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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价格法作为一部重要的宏观调控法律,除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通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直接调控市场价格运行外,还就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宏观措施和手段等专设一章内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价格法;宏观调控;价格总水平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32- 02
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以下我就价格总水平的含义以及价格宏观调控的主要类型加以论述:
1 价格总水平的含义
价格总水平也称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因此,应尽力避免不切实际的经济发展目标造成严重通货膨胀和物价过分的上涨,保护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调控价格总水平应尽量采用经济手段,依法通过货币政策手段合理调节投资需求,通过进出口政策和手段调剂余缺,通过财政政策和措施控制收支,通过各种手段保持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以及重要的结构平衡,就可以达到预期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价格总水平一般用价格总指数表示。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价格总水平是对一个国家、地区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进行监测、计算和比较的结果,体现着宏观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面。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有三种方式:基本稳定,上升或显著上各,下降或显著下降。通常,价格总水平上升表明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下降,表明单位货币购买力上升,从而导致通货紧缩。
2 价格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类型
政府可以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2.1 经济调控手段
调控价格最有效的经济手段是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因为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实质,是运用物资储备和专项基金对商品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建设各个环节给以支持,以增加商品总量,保证有效供给,发展市场体系,从而达到平仰市场价格,防止其剧烈波动的目的。
2.1.1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一种管理制度。重要商品一般是指对国际民生有重要影响且经常出现供求矛盾的商品。它的储备的设置层次按照各级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所承担的责任来划分。
2.1.2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少数容易发生价格波动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设置的,包括的商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它是各级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原有的价格补贴、预算拔款或来源于社会的其他行业中筹集收取。
2.2 行政调控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国家政权力量,采取行政措施,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直接引导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政府调控价格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也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只有把多种手段结合起来,才能防止和纠正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更好的发挥它的优势,促进经济更快的发展。
2.2.1 建立价格监测制度,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为适应价格调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要对价格运行情况实施监测,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全社会的价格形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价格监测的重点之一是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要测算公布年度和月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而且要针对指数变动对影响价格的相关经济因素进行分析。这不仅能够了解价格总水平现状,而且能够对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
2.2.2 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收购价格保护制度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也就是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过低时,对某些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格。这是世界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是人多地少、人均占有粮食数量较低的国家,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这种制度尤为必要。
2.2.3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价格由市场形成,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政府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但是,一当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和恶性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为了确保人民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顺利进行,政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对价格予以干预。
2.3 法律调控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依靠特有的法权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以建立、健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手段和其它手段相比,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需严格遵守和执行,它是通过违法必纠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像经济手段可以由人自由决定、选择。
我们把以上调整方法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从它们本身的性质和调节方法来分的,在市场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的表现为法律形式。市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我们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必须法律化并不抹煞它们各自的性质和特点,而是强调它们必须统一法治之中。
3 总结
在经济运行中,价格总水平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这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它本身也就意味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价格法》,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价,进一步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合理运用价格杠杆,就能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注释:
[1]曾宪义总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黄锡生、罗世荣主编:《市场经济法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4]许光建主编:《论价格总水平调控》,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
[5] 张杰林、赵康、谭玲主编:《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总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刘定华、肖海军等主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黄锡生、罗世荣主编:《市场经济法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责任编辑:刘 晶)
【关键词】价格法;宏观调控;价格总水平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32- 02
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以下我就价格总水平的含义以及价格宏观调控的主要类型加以论述:
1 价格总水平的含义
价格总水平也称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因此,应尽力避免不切实际的经济发展目标造成严重通货膨胀和物价过分的上涨,保护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调控价格总水平应尽量采用经济手段,依法通过货币政策手段合理调节投资需求,通过进出口政策和手段调剂余缺,通过财政政策和措施控制收支,通过各种手段保持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以及重要的结构平衡,就可以达到预期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价格总水平一般用价格总指数表示。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价格总水平是对一个国家、地区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进行监测、计算和比较的结果,体现着宏观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面。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有三种方式:基本稳定,上升或显著上各,下降或显著下降。通常,价格总水平上升表明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下降,表明单位货币购买力上升,从而导致通货紧缩。
2 价格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类型
政府可以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2.1 经济调控手段
调控价格最有效的经济手段是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因为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实质,是运用物资储备和专项基金对商品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建设各个环节给以支持,以增加商品总量,保证有效供给,发展市场体系,从而达到平仰市场价格,防止其剧烈波动的目的。
2.1.1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一种管理制度。重要商品一般是指对国际民生有重要影响且经常出现供求矛盾的商品。它的储备的设置层次按照各级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所承担的责任来划分。
2.1.2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少数容易发生价格波动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设置的,包括的商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它是各级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原有的价格补贴、预算拔款或来源于社会的其他行业中筹集收取。
2.2 行政调控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国家政权力量,采取行政措施,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直接引导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政府调控价格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也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只有把多种手段结合起来,才能防止和纠正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更好的发挥它的优势,促进经济更快的发展。
2.2.1 建立价格监测制度,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为适应价格调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要对价格运行情况实施监测,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全社会的价格形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价格监测的重点之一是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要测算公布年度和月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而且要针对指数变动对影响价格的相关经济因素进行分析。这不仅能够了解价格总水平现状,而且能够对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
2.2.2 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收购价格保护制度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也就是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过低时,对某些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格。这是世界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是人多地少、人均占有粮食数量较低的国家,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这种制度尤为必要。
2.2.3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价格由市场形成,可以合理配置资源,政府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但是,一当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和恶性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为了确保人民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顺利进行,政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对价格予以干预。
2.3 法律调控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依靠特有的法权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以建立、健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手段和其它手段相比,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需严格遵守和执行,它是通过违法必纠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像经济手段可以由人自由决定、选择。
我们把以上调整方法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从它们本身的性质和调节方法来分的,在市场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的表现为法律形式。市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我们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必须法律化并不抹煞它们各自的性质和特点,而是强调它们必须统一法治之中。
3 总结
在经济运行中,价格总水平应当保持基本稳定,这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它本身也就意味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价格法》,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价,进一步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合理运用价格杠杆,就能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注释:
[1]曾宪义总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黄锡生、罗世荣主编:《市场经济法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4]许光建主编:《论价格总水平调控》,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
[5] 张杰林、赵康、谭玲主编:《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总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刘定华、肖海军等主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黄锡生、罗世荣主编:《市场经济法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责任编辑: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