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责发生制是指会计核算以权力取得和责任完成为基准来确认收人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实现的收入和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由于权责发生制能够正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有助于“配比”原则的实行,为此,《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