
指政府与地方在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时,给予一个特定的企业垄断经营权。但为了企业的内部效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通过投标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出价最高或承诺最低价格的企业。特许投标制能通过间接引入竞争从而促进被规制者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实现帕累托改进。特许投标制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规制方法,在发达国家的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运用中,采用这种方法会遇到竞争不充分、资产转让、特许合同的款项与管理等具体问题。
2、区域竞争理论
区域竞争理论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划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以它们的生产成本为参照,制定本地区垄断企业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供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机构了解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它为政府规制者促进地区性垄断企业间的竞争,刺激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
3、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一般采用RPI—X模型,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价格上限规制理论的主要特点在于把规制价格和零售价格指数与生产效率挂钩,通过政府对企业价格的直接规制,并且在规制价格的同时给企业以利润最大化的自由,赋予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挖掘生产潜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价格上限规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好的管制效果,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电价规制方案之一。
4、社会契约制度
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之间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就与产品价格和成本有关的一系列指标作出约定,并视企业执行约定的情况由规制者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从而鼓励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由于社会契约制度理论强调规制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规制,因此这种方式既拥有法定的约束力,又比法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西方国家的政府价格规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现代规制理论吸收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成果,并以此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如何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从而促使合理的价格水平的形成,促使企业做出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的行为。它的重点是对政府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政策提供实际理论指导,丰富了电价规制的手段,为政府更好的对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电价规制改革实践研究
(一)国外关于电价及规制改革的研究
Stigler&Friedland(1962)通过对美国47个州1912—1937年电力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规制对电价的平均水平没有影响,规制并未达到效果,从而掀起了对电力产业的放松规制研究序幕。Zhang,Parker and Kirk patrick(2005)利用1985--2003年36个发展中国家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私有化、激励性规制和引入竞争三种改革对发电部门绩效的影响。Baumol(1979)的有效要素定价原理和Farmer等人(1995)提出的三种转运费或网费的计算办法直接促成了美国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1996年的电网开放政策。StefanBuchler,ArmSchmutzlerMen—AndriBenz(2004)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模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线性定价机制下,纵向拆分会降低网络垄断者的投资水平,而通过在上游或下游引进竞争和实施非线性接入价格可以提高投资的激励。
Stenier(2000)用19个OECD国家电力产业1987-1996年的面板数据,估计了电力竞争和私有化改革对供电产业价格和效率的影响,发现厂网分开改革及第三方接入不但降低了工业用户的电价,也伴随着发电容量的利用率和效率的提高。Hattori and Tsutsui(2004)则运用Steiner(2000)的计量模型,重新估计了19个OECD国家1987—1999年电力供应产业改革对电价的影响。他们发现,零售接入的增加导致工业电价的下降,扩大了工业电价和居民电价的差距,然而,厂网分开和现货市场的建立却并没有降低电价,反而可能导致了电价的上升。但是作者也指出,由于很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当中,改革的效果可能还没有显现出来,因此对政策作出具体判断还为时过早。
在电价与激励性规制方面:Antony和Devendra(1998)研究了价格上限规制在增加透明度减少规制者被利益集团俘获方而的作用;Frank(1999)和Ralph(1997)对电力市场价格上限规制的利弊作了研究;Kei(1996)研究了环境激励规制问题;Tohn Salerian等人(2000)对电价的激励问题作了研究;Jamasb等人(2001)研究了标杆理论在电能输配中的运用;Laffont等人(1986)对激励规制问题作了全面的研究。Mark Armstrong(2002)研究了政府规制理论最近的发展以及特许权投标制度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功能。
(二)国内关于电价及规制改革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丙昆,李国荣等人(2001)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电价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必须对现有的电价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要求,并探讨了电价改革的思路与方法,提出政府管理电价的方式应从直接控制、审批电价为重点的传统方式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以制定竞价规则和研究、修订电价结构为重点,对电价实行间接调控的方式转变,积极借鉴价格上限规制模式。唐晓华等(2002)指出规制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体制设计的关键就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合约,为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达到成本效率,竞争是重要的激励性体制,网络产业竞争体制形成的关键约束在于运营商排斥竞争的行为和建立有效的互联互通政策。夏大慰(2002)在对不同电力定价方式和政府电价规制存在的弊端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电价改革应该重塑科学、合理、规范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规制体制,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价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电力产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雷晓康(2003)指出在传统的规制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约束,导致规制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对传统的规制方法进行创新成为必然的选择,激励性规制就是这种创新的表现。
肖兴志(2005)采用1996——2005年电力行业成本利润率在全部工业行业中的排名,实证考察了中国电价规制在限制垄断力量方面的效果。另肖兴志、孙阳(2006)采用1978——2005年电力行业的相关数据对中国电力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发现,电力规制政策的改革显著提高了电力产业的产量和效率,但并未对服务质量产生显著影响。
从研究角度来看,国内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的电力规制绩效评价和微观层面的电力企业的运行效率与经济效率的研究。前者主要是运用竞争与规制、竞争与管制等等进行解释,解决如何实现激励规制的目标。而后者主要是运用企业的经济指标,如财务指标、技术指标等进行经济意义上的评估。国外的研究角度更广,对规制改革后的竞争是否有效,自由化孰能孰低都作了相当多的实证研究,不仅有横向的对比还有纵向的比较。从研究方法来看,从计量模型扩展到利用全要素生产率来评估绩效,国外对此的研究颇多。国内则大多采用了DEA的方法选取技术指标分析企业改革后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和技术进步,全面评估电力改革前后绩效的文献还很少。
四、结语
2011年3月以来,我国多地呈现罕有的淡季“电荒”现象。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山西等省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用电紧张。今年的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全国更多的省市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各地接踵采取限电和让电措施,“电荒”以燎原之势由局部蔓延至全国。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称,此次“电荒”是2004年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有中国经济发展快速、增长方式粗放、高耗能产业多,能源需求大等原因;根源性的问题还是中国的电价结构不合理,价格机制不健全造成的。
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我国历来对电价执行严格的规制措施。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后,国务院也试图对电价的规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几乎每年都会推出新的电价调整与改革方案。尽管如此,电价政策执行起来依然问题不断。由于目前执行一厂一价,一机一价,并且成本煤的上涨也无法向下游传导,电力企业的盈亏完全靠政府的电价调整规制,导致电网公司大幅亏损,发电企业苦乐不均,居民电价严重偏低。电价规制问题引发的多种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电价规制基本理论的述评和各国电价改革实践研究的归纳整理,为我国的电价规制规格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促进当前电价结构进一步优化,电价机制进一步健全,更好的发挥电价规制在限制垄断、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关键作用,促进我国电力产业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下转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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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磊,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