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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事领域的变化日新月异,不断涌现出各类新型的金融交易模式。相较于法律法规,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更能够体现金融商事领域的发展规律。司法机关在审理金融类案件时,可以援引各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但是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对其司法适用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本文通过梳理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司法适用的现状和问题,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商事裁判适用的实证考察。要评价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裁判,需要着重考察的是法院在适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时的方式。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商事金融类案件中的适用比例整体较低。即使是在适用的案例中,作为事实适用的占被筛选出的案例的大多数,作为法源规范的只有两个案例,也就是说,这些行业自律规则主要发挥评价依据功能、解释合同功能、解释法律功能,而非裁判依据功能。
第二部分,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任何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都会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即“事实是什么”和“作为裁决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所以,在商事裁判中法院进行解释确认的内容,要么属于事实,要么属于法律。同理,法院也将在法律属性与事实属性之间来定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通常情况下,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并不是法源性规范,但是当其具备合理性、可预见性、合法性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要件时,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可转化为法源性习惯。
第三部分,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应当通过由当事人举证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中,其具有评价行为,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等三种常用功能。评价行为功能可用于评价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但不可用于评价的合同内容及效力。金融行业自律规则被用以解释合同时,应当注意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与其他解释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金融行业自律规则被用以其解释法律规范时,则应在法律规范文义射程范围内对其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适用。《民法总则》第10条将习惯纳入了法源的范畴,这为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成为法源提供了契机。在商事裁判过程中,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前提、启动程序、识别程序及合法性审查应当被着重关注。目前,在商事裁判中没有充分适用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且存在漏用或误用的情形。
第五部分,对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展望。司法裁判中应充分运用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提升法官的商事裁判思维、丰富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方式。与此同时,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应理性地适用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具体要求为:其一,避免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二。准确区分事实性与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其三,进一步完善适用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启动机制。此外,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关注自律规则的质量,严格把控制定程序,建立金融行业协会内部的自查机制。
第一部分,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商事裁判适用的实证考察。要评价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裁判,需要着重考察的是法院在适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时的方式。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商事金融类案件中的适用比例整体较低。即使是在适用的案例中,作为事实适用的占被筛选出的案例的大多数,作为法源规范的只有两个案例,也就是说,这些行业自律规则主要发挥评价依据功能、解释合同功能、解释法律功能,而非裁判依据功能。
第二部分,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任何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都会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即“事实是什么”和“作为裁决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所以,在商事裁判中法院进行解释确认的内容,要么属于事实,要么属于法律。同理,法院也将在法律属性与事实属性之间来定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通常情况下,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并不是法源性规范,但是当其具备合理性、可预见性、合法性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要件时,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可转化为法源性习惯。
第三部分,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应当通过由当事人举证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中,其具有评价行为,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等三种常用功能。评价行为功能可用于评价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但不可用于评价的合同内容及效力。金融行业自律规则被用以解释合同时,应当注意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与其他解释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金融行业自律规则被用以其解释法律规范时,则应在法律规范文义射程范围内对其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适用。《民法总则》第10条将习惯纳入了法源的范畴,这为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成为法源提供了契机。在商事裁判过程中,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前提、启动程序、识别程序及合法性审查应当被着重关注。目前,在商事裁判中没有充分适用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且存在漏用或误用的情形。
第五部分,对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展望。司法裁判中应充分运用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提升法官的商事裁判思维、丰富事实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适用方式。与此同时,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应理性地适用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具体要求为:其一,避免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二。准确区分事实性与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其三,进一步完善适用法源性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启动机制。此外,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关注自律规则的质量,严格把控制定程序,建立金融行业协会内部的自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