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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建构的目的在于提高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机制之一。由于该制度采用了自上而下设定指标(最优)的机制来加以推进实施,导致法官(院)自主性逐渐丧失。在指标最优的中轴原理下,法院与法官成为利益互惠共同体,法院渐渐地远离自身本质,使得法官的策略行动能得以展开,最终结果则是司法公正的丧失。为此,既有必要研究法官策略行动为何需要和如何得以可能的逻辑,也有必要对指标最优的中轴原理加以反思,并从法治理论构造角度出发重视中轴原理所具有的分析能力和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