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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劳务派遣是一种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型的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手段,其对于减轻我国剩余劳动力的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此方面的研究,也愈发的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在2013年,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案正式出台,该项法律对与劳动相关的各项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劳务派遣制度,更是给予了十分严格的规制,这使得我国企业的劳务派遣制度深受影响。对此,本文以劳务派遣为研究点,就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调节的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问题;研究
伴随上个世纪我国提出了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政策,我国的国门也因此被再一次的打开,这使得许多的外国企业都来到中国寻找发展的商机。但是,由于受当时法律的影响,使得外商无法具备独立的用工权,对此,我国政府部门颁布了许多的法律来解决此项问题,劳务派遣便是由此产生。由于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务派遣应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却无法及时的跟上其发展的步伐,这使得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逐渐的进入到了无序的阶段。因此,我国新修订的劳务合同法对此方面工作做出了严格的制度规定。
一、当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问题
(一)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
作为的劳务派遣中的三方主体,其指的就是劳务派遣的企业单位、聘用派遣人员的企业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整个的劳务派遣过程中,三方之间处于一个三角关系,其中,派遣企业通过与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雇佣劳动者,所以,其属于劳动者在法律上的雇主;并且,作为雇主,派遣企业可以对被派遣人员行使劳动法上规定的任何权利。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法中规定,派遣和用工企业之前一旦签订了劳动协议,那么二者就属于平等的契约关系[1]。然而,用工企业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又属于劳动使用关系,当劳动者被派遣到了用工企业后,就需要听从企业的指挥,从事各项劳动生产合同,并遵守用工企业的各项规定。因此,这就使得派遣的三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法律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法律关系的雇佣模式,导致用工单位同劳动力的使用权利相分离,从而造成派遣三方在法律关系上的权责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十分困难。
(二)派遣单位整体资质较差
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其只是对派遣企业最低的注册资格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派遣企业经营的资质与业务的范围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劳动合同法在有关派遣单位等注册、税收以及其经济收入的核算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这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的派遣业务在实际的运行时,经常会出现混业经营的现象。此外,目前我国几乎没有专门负责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机构,大部分的派遣业务都是以劳务的承包单位或者是劳务中介组织机构为主要经营者,并兼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促进我国在劳务派遣方面的政策发展建议
(一)完善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门槛实行把控
为了促使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可以健康良好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市场准入性制度。首先,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或经办,对于劳务输出单位的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察,审核通过之后要在工商及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与备案,对注册资金与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设置,将审计制度设置为年审制[2]。进一步加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相关的政府监管的力度,对劳务派遣市场的进入门槛进行把控,淘汰掉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派遣单位,从而达到合理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使得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方面没有后顾之忧,可以更好的工作,创造良好和谐的发展氛围。
(二)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我国的政府部门应该要贯彻施行修订过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业务的各项规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对于派遣业务管理的执法监督力度。其次,我国各地区负责监督劳动保障情况的政府部门可以专门设立一个用来对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进行监督的行动小组。并且,该小组要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对派遣与用工企业进行严格的执法监察。尤其要做好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派遣业务的法规要求的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监察部门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令相关的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有效的整改[3]。此外,监察部门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内容为依据,对其违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够被严格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从而使劳务的派遣以及人员的使用等行为更加的规范化。
(三)建立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服务是我规范与制度
劳务派遣所具有的价值是产生于劳务派遣的主体,即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创造的的价值,在劳务派遣的收益关系中,三方的收益均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绩效。所以,劳务派遣的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建立起一种规范的制度,用以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更好的跟踪式管理及服务性工作,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的既得利益,进一步促进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绩效的提高,使得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利益共赢的局面得以实现,进而保障劳务派遣行业可以长远的发展[4]。将被派遣的劳务者的利益需求落实到细处,为劳动者提供较为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情绪,使得三方利益均可以达到较为满意的水平。
三、结论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的出现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此种劳动者使用模式的出现,使得过去那种直接雇佣的劳务模式被打破。但是,在劳务派系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由于其派遣的过程是由派遣的组织机构、实际的用人企业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三方面组成的,所以,此种派遣模式也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全面的研究和分析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规范策略,是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重要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侯丹.基于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问题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4.
[2]林子森.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3]李晓娟.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务派遣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4]刘尚华.我国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作者简介:
熊瑛,武汉大学2012级经济法硕士;性别:女;学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问题;研究
伴随上个世纪我国提出了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政策,我国的国门也因此被再一次的打开,这使得许多的外国企业都来到中国寻找发展的商机。但是,由于受当时法律的影响,使得外商无法具备独立的用工权,对此,我国政府部门颁布了许多的法律来解决此项问题,劳务派遣便是由此产生。由于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务派遣应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却无法及时的跟上其发展的步伐,这使得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逐渐的进入到了无序的阶段。因此,我国新修订的劳务合同法对此方面工作做出了严格的制度规定。
一、当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问题
(一)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
作为的劳务派遣中的三方主体,其指的就是劳务派遣的企业单位、聘用派遣人员的企业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整个的劳务派遣过程中,三方之间处于一个三角关系,其中,派遣企业通过与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雇佣劳动者,所以,其属于劳动者在法律上的雇主;并且,作为雇主,派遣企业可以对被派遣人员行使劳动法上规定的任何权利。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法中规定,派遣和用工企业之前一旦签订了劳动协议,那么二者就属于平等的契约关系[1]。然而,用工企业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又属于劳动使用关系,当劳动者被派遣到了用工企业后,就需要听从企业的指挥,从事各项劳动生产合同,并遵守用工企业的各项规定。因此,这就使得派遣的三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法律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法律关系的雇佣模式,导致用工单位同劳动力的使用权利相分离,从而造成派遣三方在法律关系上的权责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十分困难。
(二)派遣单位整体资质较差
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其只是对派遣企业最低的注册资格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派遣企业经营的资质与业务的范围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劳动合同法在有关派遣单位等注册、税收以及其经济收入的核算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这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的派遣业务在实际的运行时,经常会出现混业经营的现象。此外,目前我国几乎没有专门负责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机构,大部分的派遣业务都是以劳务的承包单位或者是劳务中介组织机构为主要经营者,并兼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促进我国在劳务派遣方面的政策发展建议
(一)完善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门槛实行把控
为了促使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可以健康良好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市场准入性制度。首先,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或经办,对于劳务输出单位的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察,审核通过之后要在工商及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与备案,对注册资金与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设置,将审计制度设置为年审制[2]。进一步加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相关的政府监管的力度,对劳务派遣市场的进入门槛进行把控,淘汰掉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派遣单位,从而达到合理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使得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方面没有后顾之忧,可以更好的工作,创造良好和谐的发展氛围。
(二)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我国的政府部门应该要贯彻施行修订过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业务的各项规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对于派遣业务管理的执法监督力度。其次,我国各地区负责监督劳动保障情况的政府部门可以专门设立一个用来对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进行监督的行动小组。并且,该小组要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对派遣与用工企业进行严格的执法监察。尤其要做好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派遣业务的法规要求的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监察部门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责令相关的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有效的整改[3]。此外,监察部门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内容为依据,对其违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够被严格切实的贯彻和执行,从而使劳务的派遣以及人员的使用等行为更加的规范化。
(三)建立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服务是我规范与制度
劳务派遣所具有的价值是产生于劳务派遣的主体,即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创造的的价值,在劳务派遣的收益关系中,三方的收益均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绩效。所以,劳务派遣的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共同建立起一种规范的制度,用以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更好的跟踪式管理及服务性工作,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的既得利益,进一步促进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绩效的提高,使得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利益共赢的局面得以实现,进而保障劳务派遣行业可以长远的发展[4]。将被派遣的劳务者的利益需求落实到细处,为劳动者提供较为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情绪,使得三方利益均可以达到较为满意的水平。
三、结论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的出现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此种劳动者使用模式的出现,使得过去那种直接雇佣的劳务模式被打破。但是,在劳务派系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由于其派遣的过程是由派遣的组织机构、实际的用人企业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三方面组成的,所以,此种派遣模式也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全面的研究和分析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规范策略,是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重要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侯丹.基于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问题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4.
[2]林子森.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3]李晓娟.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务派遣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4]刘尚华.我国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作者简介:
熊瑛,武汉大学2012级经济法硕士;性别:女;学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