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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纳入了十二五国家战略规划,其核心是实现不以牺牲环境、粮食和农业为前提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可见,农业现代化在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地位十分突出,河南是个农业大省,不实现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就无从谈起,中原经济区建设也就失去了根本。那么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呢?适度规模经营无疑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尽快改变目前我省细碎化的经营模式,通过农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是我省农业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迫切问题,而股份合作制则是我省农地由细碎化向规模化集中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农地流转 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纳入了国家战略规划,其核心是实现不以牺牲环境、粮食和农业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可见,农业现代化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十分突出。河南虽是农业大省,但是农业基础薄弱的现实还没有根本改变,农地细碎化的承包方式和其伴随的小农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农业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农地适度规模化,现有的细碎化经营模式必须改变,必然制约着我省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适当的流转途径向规模化集中,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客观前提。那么如何尽快实现细碎农地的规模化那?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只有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农民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无疑是一条又好又快的流转方模式。
一、我省目前农地流转基本情况
土地流转已经提了很多年,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允许农民土地流转的政策,“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我省在2004年09月就发布实施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里面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尤其是对土地入股作为第十九条专门一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凸显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性。
我省截止到2011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82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0.6%。按流转方式划分,互换508万亩,转包909万亩,转让40万亩,出租443万亩,股份合作23万亩,其它59万亩。其中,按流转去向划分,转入农户1453万亩,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05万亩,转入企业149万亩,其它115万亩。按农户经营规模划分,经营10至30亩的农户213.8万户,经营30至50亩的农户31.4万户,经营50至100亩的农户9.3万户,经营100至200亩的农户2.8万户,经营200亩以上的农户0.9万户。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省农地流转主要模式还是初级层面的互换、转包、转让为主导,其流转面积占全部流转面积的73.5%,中级形式的租赁模式22.3%,高级层次的流转模式 股份合作1.1%。主要还是以农户之间自发的、零散的调整、整合为主,远没达到规模化经营为主导的层面。但是,作为股份合作的流转形式,尽管流转量所占比例还很小,其优点和对农业经营模式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凸显.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特征与优势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附则第三十五条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有专门的解释,即“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这里面包含以下三层意思:其一,承包经营权可以量化。长期以来,我们都在讲农地归集体所有,但是事实上这个集体往往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代替,集体的权利被异化成少部分管理人的权利,而集体权利的真正所有者村民的权力长久得不到体现,承包经营权不断被虚拟化。股份合作制把承包经营权以价值的形式进行了量化,使农地承包人把虚拟的权利落到了实处。其二,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原则。股份合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平自由,是在尊重每个个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合作,在合作组织内部,每个人员都是通过所占股份来体现权利,完全没有行政化的制约。其三,体现的是联合劳动。股份合作制彻底改变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从生产规模、生产分工、生产合作等都有了质的飞跃。在股份合作组织内部,股份持有者可以自己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可以参加劳动和管理,进而取得股份分红和劳动分红,也可不参加组织管理和劳动,而仅仅按股分红,实现了人和土地的分离。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优势
股份合作制和联产承包经营相比有着无比的优势,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两个解放。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民从土地上的解放。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承包经营制,体现的是土地按人口的绝对平均。经营规模小、且地块细碎,每家每户不大规模的土地按土地肥、瘦,远、近又分很多小碎块。农地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的适应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但是,农户和所拥有的土地之间直接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牢牢的把农民拴在了自己的土地上。理论上农民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是,实现中的农民还是要依附于自己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第一次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民可以联合劳动的直接生产管理者,也可以是脱离合作组织之外的持股分红者,从而实现了农民从土地上的解放。
实现了土地从分散农户手里的解放。农地无疑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生产要素的配置应该优先效率选择。但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下,农地规模是细碎的,是按行政和计划体制配置的,是以保障为第一要务。导致了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不能按照效益配置,其巨大的生产潜能远远没有能从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使得农户和土地通过股权化,实现了二次分离,土地也就从分散的农户名下进行了集中,并以适度规模的形式通过使用权的竞争,以效率的形式进行了配置,实现了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也使土地实现了从分散农户手中的解放。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
1.它是土地规模化的又快又好的流转途径
如何加快农地的流转,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客观基础,是当前急迫的问题。细碎化农地的集中无疑是一种快捷的方式,而股份合作制为我省细碎化农地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又快又好的模式。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依然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在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完善经营权的流转。首先,股份合作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充分体现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经营组织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农户入股的是承包经营权,经营组织仅仅使用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和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相一致。其次,有经验可循。在解放初期,我国的土地合作化运动,已经有过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当时的初级社就是本照着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的,为现在农地股份合作制可提供参考经验,有章可循,可以少走弯路。再次,土地的集中是流转的快捷方式。在资本积累中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的集聚,二是资本的集中,无疑,资本的集中是形成大资本的最快捷的方式。我省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迫切需要土地的快速集中,股份合作制依靠其产权清晰、平等自愿等优势,是吸引分散农户走向联合的主要经营形式,也是细碎土地集中地重要快捷模式。
2.它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股份合作制提高了生产效率。土地相对集中,更加便于机械化,节省劳动力,使更多的人员随大生产的细化能按专业进行分工,从而使分散的每家每户劳动力的全能生产,变成了分工合作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股份合作制能吸引更多闲散资金进行投入。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大,抵御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对资本的吸引能力也就越强,也就能更多地把农民手中闲散资金或社会资金吸收到经营组织里来,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股份合作制加强了对农业科技的应用。通过规模化和资本化的运作,农业科技普遍应用变得越来越可能,比如航空喷洒技术、育种育苗技术、先进生物技术都有了应用的基础。股份合作制便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股份合作制经营我农业产业化提供了人员、规模、资金、技术条件,使得更多的人员可以从直接生产中解放出来,从事产前的科研、育苗和产后的深加工以及市场销售,拉长了农业生产产业链条,正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3.它有利于城镇化的建设
实行股份合作制,使农民和土地获得了双重解放,更多的农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更好地生产和生活方式,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进城务工、定居。随着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在为城市提供大量劳动力的同时,必然也使生活在农村人口大量减少,农村人口的减少,就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前提,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又为工业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用地指标,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又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
三、全面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对策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来说还是萌芽阶段,还比较弱小,从我省农地流转所占的比例来看还起不到主导作用。但是,股份合作制以其先进的产权制度设置、平等的合作体制、竞争优化的经营机制,和其他流转模式相比有其强大的生命力,能更快更好地加快我省农地流转,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应紧紧抓住国家允许我省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尽快出台消除制约农地流转的政策。
首先,打破集体所有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的制约。目前,股份合作制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没有真正挣脱集体所有权的制约。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所属不同集体的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但是,一旦出现了经营组织倒闭、纠纷,承包经营权在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中的股权必然和原集体所有权相冲突。所以有必要要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做实农户承包经营权,虚化集体所有权。为此,应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造价值形态实行农民个人所有、物质形态实行农民合作社共同所有的双层土地产权制度。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进而将上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最终所有权(股权)和经济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双层产权制度。
其次,改革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构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合作制和新型的“委托代理”机制。要贯彻合作制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举产生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分设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组织管理体制,构造新型的“委托代理”机制,充分发挥每个社员(股东)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每个社员(股东)行使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以构建合作社集体成员对其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最后,政府应当对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给予资金、信息扶持。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确立的要对农民合作社实行国家帮助的原则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大力支持内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从我省农村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来看,大部分还是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合作,除了增加一定的规模优势以外,其他生产要素还没有明显的增加,如科技、信息、资金、管理方式等,从某些方面来说还是弱者的联合。因此,政府必须在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与财政支持,如资金贷款、科技技术、市场信息等加以扶持和引导。
参考文献:
[1]孔有利.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迁[D].南京农业大学,2004.
[2]许远旺,卢璐.从政府主导到参与式发展: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11,(01).
[3]涂姗.转型时期的农村土地冲突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
[4]丁关良,李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6).
[5]谢小蓉,傅晨.2000—2007: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综述[J].财贸研究,2008,(05).
[6]肖琼,曹建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13).
[7]曾超群.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0.
作者简介:
王保海,男,1968生,河南兰考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处副处长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研究。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课题编号为:2011B289。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农地流转 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纳入了国家战略规划,其核心是实现不以牺牲环境、粮食和农业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可见,农业现代化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十分突出。河南虽是农业大省,但是农业基础薄弱的现实还没有根本改变,农地细碎化的承包方式和其伴随的小农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农业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农地适度规模化,现有的细碎化经营模式必须改变,必然制约着我省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适当的流转途径向规模化集中,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客观前提。那么如何尽快实现细碎农地的规模化那?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只有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农民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无疑是一条又好又快的流转方模式。
一、我省目前农地流转基本情况
土地流转已经提了很多年,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允许农民土地流转的政策,“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我省在2004年09月就发布实施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里面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尤其是对土地入股作为第十九条专门一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凸显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性。
我省截止到2011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82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0.6%。按流转方式划分,互换508万亩,转包909万亩,转让40万亩,出租443万亩,股份合作23万亩,其它59万亩。其中,按流转去向划分,转入农户1453万亩,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05万亩,转入企业149万亩,其它115万亩。按农户经营规模划分,经营10至30亩的农户213.8万户,经营30至50亩的农户31.4万户,经营50至100亩的农户9.3万户,经营100至200亩的农户2.8万户,经营200亩以上的农户0.9万户。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省农地流转主要模式还是初级层面的互换、转包、转让为主导,其流转面积占全部流转面积的73.5%,中级形式的租赁模式22.3%,高级层次的流转模式 股份合作1.1%。主要还是以农户之间自发的、零散的调整、整合为主,远没达到规模化经营为主导的层面。但是,作为股份合作的流转形式,尽管流转量所占比例还很小,其优点和对农业经营模式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凸显.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特征与优势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附则第三十五条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有专门的解释,即“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这里面包含以下三层意思:其一,承包经营权可以量化。长期以来,我们都在讲农地归集体所有,但是事实上这个集体往往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所代替,集体的权利被异化成少部分管理人的权利,而集体权利的真正所有者村民的权力长久得不到体现,承包经营权不断被虚拟化。股份合作制把承包经营权以价值的形式进行了量化,使农地承包人把虚拟的权利落到了实处。其二,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原则。股份合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平自由,是在尊重每个个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合作,在合作组织内部,每个人员都是通过所占股份来体现权利,完全没有行政化的制约。其三,体现的是联合劳动。股份合作制彻底改变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从生产规模、生产分工、生产合作等都有了质的飞跃。在股份合作组织内部,股份持有者可以自己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可以参加劳动和管理,进而取得股份分红和劳动分红,也可不参加组织管理和劳动,而仅仅按股分红,实现了人和土地的分离。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优势
股份合作制和联产承包经营相比有着无比的优势,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两个解放。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民从土地上的解放。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承包经营制,体现的是土地按人口的绝对平均。经营规模小、且地块细碎,每家每户不大规模的土地按土地肥、瘦,远、近又分很多小碎块。农地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的适应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但是,农户和所拥有的土地之间直接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牢牢的把农民拴在了自己的土地上。理论上农民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是,实现中的农民还是要依附于自己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第一次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民可以联合劳动的直接生产管理者,也可以是脱离合作组织之外的持股分红者,从而实现了农民从土地上的解放。
实现了土地从分散农户手里的解放。农地无疑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生产要素的配置应该优先效率选择。但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下,农地规模是细碎的,是按行政和计划体制配置的,是以保障为第一要务。导致了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不能按照效益配置,其巨大的生产潜能远远没有能从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使得农户和土地通过股权化,实现了二次分离,土地也就从分散的农户名下进行了集中,并以适度规模的形式通过使用权的竞争,以效率的形式进行了配置,实现了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也使土地实现了从分散农户手中的解放。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
1.它是土地规模化的又快又好的流转途径
如何加快农地的流转,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客观基础,是当前急迫的问题。细碎化农地的集中无疑是一种快捷的方式,而股份合作制为我省细碎化农地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又快又好的模式。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依然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是说在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完善经营权的流转。首先,股份合作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充分体现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经营组织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农户入股的是承包经营权,经营组织仅仅使用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和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相一致。其次,有经验可循。在解放初期,我国的土地合作化运动,已经有过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当时的初级社就是本照着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的,为现在农地股份合作制可提供参考经验,有章可循,可以少走弯路。再次,土地的集中是流转的快捷方式。在资本积累中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的集聚,二是资本的集中,无疑,资本的集中是形成大资本的最快捷的方式。我省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迫切需要土地的快速集中,股份合作制依靠其产权清晰、平等自愿等优势,是吸引分散农户走向联合的主要经营形式,也是细碎土地集中地重要快捷模式。
2.它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股份合作制提高了生产效率。土地相对集中,更加便于机械化,节省劳动力,使更多的人员随大生产的细化能按专业进行分工,从而使分散的每家每户劳动力的全能生产,变成了分工合作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股份合作制能吸引更多闲散资金进行投入。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大,抵御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对资本的吸引能力也就越强,也就能更多地把农民手中闲散资金或社会资金吸收到经营组织里来,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股份合作制加强了对农业科技的应用。通过规模化和资本化的运作,农业科技普遍应用变得越来越可能,比如航空喷洒技术、育种育苗技术、先进生物技术都有了应用的基础。股份合作制便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股份合作制经营我农业产业化提供了人员、规模、资金、技术条件,使得更多的人员可以从直接生产中解放出来,从事产前的科研、育苗和产后的深加工以及市场销售,拉长了农业生产产业链条,正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3.它有利于城镇化的建设
实行股份合作制,使农民和土地获得了双重解放,更多的农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更好地生产和生活方式,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进城务工、定居。随着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在为城市提供大量劳动力的同时,必然也使生活在农村人口大量减少,农村人口的减少,就为新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前提,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又为工业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用地指标,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又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
三、全面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对策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来说还是萌芽阶段,还比较弱小,从我省农地流转所占的比例来看还起不到主导作用。但是,股份合作制以其先进的产权制度设置、平等的合作体制、竞争优化的经营机制,和其他流转模式相比有其强大的生命力,能更快更好地加快我省农地流转,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应紧紧抓住国家允许我省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尽快出台消除制约农地流转的政策。
首先,打破集体所有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的制约。目前,股份合作制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没有真正挣脱集体所有权的制约。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所属不同集体的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但是,一旦出现了经营组织倒闭、纠纷,承包经营权在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中的股权必然和原集体所有权相冲突。所以有必要要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做实农户承包经营权,虚化集体所有权。为此,应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造价值形态实行农民个人所有、物质形态实行农民合作社共同所有的双层土地产权制度。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进而将上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最终所有权(股权)和经济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双层产权制度。
其次,改革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构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合作制和新型的“委托代理”机制。要贯彻合作制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举产生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分设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组织管理体制,构造新型的“委托代理”机制,充分发挥每个社员(股东)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每个社员(股东)行使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以构建合作社集体成员对其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最后,政府应当对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给予资金、信息扶持。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确立的要对农民合作社实行国家帮助的原则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大力支持内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从我省农村股份合作制经营组织来看,大部分还是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合作,除了增加一定的规模优势以外,其他生产要素还没有明显的增加,如科技、信息、资金、管理方式等,从某些方面来说还是弱者的联合。因此,政府必须在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与财政支持,如资金贷款、科技技术、市场信息等加以扶持和引导。
参考文献:
[1]孔有利.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迁[D].南京农业大学,2004.
[2]许远旺,卢璐.从政府主导到参与式发展: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11,(01).
[3]涂姗.转型时期的农村土地冲突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
[4]丁关良,李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6).
[5]谢小蓉,傅晨.2000—2007: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综述[J].财贸研究,2008,(05).
[6]肖琼,曹建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13).
[7]曾超群.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0.
作者简介:
王保海,男,1968生,河南兰考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处副处长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研究。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课题编号为:2011B289。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