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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36条是一脉相承的;新36条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但还没重大的突破。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中央及时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四万亿、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用温总理的话来说,出拳要快、出手要重,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中国经济率先回升。接下来怎么办,不可能总依靠政府投资,谁来接替?要民间投资。所以,在这个关键时期,出台了鼓励民间投资的36条意见,非常及时而必要。
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这个文件与五年前的“36条”一脉相承,都是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总之,从短期来看,“新36条”是为了让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平稳顺利地退出;从长期来看,是转变发展方式、自主创新、解决就业岗位、加速城镇化的需要。新、老36条是一脉相承的;新36条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但还没重大的突破。
首先,与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新36条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2005年的文件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讲的是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而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是相对于公有资本、国有企业而言的,是以公有制为本位的。而“新36条”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没有再重复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的提法,而是谈的民间资本、民营企业。这是一个很微妙的变化。
其次,2005年的36条的措辞主要是讲“允许”。允许的主体是政府,今天允许,明天也可以不允许;这里允许,那里就可以不允许。我们知道,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基础是市场,政府对各类企业应该一视同仁。为什么对民营企业有一个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讲“允许”,是权力配制资源的一种标准语言。而“新36条”只有两处提到“允许”(一处是允许民间资本开办金融机构,另一处是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其它地方统统是“鼓励和引导”,这样位置就摆对了。
再次,划清了几个边界。文件的开头强调政府对各类经济成分应一视同仁,要求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的政策要公开透明,扶持的政策和进入标准也要公开透明,不允许对民间资本另立标准,这是保证市场公平的一条重要原则;接下来规定政府应主要投资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和范畴,目的在于把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划清楚,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制资源的地方,政府就应当放开,让民间去投资;其次是划清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的边界,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最后是划清了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的边界,界定政府是投资主体,民间资本只是作为一个补充和辅助手段。
为什么说没有新的突破呢?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没有明确提出打破行政垄断,没有明确要求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第二,没有讲清楚谁来监督落实?现在,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已形成,动一动都很困难,要求政府相关权利部门、各垄断部门自己退出是不可能的。那么,谁来检查督促落实呢?这就迫切需要一个相关的权威部门来督促和问责,否则就会像2005年的文件一样,初衷挺好,但没人落实,也没人反对,时间白白耗掉了,这是最令人担忧的。我希望民营企业能够通过自己的商会来反映意见,呼吁政府部门督促落实;其次,工商联要发挥作用,作为代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工商联应该如实地反映民营企业的意见,敦促相关部门和垄断部门去落实。
作者系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中央及时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四万亿、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用温总理的话来说,出拳要快、出手要重,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中国经济率先回升。接下来怎么办,不可能总依靠政府投资,谁来接替?要民间投资。所以,在这个关键时期,出台了鼓励民间投资的36条意见,非常及时而必要。
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这个文件与五年前的“36条”一脉相承,都是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总之,从短期来看,“新36条”是为了让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平稳顺利地退出;从长期来看,是转变发展方式、自主创新、解决就业岗位、加速城镇化的需要。新、老36条是一脉相承的;新36条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但还没重大的突破。
首先,与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新36条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2005年的文件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讲的是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而非公有资本、非公有制企业是相对于公有资本、国有企业而言的,是以公有制为本位的。而“新36条”题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没有再重复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的提法,而是谈的民间资本、民营企业。这是一个很微妙的变化。
其次,2005年的36条的措辞主要是讲“允许”。允许的主体是政府,今天允许,明天也可以不允许;这里允许,那里就可以不允许。我们知道,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基础是市场,政府对各类企业应该一视同仁。为什么对民营企业有一个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讲“允许”,是权力配制资源的一种标准语言。而“新36条”只有两处提到“允许”(一处是允许民间资本开办金融机构,另一处是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其它地方统统是“鼓励和引导”,这样位置就摆对了。
再次,划清了几个边界。文件的开头强调政府对各类经济成分应一视同仁,要求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的政策要公开透明,扶持的政策和进入标准也要公开透明,不允许对民间资本另立标准,这是保证市场公平的一条重要原则;接下来规定政府应主要投资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和范畴,目的在于把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划清楚,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制资源的地方,政府就应当放开,让民间去投资;其次是划清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的边界,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最后是划清了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的边界,界定政府是投资主体,民间资本只是作为一个补充和辅助手段。
为什么说没有新的突破呢?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没有明确提出打破行政垄断,没有明确要求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第二,没有讲清楚谁来监督落实?现在,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已形成,动一动都很困难,要求政府相关权利部门、各垄断部门自己退出是不可能的。那么,谁来检查督促落实呢?这就迫切需要一个相关的权威部门来督促和问责,否则就会像2005年的文件一样,初衷挺好,但没人落实,也没人反对,时间白白耗掉了,这是最令人担忧的。我希望民营企业能够通过自己的商会来反映意见,呼吁政府部门督促落实;其次,工商联要发挥作用,作为代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工商联应该如实地反映民营企业的意见,敦促相关部门和垄断部门去落实。
作者系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