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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