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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内普遍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并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来进行广泛的介绍。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变化则是民法价值取向变化的侧面体现,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合同法归责原则应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逐渐向更多元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合同法;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价值取向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我国民法中设定的归责原则,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些人认为合同责任就是过错原则,但是一些近代学者却有着不同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民法设定并没有对过错原则实行采纳。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重要条件,违约者必定要对其进行追究,也会给私法实践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自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具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与之前的归责原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
自新的《合同法》颁布以来,近代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解纷纷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解,一部分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是绝对责任原则,这样就使人们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解更加模糊,为此将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不同于其他归责方式。其自身具有的特点有:第一,严格责任的建立,不是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而是债务人与违约后果问的关系为要件,这一点就是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根本上的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要求下,债务人不能够以自己主观的无过性而排除自身的责任,债权人也无权对债务人进行无过错举证的权利。在此观点上,似乎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一致,其实则不然,严格责任原则更多地考虑的不是违约一方的过错,而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以确定违约一方的过错为目的。第二,严格责任原则中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主要内容,也不是完全地对过错进行排斥。严格责任原则是以最大程度地对违约方的过错进行宽容。若因债权人的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进行,则成为了债务人的责任得以减轻的理由,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的过错不是完全忽略。由此看来,在我国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被认为无过错原则,但是其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第三,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严格,这里就要与绝对责任原则进行区分。绝对责任原则是指在债务的问题上,是否存在外来因素对过错产生影响,债务人都要对債务完全地负责。但是在严格责任原则的观点上,债务人对不履行债务责任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一系列情况,都可以依照法律提出申辩。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依据
严格责任原则的自身特点则表示其可以在合同法中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归责原则而独立存在。在当今情况下,我国的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制责任的本质与严格责任制更为贴切。在法律意义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务、人身安全及其他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难免会产生冲突,因此设立严格责任原则是非常必要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不同,只是违反了与他人的合同而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这种违反义务的表现受是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约束的。因此可以看出,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则体现于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合同责任的功能。合同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保证债权人可以因债务人不履行责任而得到相应的赔偿,是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位违约者提供了免责机会,让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的救济逐步扩大,准对此情况,一些学者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对于债务人来说严格责任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在意外事故可能会出现之前,要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不可抗力的出现而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当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没有过错时,不能免除其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客观性表现出来。二者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所采取的措施是非常一致的。尽管很多国家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前提,通常不能将自己主观的无过错当成自己免除责任的理由。在对过错的具体认定上,很多国家都不是以债务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而是以普通人能够达到的程度为衡量标准。尽管很多国家极力推行无过错原则,但是多数时候,依然沿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法中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得以实施的各项条款以及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合同法的规则原则是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体现,其变化也反应了法律价值的取向变化。在当今社会,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归责原则的发展也更加多元化,所制定的立法要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合同法;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价值取向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我国民法中设定的归责原则,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些人认为合同责任就是过错原则,但是一些近代学者却有着不同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民法设定并没有对过错原则实行采纳。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重要条件,违约者必定要对其进行追究,也会给私法实践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自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具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与之前的归责原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
自新的《合同法》颁布以来,近代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解纷纷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解,一部分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是绝对责任原则,这样就使人们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解更加模糊,为此将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不同于其他归责方式。其自身具有的特点有:第一,严格责任的建立,不是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而是债务人与违约后果问的关系为要件,这一点就是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根本上的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要求下,债务人不能够以自己主观的无过性而排除自身的责任,债权人也无权对债务人进行无过错举证的权利。在此观点上,似乎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一致,其实则不然,严格责任原则更多地考虑的不是违约一方的过错,而考虑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以确定违约一方的过错为目的。第二,严格责任原则中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主要内容,也不是完全地对过错进行排斥。严格责任原则是以最大程度地对违约方的过错进行宽容。若因债权人的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进行,则成为了债务人的责任得以减轻的理由,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的过错不是完全忽略。由此看来,在我国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被认为无过错原则,但是其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第三,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严格,这里就要与绝对责任原则进行区分。绝对责任原则是指在债务的问题上,是否存在外来因素对过错产生影响,债务人都要对債务完全地负责。但是在严格责任原则的观点上,债务人对不履行债务责任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一系列情况,都可以依照法律提出申辩。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依据
严格责任原则的自身特点则表示其可以在合同法中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归责原则而独立存在。在当今情况下,我国的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制责任的本质与严格责任制更为贴切。在法律意义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务、人身安全及其他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难免会产生冲突,因此设立严格责任原则是非常必要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不同,只是违反了与他人的合同而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这种违反义务的表现受是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约束的。因此可以看出,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则体现于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合同责任的功能。合同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保证债权人可以因债务人不履行责任而得到相应的赔偿,是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过错责任原则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位违约者提供了免责机会,让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的救济逐步扩大,准对此情况,一些学者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对于债务人来说严格责任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在意外事故可能会出现之前,要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不可抗力的出现而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当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没有过错时,不能免除其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客观性表现出来。二者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所采取的措施是非常一致的。尽管很多国家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前提,通常不能将自己主观的无过错当成自己免除责任的理由。在对过错的具体认定上,很多国家都不是以债务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而是以普通人能够达到的程度为衡量标准。尽管很多国家极力推行无过错原则,但是多数时候,依然沿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法中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得以实施的各项条款以及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合同法的规则原则是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体现,其变化也反应了法律价值的取向变化。在当今社会,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归责原则的发展也更加多元化,所制定的立法要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