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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监督手段,是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和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保证。而在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逐渐放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出现了一些影响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监督手段,是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和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術保证。检测的目的不仅仅是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也不仅仅是作一个合格的档案材料,而更主要的是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存在的问题
1、检测市场监管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依据不足。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应受法律有关条文的约束。但我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除了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外,目前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机构、人员、行为、违规责任、争议解决过程等方面尚缺少相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对较少。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我国虽然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但这些规则尚未涵盖检测质量全部责任方,其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设定也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且处罚威慑力不强,造成失信成本过低。随着形势发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形式需要,使得检测市场监管出现了法律“真空”,给监督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并且对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
2、我国工程检测机构与现场施工严重脱离,无法对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质量承担明确责任,建设工程的检测方往往“逍遥”于问题之外。工程质量责任中有些责任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公正造成的。但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现场施工严重脱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只对样品负责,无法判定是现场使用了与检测报告不相同的材料或送检材料非正确抽样所得,还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了不公正的检测数据,就由于这种不明确的责任,致使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可以脱离干系。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数据合格,也无法保证现场的材料就是合格;而对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来说,就算工程材料存在问题、正确抽样送检,由于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违规操作,也可能得到材料合格的结论。检测行业的这种现状使得依法监管变得困难,违法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
3、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由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检测单位趋于饱和,为达到生存和的获利的目的,一些检测单位不惜采取低价中标、违规操作、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手段争取追求市场份额,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一是检测样品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担任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对检测样品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缺乏必要的监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买卖混凝土试块的现象:二是检测行为缺乏规范管理,如不按规范规定的取样数量取样,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测,擅自减少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甚至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三是市场无序竞争、压价竞争、偷工减料行为已非个别现象,使检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检测单位很难把握经济利益和公正性两者的关系,真正依靠信誉和品牌发展的检测单位很难立足,以致检测市场上建设单位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能力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近年来有的地方一些检测单位甚至出现假试块真报告的现象。
二、改进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对策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培育和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良性运作的检测市场,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干预和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是检测监督有法可依的基础。健全和完善检测单位法人责任制,推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法制化管理,促使各检测公司的产权明确和独立,实现依法经营和依法自律,提高经营信誉,是建立良好检测市场秩序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也是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动力源泉。此外,《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政府的理念、政府的管理来来看,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注重公众利益、老百姓的利益。政府的职能是十六个字: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特别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就意味着公共的事务、公共安全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际上建设工程质量就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公共的安全,进一步的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就是行政执法绝对是摆脱不了的,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行政执法的环境越来越严格了,不像以前想这么做,有这个手段、措施,就要这么做,国务院依法行政的纲要里专门提出政府依法行政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一要合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行为。第二是合理行政。法给政府职能部门一个法律上的地位,有这个法律地位你能去行政,没有这个法律地位你就不能实施行政行为。法治国家就是政府有法律要求,法律规定政府该干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去做。而老百姓是法律要求不能做的就不能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所以政府去执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就不合法,就不能去行政。另外就是程序正当,还要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老百姓要诚实守信,政府也不能朝令夕改,还有就是权责统一,有权力也有责任。可见依法行政这样的要求确实让我们的执法环境越来越严格。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也必须向法制化发展。
2、构建两层次管理体系。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所谓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根本把握;所谓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微观管理具体就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某种或几种具体途径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创造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宏观管理主体部门应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微观管理部门是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
三、结论
总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寻求到解决的出路。
参考文献:
[1]李伟伟.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效措施[J]. 中国房地产业. 2011(02)
[2]赵政平.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与解决方法[J]. 建筑安全. 2010(07)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监督手段,是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和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術保证。检测的目的不仅仅是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也不仅仅是作一个合格的档案材料,而更主要的是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存在的问题
1、检测市场监管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依据不足。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应受法律有关条文的约束。但我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除了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外,目前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机构、人员、行为、违规责任、争议解决过程等方面尚缺少相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对较少。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我国虽然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但这些规则尚未涵盖检测质量全部责任方,其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设定也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且处罚威慑力不强,造成失信成本过低。随着形势发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形式需要,使得检测市场监管出现了法律“真空”,给监督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并且对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
2、我国工程检测机构与现场施工严重脱离,无法对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质量承担明确责任,建设工程的检测方往往“逍遥”于问题之外。工程质量责任中有些责任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公正造成的。但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现场施工严重脱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只对样品负责,无法判定是现场使用了与检测报告不相同的材料或送检材料非正确抽样所得,还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了不公正的检测数据,就由于这种不明确的责任,致使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可以脱离干系。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数据合格,也无法保证现场的材料就是合格;而对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来说,就算工程材料存在问题、正确抽样送检,由于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违规操作,也可能得到材料合格的结论。检测行业的这种现状使得依法监管变得困难,违法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
3、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由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检测单位趋于饱和,为达到生存和的获利的目的,一些检测单位不惜采取低价中标、违规操作、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手段争取追求市场份额,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一是检测样品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担任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对检测样品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缺乏必要的监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买卖混凝土试块的现象:二是检测行为缺乏规范管理,如不按规范规定的取样数量取样,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测,擅自减少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甚至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三是市场无序竞争、压价竞争、偷工减料行为已非个别现象,使检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检测单位很难把握经济利益和公正性两者的关系,真正依靠信誉和品牌发展的检测单位很难立足,以致检测市场上建设单位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能力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能否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近年来有的地方一些检测单位甚至出现假试块真报告的现象。
二、改进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对策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培育和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良性运作的检测市场,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干预和管理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是检测监督有法可依的基础。健全和完善检测单位法人责任制,推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法制化管理,促使各检测公司的产权明确和独立,实现依法经营和依法自律,提高经营信誉,是建立良好检测市场秩序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也是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动力源泉。此外,《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政府的理念、政府的管理来来看,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注重公众利益、老百姓的利益。政府的职能是十六个字: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特别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就意味着公共的事务、公共安全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际上建设工程质量就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公共的安全,进一步的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就是行政执法绝对是摆脱不了的,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行政执法的环境越来越严格了,不像以前想这么做,有这个手段、措施,就要这么做,国务院依法行政的纲要里专门提出政府依法行政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一要合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行为。第二是合理行政。法给政府职能部门一个法律上的地位,有这个法律地位你能去行政,没有这个法律地位你就不能实施行政行为。法治国家就是政府有法律要求,法律规定政府该干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去做。而老百姓是法律要求不能做的就不能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所以政府去执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就不合法,就不能去行政。另外就是程序正当,还要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老百姓要诚实守信,政府也不能朝令夕改,还有就是权责统一,有权力也有责任。可见依法行政这样的要求确实让我们的执法环境越来越严格。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也必须向法制化发展。
2、构建两层次管理体系。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所谓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根本把握;所谓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微观管理具体就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某种或几种具体途径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创造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宏观管理主体部门应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微观管理部门是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机构。
三、结论
总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寻求到解决的出路。
参考文献:
[1]李伟伟.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效措施[J]. 中国房地产业. 2011(02)
[2]赵政平.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与解决方法[J]. 建筑安全.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